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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發制度

鎖定
哈里發制度,伊斯蘭教歷史上的政治制度。指早期伊斯蘭國家的首腦領導制度而言。擔任國家政治、軍事、司法、宗教首腦的人物稱為哈里發,故這樣的國家稱為哈里發國家。 [1] 
中文名
哈里發制度
類    型
伊斯蘭教歷史上的政治制度
釋    義
“代理者”、“繼任人”

哈里發制度建立過程

“哈里發”一詞系阿拉伯語的音譯,意為“代理者”、“繼任人”。
古蘭經》雲:“我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代理人”(2:30),“達烏德啊!我確已任命你為大地的代治者,你當替人民秉公判決,不要順從私慾,以免私慾使你叛離真主的大道”(38:26)。穆罕默德傳教時,是真主派遣到人間的使者,是天啓的傳達者,後來是麥地那公社宗教、行政、司法和軍事的最高領袖,即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
他去世後,艾布·伯克爾歐麥爾奧斯曼阿里相繼被選為“真主使者的繼任人”,或經指定選為哈里發,哈里發制度遂形成。
伍麥葉王朝開始後,哈里發制度便轉化為世襲制。

哈里發制度意思解釋

哈里發制度有兩層意思:
一、穆罕默德去世後,在麥地那建立並延續千年歷史的政教合一的哈里發政治制度。
二、伊斯蘭教關於理想政治體制哈里發制的一系列教義規定和理論學説。

哈里發制度派別

哈里發制度綜述

在伊斯蘭教歷史上,遜尼派什葉派和哈瓦利吉等派對哈里發的人選,即哈里發的資格、產生方式和主要職責等均有不同的主張,各有其特色。

哈里發制度遜尼派

遜尼派認為,哈里發應具備下列資格:
(1)出身於古萊什族,但不必是哈希姆家族,也不必是阿里的後裔。
(2)成年的男性穆斯林
(3)身心健全的自由人。
(4)有勇氣和魄力及保衞伊斯蘭領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點。
(5)為公眾所擁戴,並舉行臣服儀式(Bay‘ah)。
遜尼派強調哈里發不必像什葉派的伊瑪目那樣具有免罪性,也不必是最尊貴、最有學問的人。遜尼派主張四大哈里發以後的哈里發不是真正的哈里發,奈賽斐(1068~1142)所著《教典》説:“繼承聖位的期限是30年,在30年後的,是帝國和王國。”
他們還主張哈里發的職責和權利是:
(1)保衞伊斯蘭教的信仰和領土(特別是麥加和麥地那兩大聖地)。
(2)必要時宣佈聖戰(Jihad)。
(3)任命國家官員。
(4)徵收賦税,管理公共基金。
(5)討伐叛逆。
(6)執行法律。
(7)主持聚禮和會禮。

哈里發制度什葉派

什葉派主張,穆罕默德的繼承人應被稱為伊瑪目,並認為這一職位應由阿里及其後裔擔任,頭三任哈里發篡奪了這個職位,不是合法的繼承人。
他們認為,哈里發不能通過選舉產生,而是真主通過先知或某一位伊瑪目指定而產生,是真主的意志。
他們強調,伊瑪目主要負責宗教事務,即引導穆斯林的信仰和宗教事務,教育穆斯林以知識和救世説,復興伊斯蘭教,創制律法等。

哈里發制度哈瓦利吉

哈瓦利吉派主張,任何信仰虔誠、行為端正的穆斯林,無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均可當選為哈里發。
他們認為哈里發是推選的,這一推選權是安拉賦予全體穆斯林的,是包含神意的,選出的哈里發如果把自己的職位讓給他人或隨意放棄,都是背離主道的罪行。

哈里發制度三大產物分析

以上三派理論上的分歧是四大哈里發時代的產物,遜尼派的哈里發理論基於承認四大哈里發的合法性,什葉派只承認阿里的合法性,而哈瓦利吉派則承認頭兩任哈里發是合法的,奧斯曼的前半期是合法的,後半期是不合法的,阿里開始是合法的,自從他接受“以《古蘭經》裁判”以後就不合法了。
遜尼派的權威人士除了承認四大哈里發的合法性外,多數人也認為阿拔斯王朝的哈里發及伍麥葉王朝的歐麥爾二世(646~705)是合法的哈里發。但在實踐上,早期的四大哈里發、伍麥葉王朝和阿拔斯王朝時代的哈里發以及阿拔斯王朝滅亡後的哈里發有極大的差異。四大哈里發維護阿拉伯部落首領的傳統,他們依靠對先知傳統的尊敬,對伊斯蘭教的忠誠,個人高尚的道德、智慧和在羣眾中的威望採實現對伊斯蘭事業的領導。他們衣着樸素,沒有大臣、隨從、儀仗、衞士,沒有宮廷、寶座,在清真寺或家裏議事,形同普通百姓。雖然他們並不都是以選舉方式產生的,但卻能得到羣眾擁戴。如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是被艾布·伯克爾指定的,第三任哈里發奧斯曼是仲裁產生的,但都得到羣眾的歡呼認可,這表明以實力來決定哈里發的歸屬問題在阿里時代已經開始。奧斯曼被殺後,阿里被推舉為第四任哈里發,但祖拜爾、泰勒哈不服,擁穆罕默德遺孀阿伊莎率兵進攻阿里,爆發了“駱駝之戰”,祖拜爾、泰勒哈二人被殺後,哈里發的都城也從麥地那遷到了庫法。阿里死後,敍利亞總督穆阿維葉擁兵迫使阿里長子哈桑放棄哈里發職位,退居麥地那養老,迫使宗教知名人士向他兒子葉齊德宣誓效忠,其後,葉齊德殺死前去庫法接受當地居民效忠的阿里次子侯賽因。此後,哈里發的“遺囑繼承”(‘ahd)方式取代了選舉方式,宣誓效忠成為選舉制的遺蹟和遺囑繼承的裝飾,哈里發已成為事實上的帝王。
伍麥葉王朝的哈里發們多數不虔誠,對伊斯蘭信條十分隨便,阿拔斯王朝的哈里發對宗教比較認真。在阿拔斯時代,哈里發還有一些禮儀,如大臣見到哈里發時要跪下來吻他的手或腳踩的地面,當哈里發外出時,他前面有儀仗官。阿拔斯哈里發手中還保留象徵哈里發職位的各種標誌,如先知的斗篷、手杖、印信等。阿拔斯王朝中期,近衞軍統領們實際控制了哈里發,阿拉伯編年史家稱拉迪(934~940)為“最後的、實際的哈里發”。在他之後,哈里發不再主持主麻日的聚禮,也不能真正主持國家政務了。1058年,擁護法蒂瑪王朝的軍隊佔領了巴格達,強迫哈里發戛伊姆(1031~1075)簽署文件,把自己和所有阿拔斯人哈里發的權利轉讓給開羅法蒂瑪王朝的統治者穆斯坦綏爾(1035~1094)。在阿里及其以後的年代裏,哈瓦利吉派不斷選出他們自己的哈里發,其中有黑人,有奴隸,於是出現了兩個哈里發並存的局面。8世紀末至9世紀初,在伊斯蘭世界有3位哈里發並存,即巴格達的阿拔斯王朝哈里發,開羅的法蒂瑪王朝哈里發,西班牙的伍麥葉王朝哈里發。1258年,蒙古軍隊攻佔巴格達,殺害了阿拔斯王朝最後一位哈里發穆斯泰爾綏姆(1242~1258年)。以後,作為伊斯蘭世界最高領袖的哈里發已不復存在。
其後還有一些名義上的哈里發,如1261~1516年之間,埃及的馬穆魯克王朝在開羅先後將一批阿拔斯王室後裔扶上哈里發寶座,哈里發的名字也像以前那樣鑄在貨幣上,但其職能僅是主持素丹的加冕儀式和大型宗教活動,接見學者,在聚禮日為素丹祈福,無任何軍事、政治權力,形同傀儡,在穆斯林世界無什麼大影響,麥加大寺聚禮日的“呼圖白”中也不再提到哈里發的名字。奧斯曼素丹賽利姆於1517年征服埃及後,關押了開羅哈里發穆泰瓦基勒,自稱哈里發,然而,在其領土以外,無人承認他的地位。1774年以後,西方國家逐漸承認了奧斯曼哈里發。以後,奧斯曼素丹努力使自己成為公認的哈里發,以求統一伊斯蘭世界。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奧斯曼帝國崩潰瓦解,發生凱末爾革命,1924年3月3日,土耳其國民議會通過決議,取消了哈里發制度,奧斯曼帝國最後一位哈里發阿卜杜勒·麥吉德被放逐出國。從632年艾布·伯克爾當選哈里發至此,哈里發制度斷斷續續延續了近1300年。

哈里發制度現狀

19世紀末,泛伊斯蘭主義倡導者哲馬魯丁等人主張所有民族和國家的穆斯林都應當在哈里發的領導下聯合成為一個世界伊斯蘭國家,這一主張曾得到奧斯曼蘇丹的支持,但沒有什麼結果。土耳其革命後,一些伊斯蘭人士先後在麥加和開羅召開泛伊斯蘭代表會議,研討恢復哈里發制問題,麥加的謝里夫·侯賽因和埃及國王法魯克也曾提議自己當哈里發,但這一切活動皆無成效。
參考資料
  • 1.    毛峯.不可不知的西方文化常識:中國婦女出版社,200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