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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馬拉雅條款

鎖定
喜馬拉雅條款,源自1953年英國阿德勒訴狄克遜(Alder v. Dickson)一案。該案中,阿德勒夫人是一名遊客,在搭乘P&O公司的一艘名為喜馬拉雅號遊輪時,於下船時因舷梯斷裂而摔傷,由於阿德勒夫人持有的船票上載有承運人的疏忽免責條款,故阿德勒夫人轉而以侵權行為對船長和水手提起訴訟。
中文名
喜馬拉雅條款
外文名
Himalaya clause
類    別
條款
發生時間
1953年
所在國家
英國

目錄

喜馬拉雅條款定義

Himalaya clause 喜馬拉雅條款。學習海商法必須瞭解和掌握的一個重要條款。承運人的免責和限制賠償金額的權利同樣適用於僱傭人員和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喜馬拉雅條款。

喜馬拉雅條款原由

船長和水手認為,作為船公司的僱員,他們有權享受船票上關於承運人免責的規定。法院判決認為,船票上的免責條款是船公司和乘客之間簽訂的,有權援引該條款的只能是該契約的當事人。作為船公司的僱傭人員無權享受不是由他簽訂的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權利,結果是阿德勒夫人勝訴。船公司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通常會在合同中增加一條款,明確規定承運人的免責和限制賠償金額的權利同樣適用於僱傭人員和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喜馬拉雅條款。《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都承認了喜馬拉雅條款的合法性。
維斯比規則》第3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如果這種訴訟是對承運人的僱傭人或代理人(該僱傭人或代理人不是獨立的訂約人)所提起,該僱傭人或代理人便有權適用承運人按照《海牙規則》的各項抗辯或責任限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