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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權
鎖定
單方解除權內容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①和32條②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一般性辭職和特殊性辭職。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做此規定的目的主要是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地位。
單方解除權情形
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於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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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方解除權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