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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複審
鎖定
- 中文名
- 商標複審
- 內 容
- 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複審案件
- 法律依據1
- 商標法
商標複審基本內容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註冊複審案件、商標異議複審案件和商標撤銷複審案件。
商標註冊複審案件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商標異議複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商標撤銷複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複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
商標複審商標複審的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商標複審複審的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證據材料如郵局或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晚了的合理理由。
商標複審需提供的材料
2、各類複審申請書:委託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複審的,由代理機構製作。
3、理由和證據材料
商標複審複審的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其他複審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商標複審類型
(1)商標異議複審
(2)商標駁回複審
(3)商標撤銷複審
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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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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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 .國家知識產權局[引用日期2012-09-25]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引用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