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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規

鎖定
唐代(618~907)是中國歷史上一個政治、經濟、文化都高度發達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輝的成就。它所創立的法規,特別是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制發展成熟的標誌,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中文名
唐代法規
創始人
唐高祖
創始時期
李淵武德時期
特    點
仿效漢高祖劉邦“約法三章”

唐代法規唐代法規的起源

唐代法規創始於唐高祖李淵武德時期(618~626)。李淵於隋大業十三年(617)攻佔隋都長安後,仿效漢高祖劉邦“約法三章”的故事,宣佈廢除隋法,與民約法十二條,規定殺人、劫盜、背軍叛逆的處死刑,這是唐代創立法規的前奏。高祖即位後,下詔命納言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參考隋開皇律令(見隋代法規),制定法律。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頒行新格五十三條。接着,又命尚書左僕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條,詔頒行天下。與律同時制定的,還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由於唐王朝此時剛剛建立,還來不及大規模地創法立制,這個時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開皇時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史稱新律除了把新頒的五十三條格納入律中,並對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餘均同於隋開皇律。

唐代法規唐代法規的發展

唐代法規得到較大的發展,是在太宗貞觀時期(627~649)。唐太宗(見李世民)是一位重視法制的皇帝。他採納了臣下提出的減輕刑罰的建議,命房玄齡等人修改法律。房玄齡與主管部門,經過十年的努力,於貞觀十一年(637)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條;令三十卷,1546條(一説1590條);又從武德以來發布的詔敕三千餘件中,定留七百條,編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開皇律令為藍本,但作了較大的更動。《舊唐書·刑法志》説,新律“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經過這次大修改,唐代法規才與隋代相區別,成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規。
貞觀以後,對唐代法規的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還有兩個時期,一是高宗永徽時期(650~655),一是玄宗開元時期(713~741)。永徽元年下詔修定法律,並於次年重新頒佈律、令、格、式。永徽三年,又命長孫無忌等集合全國的律學人才,編寫了一部解釋法律的書,叫做律疏。今稱<唐律疏議>。此書由於是官修的,官吏辦案必須以它的解釋為準,因此成了唐律的一個組成部分。玄宗開元時期曾3次修定法律,開元二十五年(737)重新頒佈了律、令、格、式。此外,還制定了一部規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唐六典>。
唐宣宗(846~859在位)時,左衞率府曹參軍張戣將律文按性質分成一百二十一門,並把同性質的令、格、式分別附於各門律後,編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統類>,得到皇帝的採用,下詔命刑部頒行。這種把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起的刑統,改變了自秦、漢以來律的傳統體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規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種。對它們之間的區別,古籍中的解釋不盡相同。《唐六典》説:“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式。”《新唐書·刑法志》説:“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大體來説,律是刑事法規,相當於近代的刑法典;令是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規;格是國家機關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據以辦事的行政法規;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
唐律有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與開元律的區別。現存唐律經考證,為開元二十五年所頒,但開元改律僅見於《舊唐書·刑法志》,甚至《舊唐書·玄宗本紀》亦略而不論,因此中國學者大都認為,開元律系根據當時的現行令式,對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訂正,並無多少實質性的修改,實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條(現存唐律五百零二條),其篇名為:名例、衞禁、職制、户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疏議對名例的解釋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所謂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以下各篇是關於各種犯罪的規定,相當於近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名例律包含的內容有:五刑,十惡,八議,請、減、贖,官當,公、私罪的劃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廢疾減免刑,故與過,併合論罪,類推,同居相隱,化外人犯罪等等。衞禁律是關於警衞宮廷和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制律是關於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法律。户婚律是關於户籍、賦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懲治擅自發兵和興造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懲治反叛、大逆、殺人、劫盜等犯罪的法律。鬥訟律是關於毆鬥傷人和控告申訴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懲治詐騙和偽造的法律。雜律是關於無法單獨成篇的各種犯罪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斷獄律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令也有武德令、貞觀令、永徽令與開元令的區別,均佚,已無法詳考。現僅知貞觀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其篇名為:官品、三師三公台省職員、寺監職員、衞府職員、東宮王府職員、州縣鎮戍嶽瀆關津職員、內外命婦職員、祠、户、選舉、封爵、祿、考課、宮衞、軍防、衣服、儀制、鹵簿、樂、公式、田、賦役、倉庫、廄牧、關市、醫疾、捕亡、假寧、獄官、營繕、喪葬、雜。日人仁井田陞有輯本<唐令拾遺>。
唐格唐代自貞觀以後,勤於編格。歷史上幾乎每個朝代,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詔敕彙集起來,加以整理,去掉前後重複、牴觸以及無關緊要的內容,而將有保留價值的規定分門別類地編在一起,叫做格。唐格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貞觀格外,還有高宗(649~683在位)時長孫無忌等編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散頒格七卷,武后(684~704在位)時裴居道編的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中宗(705~709在位)時韋安石編的神龍散頒格七卷,睿宗(710~712在位)時岑羲等編的太極格十卷,玄宗(712~755在位)時盧懷慎等編的開元前格十卷,宋璟等編的開元后格十卷,李林甫等編的開元新格十卷,文宗(826~840在位)時狄兼謩編的開成詳定格十卷等。上引各格均佚,其內容已無法考察。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書省二十四曹司為其篇目名稱。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尚書省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種是頒行天下的,叫做散頒格。
唐式見於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均佚。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加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少府、監門、宿衞、計帳等官署為其篇目名稱。
唐代法規除律、令、格、式外,還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為一種法規的名稱,始見於<周禮>:“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這裏六典,指六官之典,即關於官制的法規。唐代的典也是這個意思。唐玄宗開元時期編纂的《唐六典》,是關於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規大全。此書雖未正式頒行,但因它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視為一種法規,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
敕或稱詔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內容相當龐雜。大部分詔敕與法規無關,但有一部分詔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規範,應當算做是一種法規。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從詔敕中選編出來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規,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詔敕又次之。但在實際執行中,有詔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詔敕的效力反出於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過去辦案的成例,唐代允許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成例辦案,因此例也是一種法規。不過唐代不象後來那樣重視例,特別是反對用例來破壞法律的明文規定。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唐代法規唐代法規的特點

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①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制度。②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為也有所限制。③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為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強制力為後盾來推行禮的規範,另一方面又以禮為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係。

唐代法規唐代法規的影響

對後世和國外的影響唐代法規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唐律。唐以後歷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當做創法立制的楷模。五代各朝沿用唐律。宋代將唐律連同疏議納入<宋刑統>,當做自己的律典。金泰和律基本上同於唐律。元《至元新格》(見元代法規)二十篇,同於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惡、八議、官當之制,也都沿襲唐律。明初制定法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明太祖採納了他的意見。最初的大明律,篇目體例都沿襲唐律,其後雖改為以六部名律,體例有所變更,但在內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清律沿襲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響。
唐律對國外也有很大影響。朝鮮、日本、越南諸國的古代法律,大半從摹仿唐律而來。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陳太尊建中六年《國朝刑律》,都與中國唐律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