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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鎖定
周建明,男,漢族。1957年3月8日出生於陝西省大荔縣,大學文化程度。2006年1月至2013年3月任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2013年4月任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副廳級)。 [1] 
2014年6月違紀被查。 [2]  2014年8月被雙開處分。 [3]  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1]  2015年2月27日被提起公訴。 [1]  2015年5月5日,西安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萬元。 [1]  2017年11月29日,西安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周建明准予減刑六個月。 [4] 
中文名
周建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陝西省大荔縣
出生日期
1957-03-08
性    別

周建明人物履歷

1982年於西北農學院畢業,隨後任石泉縣古堰公社管委會主任、鄉長,共青團石泉縣委書記,縣紀委副書記,勞動人事局局長,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縣委副書記,縣長等職。
1997年11月周建明調任安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2004年5月,調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先後任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黨組書記、院長。
2013年5月31日任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周建明人物事件

周建明違紀被查

2014年6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周建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 

周建明雙開處分

2014年8月,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陝西省紀委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周建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周建明在擔任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在工程建設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周建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建議省高院按照規定開除其公職;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周建明開除處分。 [3] 

周建明免去職務

2014年9月,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免去周建明的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5] 

周建明強制措施

2014年9月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1] 

周建明提起公訴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二刑訴(20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於2015年2月27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 

周建明一審判決

2015年5月5日, [1]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周建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2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時任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被告人周建明,以擔任安康中院審判綜合樓建設工程項目基建領導小組組長、主管該工程基建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該審判綜合樓外牆裝飾承包商、中央空調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承包商、辦公傢俱供應商、弱電智能化工程項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計人民幣169.3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建明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其案發前向行賄人退款的行為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在“雙規”前後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業已掌握的受賄線索不應認定為自首。鑑於被告人周建明認罪態度較好,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在偵查階段又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6] 

周建明執行變更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10號刑事判決書,以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執行至2025年9月3日止),沒收財產12萬元,贓款人民幣169.3萬元依法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機關陝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於2017年11月8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刑建議,並附有改造期間的成績,報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017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周建明在服刑期間雖能參加勞動改造,但該犯系職務犯罪,綜合考察其犯罪具體情節、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及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對該犯減刑應從嚴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周建明准予減刑六個月(餘刑執行至2025年3月3日止)。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