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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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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業農村局是哈爾濱市道里區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業農村局
所屬地區
哈爾濱市道里區
所屬部門
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業農村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農林牧漁各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省、市農林牧漁各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研究編制全區農林牧漁各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農林牧漁各業生產指導性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訂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實施品牌戰略、發展無公害(綠色)農產品。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各產業的社會化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權流轉工作。
(五)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組織推進農業產業化工作,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建設。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蔬菜基地建設規劃,指導蔬菜生產和品種結構調整,發佈農業產、供、銷信息,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七)編制綠色食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綠色食品標準及質量監督和認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綠色食品項目的開發立項。
(八)制定農業各產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各產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九)執行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
(十)參與制定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村能源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規劃和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促進社會化服務水平的提高。
(十二)負責全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管理農機駕駛人員,負責拖拉機在鄉級以下道路的作業管理;負責全區農機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範圍內的草原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獸藥管理工作;抓好種畜禽管理和畜禽屠宰管理;負責全區畜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組織推進畜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建設,依法開展加工前畜產品質量監測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畜牧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技術推廣、新技術的示範,畜牧科研成果的申報和開發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畜禽飼養户(場)的防疫工作;負責疫情普查及撲滅;負責畜牧基地和服務體系建設;會同區有關部門管理全區獸醫醫政和獸藥藥政;負責家禽飼養孵化許可證和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初審工作。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農村植樹造林及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依據國家《森林法》及有關法規,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初審、報批;指導全區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組織申報重大科研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應用,提高科技信息服務。
(十七)指導全區農村林木種苗管理工作;負責黑龍江省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核發;負責省內林木種子運輸證明核發。
(十八)負責集體林木採伐審批;負責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負責狩獵許可。
(十九)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加強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和管護。
(二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管理、安排使用農業發展基金,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二十一)負責全區養漁户(場)的防疫和滅病工作;負責處罰違反漁業法規的行為;負責漁業基地和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行政區域內水域、灘塗養殖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二十二)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年度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建設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本區運輸市場的管理,維護運輸秩序。
(二十三)負責新農村建設工作。
(二十四)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幹部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哈爾濱市道里區農業農村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組織、人事、黨務、黨風廉政、紀檢監察、安全、優化發展環境、招商引資、行政執法、信息、計劃生育、創城、農村環境整治等工作,處理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負責全局綜合性材料起草、審核,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文秘、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工作,和財務、後勤、信訪工作。
2.農業科
負責研究擬訂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組織實施品牌戰略、發展無公害(綠色)農產品,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組織推進農業產業化工作,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建設,制定蔬菜基地建設規劃,指導蔬菜生產和品種結構調整,發佈農業產、供、銷信息,開拓國際國內市場,編制綠色食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以及綠色食品標準質量監督和認證的管理工作。
3.畜牧獸醫科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4.交通科
負責組織實施全區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年度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養護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組織協調鄉鎮政府做好公路建設及設施保護。
5.綜合調研科
負責綜合調研;農林牧漁業綜合統計、年度計劃;農村勞動力轉移。
6.農業標準化監督管理站
負責制定全區農業各產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各產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執行農業產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質量監督認證和新品種保護。
7.水產站
負責對區域內自然水域漁業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維護行政區域內漁業生產秩序,負責行政區域內水域、灘塗養殖許可證的審批、發放,負責行政區域內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漁業水域防疫管理工作。
8.經營管理站
負責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各產業的社會化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承包管理及使用權流轉工作。
9.農機管理站
負責全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規劃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管理農機駕駛人員,負責拖拉機在鄉級以下道路的作業管理,負責全區農機教育培訓工作。
10.農村能源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節能工作,指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引導和開發培育可再生能源新產品市場,承擔國家及省市安排的農村能源項目建設管理工作以及能源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1.畜牧站
負責全區“種畜禽”監督和管理及良種繁育體系建立,草原監督、管理,奶業工作管理,畜牧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推廣、示範,畜牧科研成果的申報和開發工作。
12.動物防疫站
負責實施全區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預防,實施計劃免疫和強制免疫,動物流行病學調查和動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的定期監測,對動物實施動物免疫標識管理,對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的控制、撲滅以及本地區動物防疫監督。
13.動物衞生監督所
負責組織全區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業務培訓、督察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監督執法,對執業獸醫及鄉村獸醫監督執法,檢疫證明、標誌發放和管理工作。
14.林業站
組織指導全區農村植樹造林及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初審、報批,指導全區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組織申報重大科研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應用,指導全區農村林木種苗管理工作,負責黑龍江省一般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核發,負責省內林木種子運輸證明核發,負責集體林木採伐審批,負責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負責狩獵許可,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
15.公路管理站負責全區公路網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公路工程改造建設,縣級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
16.交通運輸管理站
負責區屬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資質的年度審驗,二、三類汽車修配企業開業申請的初審。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