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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

鎖定
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説,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中文名
和解

和解定義

指訴訟當事人之間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也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説,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和解作為當事人之間有約束力的契約,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訴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將和解的條款寫入一個協議判決,由法院記錄在卷。

和解法條依據

和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和解】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三條 【未和解程序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八十八條 【公訴案件和解】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對量刑的影響】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和解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關於適用範圍和條件:
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本意見。
上述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2.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認罪,並且已經切實履行和解協議。對於和解協議不能即時履行的,已經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4.當事人雙方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精神撫慰等事項達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要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以下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1.嚴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2.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數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
關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途徑與檢調對接:
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包括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和解,也包括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人民檢察院應當與人民調解組織積極溝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銜接機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申請委託人民調解的權利、申請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後的案件處理方式,支持配合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本意見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下列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諮詢:
l.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
2.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3.七十週歲以上老年人犯罪的輕微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強迫、引誘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協議履行完畢之後威脅、報復被害人的,不適用有關不捕不訴的規定,已經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決定,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或者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親友、辯護人實施前款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關於檢察機關對當事人達成和解案件的處理: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應當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已經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應當依法實行監督;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的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
對於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符合本意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作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慮,一般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依法必須提起公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於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宣佈不起訴決定前應當再次聽取雙方當事人對和解的意見,並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和解協議是否履行或者為協議履行提供有效擔保或者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
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範圍內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對於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犯罪,除了考慮和解因素,還應注重發揮刑法的教育和預防作用。

和解常見問題

和解自訴案件可否調解?可否和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起自訴的,不適用調解。

和解哪些公訴案件可以通過當事人和解來解決?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和解雙方當事人和解的,辦案機關如何處理?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和解實踐熱點

和解自訴案件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和解?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和解自訴案件和解撤訴後案件如何處理?

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和解公訴案件法院可以安排和解嗎?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和解被害人死亡,親屬可以代為和解嗎?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和解被告人親屬可以代為和解嗎?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和解和解協議書由誰製作?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和解和解協議書包含哪些內容?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2、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3、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和解審判期間還可以和解嗎?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並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和解和解協議可以反悔嗎?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和解後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可以和解嗎?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雙方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和解和解後可以減輕處罰嗎?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和解案例剖析

和解自訴和解

《最高法發佈涉民生執行典型案例之一: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執行人擅自處理法院查封財產,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雙方當庭達成和解協議並實際履行》
【案情簡介】2012年3月17日,姜某駕校僱員任某駕駛駕校所有的吉A7A8xx號大型普通客車載學員於某等人,沿302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639公里處,越過道路中心線逆向駛入路左側,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吉J95117中型倉柵式貨車相撞,致於某等人受傷。任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於某經吉林大學第一醫院診斷為雙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骨盆多發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側骨折、腹部閉合性損傷、脾臟周圍血腫、侷限性腹膜炎、雙腎周血腫,住院治療37天,共發生各種費用合計287 890.52元,姜某在於某住院期間支付了104 500元,其餘183 390.52元,雙方未能自行解決,於某遂向農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拘留被釋放後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賠償款130 000元。被執行人姜某被釋放後,未履行和解協議,農安縣人民法院欲對查封其名下的兩台轎車進行評估拍賣時發現已被其轉賣一台,遂於2016年5月3日對其實施了第二次拘留。拘留時,姜某極不配合,聲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此次拘留期屆滿後,姜某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
2016年6月28日,申請執行人於某向農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該院經審查後於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對姜某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姜某認罪態度較好,主動提出和解一次性給付150 000元,並當庭履行完畢。姜某的認罪悔罪表現,取得了於某的諒解,於某當庭要求撤回自訴申請,農安縣人民法院當庭准許自訴人於某撤訴,釋放了被告人姜某。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後仍不思悔改,擅自轉賣法院查封財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完全履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以自訴方式啓動追訴程序,最終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5件檢察聽證典型案例之一:陳某故意傷害案——以聽證促和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陳某來到江蘇省南通市某區東社鎮某民營傢俱廠車間,與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發生爭吵。陳某使用一塊多層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李某使用多層板回捅。隨後雙方使用多層板相互扔砸。其間,李某被陳某砸中面部,左側上頜骨及左側顴骨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二級。2019年10月28日,陳某被南通市某區公安局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聽證程序】
2020年6月23日,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南通市某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該案中發現,當事人雙方系工友關係,平時關係良好。鑑於該案由民間糾紛引發,為徹底消除雙方對立情緒,化解矛盾,推進司法公開,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某區檢察院決定於2020年7月17日召開公開聽證會。
一是認真做好聽證準備。聽證會召開之前,南通市某區檢察院制定詳細聽證方案,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3人擔任聽證員參與公開聽證會,並提前向聽證員介紹該案案情、需要聽證問題以及有關法律規定。同時,確定犯罪嫌疑人陳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作為聽證會參加人,為聽證會召開做好充分準備。
二是公開聽證規範進行。為彰顯司法透明、推進司法公正,南通市某區檢察院依照《人民檢察院檢察聽證室設置規範》設置聽證會席位,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對本次聽證會進行互聯網直播,當事人所在單位同事等社會公眾觀看直播。聽證會由院領導主持,承辦檢察官介紹案件事實和需要聽證的問題,偵查人員與雙方當事人相繼發表了意見,聽證員進行了充分提問與認真評議。
三是促進刑事和解。承辦檢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陳某釋法説理,同時建議被害人李某按照相關賠償標準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陳某主動籌措賠償款項,在檢察機關見證下與李某簽署和解協議。
聽證員評議後發表意見,認為該案符合不起訴適用條件,可以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經審查,南通市某區檢察院採納了聽證員意見,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陳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作不起訴處理。2020年7月20日,檢察院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和相關理由告知聽證員,該糾紛得以化解。
【典型意義】
檢察官在聽證會召開前,制定聽證方案,確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案件當事人、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等聽證參加人,以保障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經過檢察官介紹案情、當事人説明情況、聽證員提問評議、當事人最後陳述等聽證程序,檢察官從化解民間矛盾糾紛、修復受損社會關係角度出發,釋法説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機,化解了民間糾紛,消弭了信訪風險,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和解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執行和解

《曾某犯故意殺人罪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執行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執行和解》
【案件索引】
一審: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3515號(2010年10月10日)
二審:某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刑終字第667號(2011年11月8日)
複核: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一復11980898號(2012年1月12日)
執行: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執字第642號(2012年7月20日)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曾某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林永某、韓階某、夏啟某、夏某(且為以上三人代理人)
案外人:張某某(被執行人曾某之妻)、曾某某(被執行人曾某之子)
被告人曾某因工作中與其單位領導林某(女,歿年46歲)產生矛盾,遂起意殺害林某,並事先租賃了用於作案的房屋某市石景山區魯谷大街五芳園×號,購買了繩子、電鋸等作案工具。2009年3月9日20時許,曾某將林某騙至上述租房處,對林某進行毆打、捆綁,並用繩子猛勒林某的頸部,致林某機械性窒息合併顱腦損傷死亡。後曾某將林某的屍體肢解,並將大部分屍塊拋至某市豐台區盧溝橋北路96號對面水渠內。被告人曾某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裁判結果】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351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被告人曾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曾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永某、韓階某、夏某、夏啟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58982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永某、韓階某、夏某、夏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刑終字第667號刑事裁定駁回曾某的上訴,維持原審刑事部分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一復11980898號刑事裁定核准某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刑終字第667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執行情況】
曾某犯故意殺人罪附帶民事部分執行案,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12日立案執行。經查,被執行人曾某名下有房屋一套,執行法官及時查封了該房屋。該房屋170多平米,屬經濟適用房,由被執行人之妻張某某和5歲的兒子居住。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申請評估、拍賣該房屋。
合議庭評議後意見是,本案應在保障被執行人曾某家屬基本居住權及張某某的財產份額主張前提下依法對該房屋予以處置。執行法官告知張某某本案將處置該房屋。張某某主張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且為家庭唯一住房,不同意法院處置。談話時,張某某幾度情緒失控,反對法院處置房屋,並且表示不會配合法院執行房屋,並可能採取過激行為。隨後,張某某及其兒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共同向本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和案外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本案被執行人家屬住着寬敞的大房子,卻不履行民事賠償義務,並且被執行人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這對於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極不公平。而一旦執行該房屋,我院既要保障被執行人家屬基本居住權,被執行人家屬為婦女和兒童,屬於弱勢羣體,又存在拒不騰房和採取過激行為的風險。
執行法官一方面準備啓動評估、拍賣程序,另一方面多次約談雙方當事人,積極創造機會,爭取和解解決。一起犯罪,兩名死者,兩個破碎且互相敵對的家庭,並且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要求不和被執行人家屬見面,不希望被執行人家屬以電話、短信等任何方式對其家庭進行“騷擾”。執行法官只能採取“一對一”的方式單獨溝通。執行法官作為“中間人”,與雙方當事人耐心溝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積極開展和解工作。執行法官不厭其煩地向張某某解釋相關法律及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希望她積極配合;同時向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夏某介紹本案執行難度及被執行人家屬困難處境,轉告被執行人家屬代償的意願。經過多次長談,雙方當事人情緒冷靜下來,增加了相互理解,也認同執行法官對案件的分析,最後都作出了適當讓步,達成和解。本案被執行人曾某家屬積極履行民事賠償人民幣40萬元,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也已接受,並放棄其餘部分的民事賠償,至此本案和解結案。

和解相關詞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自訴和解、公訴和解、聽證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