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單方解除權

鎖定
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權利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
中文名
單方解除權 [1] 
類    型
經濟術語

目錄

單方解除權內容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①和32條②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一般性辭職和特殊性辭職。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做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地位。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比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小得多。這是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宗旨相一致的。 [1] 

單方解除權情形

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於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