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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邦憲

鎖定
喬邦憲是喬人傑第四子。 [1]  邦憲少學於陝西關中書院,中道光乙酉科順天鄉試舉人,登癸巳科汪鳴相榜三甲第三十二名進士。
中文名
喬邦憲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清徐縣郝村
性    別

喬邦憲人物生平

喬邦憲(1833)字溶泉。

喬邦憲史籍記載

喬人傑第四子。 [1]  邦憲少學於陝西關中書院,中道光乙酉科順天鄉試舉人,登癸巳科汪鳴相榜三甲第三十二名進士。為翰林院庶吉士散館授檢討。歷掌湖廣道、廣東道監察御史。署兵科,刑科給事中,巡視南城,稽查崇文門税務,抽査通州漕糧。精核法令,比附事實,有封章必報可。道光二十四年,掌廣東道御史時,東河渡口部臣奉旨諭準東河開捐事例。又因辦工緊急,捐輸經費有必須錢者,部議稍示變通,以制錢作價抵銀,權宜一時。其後大工既竣,而此捐輸又奉旨展限一年,但以錢易銀之價,各時不一,銀價既漲,而報捐者仍以舊價上兑。二十五年十月奏稱:“捐生既有所趨避,奸商遂肆其包攬,以致捐輸於工次多’而部庫所收常捐銀數,大減於往年。在捐生較錙銖之利,在庫藏遂少數萬之儲,關係於國者實匪淺鮮。且河工所收捐輸,如俟户部作正動撥,猶屬實用,而河臣每以捐輸銀兩指稱修理某工,奏請毋庸報銷,是徒分部庫之儲,究無經費之實,殊非慎重錢糧之道。臣以為,河工既無急需,所有捐輸人員應令由部庫辦理,不準以錢抵銀,庶足裕庫帑而昭核實。即或在工次辦理,應令俟限滿時所收款項報明户部,聽候撥作別用或抵作河工應領正款,不得指稱修工,隨時率行動支,以嚴綜核而重帑項。應詔飭部悉心核議。”疏上,報可。又在道光二十六七各年,部臣奉旨議準因軍餉開捐官職。其時捐輸上兑銀額,專章之外兼照豫卯二工例計數。兩例相比之額,其中於實官捐銀額之上,尚有補捐得缺輪次之額,其名有遇缺儘先選用者,又有減半捐輸歸班前先用者,皆以捐輸若干額,可得其資。乃因此而得缺時期往往有捐額少而得缺反先。當時之宗旨,系以官職及得缺之先,為踴躍輸將之勸,而事實適得其反。二十八年四月,乃奏以“捐輸儘先人員,銀數參差,請分別銓選,以昭平允。臣以為,捐先之數,既僅及儘先之半,自宜以銀數之多寡定銓選之次第。若非予以區別,恐捐生意存取巧,率皆避多就少。倘有捐輸儘先者,得缺反遲,似不足以示鼓勵。複查捐輸分發外省人員,捐納到班之前,俱先用盡先,次用捐選,其歸部選用者,亦宜照分補用之例,一律核辦,先儘先而後捐先,則杜捷徑,正所以照激勸也。再查,遵例,捐納儘先選用人員,例只准予本班到班之前先用一人,即捐輸儘先。捐先分發之員,亦只准於本班到班之前先用一人,抵補正班一人。現在歸部選:用各項捐免人數多至數十員名,而各項歸部之缺,每月多不過數缺,少則一二缺不等。若一經到班,概予盡數先選無殊,恐各班俱形壅滯,而捐遇缺儘先者更少。既非所以鼓舞捐輸,且內外選補班次亦未劃一,似宜為限制。應請飭下吏部核議,分別班次,酌定章程,毋濫毋遺,庶銓政益昭平允。”是年五月飭部議準條款四項,銓政乃律。後遷刑科給事中。咸豐四年卒於職。著有《洗雪山房文詩》及《試體詩》二卷,奏議未刊。(《徐溝縣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