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呼倫貝爾市文化局

鎖定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結合呼倫貝爾市的實際,研究擬定呼倫貝爾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中文名
呼倫貝爾市文化局
外文名
Hulun Buir Municipal Bureau of culture
內設機構
4個
隸    屬
呼倫貝爾市

呼倫貝爾市文化局主要職責

(二)研究、指導、推動文化系統內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體制的改革;研究擬定呼倫貝爾市文化藝術人才、文化科技、藝術教育發展規劃。
(三)管理呼倫貝爾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文化藝術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的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擬定呼倫貝爾市文化產業規劃和具體政策,指導文化產業的發展。
(五)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管理文化市場的建設。
(六)管理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七)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文物保護管理的方針、政策與法規、條例,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工作;監督文物的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管理博物館事業。
(八)指導、管理電影發行、放映和民族語影片譯製工作。
(九)規劃、指導呼倫貝爾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推動農村牧區文化站(室)建設。
(十)研究、制定呼倫貝爾市文化旅遊發展規劃、措施;指導參加旅遊文化活動。
(十一)制定呼倫貝爾市文化交流計劃,歸口管理呼倫貝爾市對外文化交流及港澳台文化交流。
(十二)承辦呼倫貝爾市政府和自治區文化廳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呼倫貝爾市文化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呼倫貝爾市文化局設置4個科室,規格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呼倫貝爾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局機關文件、規章制度等綜合性材料的擬定;負責綜合調研和信息發佈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管理、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專項經費的管理;負責對外聯絡、精神文明建設、黨羣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議的會務和決議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及宣傳工作。
(二)社會文化科(文物科)
研究、擬定全市羣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各類圖書館、電影發行、放映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藝術普及和民族民間藝術的搶救、挖掘工作;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資源共享工作;指導文獻古籍收集、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全市電影發行、放映活動及各類電影放映設施的改造和建設;組織指導各種羣眾性業餘文化活動;組織參加全國、全區羣文、圖書、民族語譯製影片方面的評獎、競賽活動;組織指導全市性大型旅遊文化活動,指導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指導羣眾文化學會、圖書館學會等學術團體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文物保護管理和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指導協調全市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展覽、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制定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市內大型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的文物普查、考古發掘和搶救工作;審批並管理文物收購經營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各種文物犯罪活動。
(三)藝術科
依據國家有關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管理全市文學、藝術事業,編制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研究指導藝術改革工作;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藝術門類劇節目的創作;指導直屬藝術單位業務工作;組織、推薦優秀劇節目參加國內外重要演出和比賽活動。
(四)文化市場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文化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性的“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經濟秩序;管理文藝演出市場、文化娛樂市場、書刊市場;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監督檢查互聯網上服務營業場所活動;依法開展對全市印刷業的規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呼倫貝爾市文化局單位地址

呼倫貝爾市新區市直屬機關業務用房D區3樓
負責人:何濤

呼倫貝爾市文化局工作動態

2012年,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正式組建完成,提出了“聯合是力量,規範是方向”的總體執法理念。2013年,市文化局印發了《關於切實加強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理順文化市場工作體制,規範運行機制,不斷提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的社會公信力,努力營造安全有序的文化市場秩序。
一是規範文化市場執法機構。以副科級為標準規範我市旗市級文化市場執法機構規格,並積極爭取人員編制和執法經費的落實。二是規範文化市場執法着裝。將參照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服裝式樣,統一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服裝。樹立文化執法隊伍良好形象,整肅執法風紀,方便羣眾和執法相對人監督。三是規範文化市場執法用車。積極爭取旗市區文化市場執法機構配備1台以上執法車輛,並按上級要求噴塗統一執法標識和相關字樣。以保證文化市場日常巡查、舉報受理、調查取證、處置突發應急事件等工作的完成。四是規範文化市場辦公平台。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辦公制度》,嚴禁網下循環。全面推動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信息化、數字化,實現技術監管和人工監管的有效結合。五是規範使用文化執法標誌。將文化市場標識統一應用於證件、服裝、車輛及其他與綜合執法工作有關的建築裝飾、設施設備、辦公用品等,體現統一執法特徵。六是規範文化市場舉報渠道。將12318舉報電話和各旗市區舉報投訴電話,以及文化部文化市場舉報網址,統一製作標示牌,在全市文化經營場所向社會公佈,規範舉報辦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七是規範文化市場執法行為。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分別按照簡易程序、一般程序、重大案件辦理程序,制定出全市統一的行政處罰案件的標準化流程和操作準則。結合實際進行細化、量化,制定裁量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八是規範文化市場執法制度。結合工作實際,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加快我市綜合執法制度體系建設。九是規範文化執法活動內容。除上級部門要求的專項執法行動外,我局每年將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兩次以上全市性執法檢查行動。十是規範文化執法宣傳口徑。將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普法宣傳,特別是加強查處大案要案的宣傳力度;將編印《文化市場執法人員法律法規讀本》、《文化市場從業人員法律法規讀本》,下發全市文化執法人員和從業人員,並在全市文化經營場所統一製作宣傳板,聯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張貼安全生產相關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