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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區人社局

鎖定
和田地區人社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和田地區行政公署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設立和田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牌子),為和田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中文名
和田地區人社局
地    址
和田市阿恰勒東路61號
內設機構
11個
上級部門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和田地區人社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地區人事局、原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地區行政公署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地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和田地區人社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法,建立地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並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地直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申報和工資基金的審批及其他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的審批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工資福利政策的落實;參與地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規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重大案件;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地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負責制定地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出國的推薦、審查和派遣工作。
(十四)受理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五) 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和田地區人社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保密、財務、修志、提案(議案)辦復、政務公開、信息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生產、普法宣傳、對口扶貧幫扶工作;負責對口支援有關項目的銜接工作;承擔機關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採購工作;組織機關幹部職工學習;制定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二)就業促進和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實施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承辦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就業派遣等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羣體就業實施辦法;執行自治區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具體實施辦法;擬訂地區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實施方案,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地區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培訓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和田地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農民工就業、培訓等綜合性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術隊伍;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地區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選拔、推薦及管理工作;管理全地區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負責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管理和評審工作,核准中級評委的評審結果;統籌協調和管理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實施對職稱考試工作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辦理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擬定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和(回和)工作或定居政策。
(四)事業單位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管理政策、聘用制度、公開招聘辦法及考核、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鑑證工作;負責公有制經濟人才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統計工作。負責新增人員計劃申報工作。
(五)工資福利退休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工資福利和津貼補貼審核報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退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撫卹政策;負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傷殘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城鎮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全地區失業、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和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審核工作;落實企業年金政策;組織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發佈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組織協調企業實施集體協商工資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負責地區勞動能力簽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科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醫療機構、藥店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和標準;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及分析報告;負責參保職工慢性病的申報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地區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推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做好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研究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調整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開展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及分析;指導監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科(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縣市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管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參與編制全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繳、支付、管理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十)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組織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全地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指導全地區勞動仲裁員培訓、管理工作;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承擔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羣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本系統的黨的紀律檢查和紀律監察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紀委、自治區、地區紀委的決議、決定和法規,監督檢查本局及下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下黨員幹部黨紀黨規的執行情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直接受理對科級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檢舉和控告,保護檢舉人的合法權益;受理黨組織和黨員對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負責對所管的監察對象的違紀違規行為和案件的調查;指導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事業單位對科級以下人員的案件查處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5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22名。其中:正科級11名,副科級11名。列機關事業編制4名。
五、其他事項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局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協助。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外國專家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歸口管理地區外國專家工作,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地區外事(僑務辦公室)主要負責外國專家的涉外事項管理工作。
(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具體工作在地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
(四)管理公務員局、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公務員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退休幹部和地區社會保險管理局的人事黨務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和田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和田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