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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華

(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鎖定
周少華,1968年出生,寧夏靈武人,法學博士,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2]  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科帶頭人。
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律科學》《法學》等重要期刊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出版個人專著2部,8項成果獲省部級以上優秀成果獎勵,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司法部等省部級項目4項。
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入選教育部2010年度“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1]  2013年9月入選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三層次培養對象。 [1] 
中文名
周少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68年
畢業院校
北京師範大學
出生地
寧夏靈武市
性    別
職    稱
教授

周少華人物經歷

周少華教育背景

1992年7月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行政法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
2008年7月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獲法學博士學位。 [1] 

周少華工作經歷

1992年7月至2010年12月,在西北政法大學工作,歷任校辦秘書,學報編輯部編輯、副編審、編審,《法律科學》副主編。
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任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17年11月起,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科帶頭人。 [1] 

周少華主要貢獻

周少華科研項目

1.《實現刑事個案公正的法律方法研究》,2017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7BFX189,2017年6月立項,項目經費20萬元。
2.《量刑規範化視野下的刑事個案公正研究》,2015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項目”,項目編號15SFB2015,2015年12月立項,項目經費5萬元。
3.《刑事個案公正的實現方法研究》,江蘇省人才辦333人才培養工程資助項目,2015年9月立項,項目經費6萬元。
4.《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基礎研究》,江蘇省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資助項目,2015年8月立項,項目經費2萬元。
5.《作為社會治理手段的刑事政策研究》,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2012年9月立項。
6.《變動社會中刑法之適應性問題研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西部項目,項目編號06XFX011,2006年6月立項,已經結項,35萬字。
7.《刑法理性與規範技術》,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項目”,項目號03SFB2034,2004年5月立項,2007年結項出版,31萬字。 [1] 

周少華代表性論著

1.專著:《刑法理性與規範技術——刑法功能的發生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版,31萬字。
2.專著:《刑法之適應性——刑事法治的實踐邏輯》,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版,35萬字。
3.主編:《刑事案例控辯審評:妨害司法罪》,中國檢察出版社2014年2月版,35萬字。
4.副主編:《刑法學》(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8月版,62萬字。
5.“侵佔埋藏物犯罪若干問題探析”,《法律科學》1998年第3期,CSSCI,獨著。(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1998年第7期全文轉載。)
6.“合同詐騙罪與民事詐欺行為界限分析”,《法律科學》1999年第5期,CSSCI,第二作者。(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0年第3期全文轉載。)
7.“立法的缺陷與解釋的尷尬”,《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CSSCI,獨著。(被收入《中國刑法學精粹· 2001年卷》。)
8.“現行刑法中的轉化犯之立法檢討”,《法律科學》2000年第5期,CSSCI,獨著。(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0年第11期全文轉載。)
9.“偽證罪:一個規範的語境分析”,《法學研究》2002年第3期,CSSCI,獨著。
10.“偷税罪的立法缺陷”,《法學》2002年第11期,CSSCI,獨著。
11.“罪行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運”,《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CSSCI,獨著。(被收入《中國刑法學精粹·2004年卷》。)
12.“‘類推’與刑法之‘禁止類推’原則”,《法學研究》2004年第5期,CSSCI,獨著。(被收入《中國刑法學精粹·2005年卷》。)
13.“罪刑法定與刑法機能之關係”,《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CSSCI,獨著。
14.“刑法機能的發生機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CSSCI,獨著。(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5年第6期全文轉載。)
15.“刑法機能發生的制度基礎”,《法律科學》2005年第3期,CSSCI,獨著。(《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5年第4期全文轉載。)
16.“偽證罪主體問題探討”,《法學》2005年第6期,CSSCI,第一作者。
17.“書齋裏的法學家”,《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CSSCI,獨著。
18.“法律中的語言遊戲與權力分配”,《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CSSCI,獨著。
19.“規範技術或語言權力——語言在法律中的意義”,《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CSSCI,獨著。
20.“刑罰在立法上的評價功能”,《政法論壇》2007年第3期,CSSCI,獨著。
21.“刑罰的內部功能解釋”,《法律科學》2007年第3期,CSSCI,獨著。(《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2007年第4期轉載。)
22.“作為目的的一般預防”,《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CSSCI,獨著。
23.“刑法的確定性及其法治意義”,《法律科學》2008年第2期,CSSCI,獨著。
24.“刑法的目的及其觀念分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CSSCI,獨著。(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08年第7期全文轉載。)
25.“作為‘中國問題’的死刑”,《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2期,CSSCI,獨著。
26.“刑法之適應性及其法治意義”,《法學》2009年第4期,CSSCI,獨著。
27.“刑法解釋的觀念與方法”,《東方法學》2009年第2期,獨著。
28.“刑事裁量權:意義、內涵與限度”,《刑法評論》總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獨著。
29.“適應性:變動社會中的法律命題”,《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6期,CSSCI,獨著。
30.“法典化制度下刑事判例的制度功能”,《環球法律評論》2010年第6期,CSSCI,獨著。(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11年第3期全文轉載。)
31.“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認定”,《人民檢察》2010年第16期,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
32.“刑法之靈活性及其意義”,《現代法學》2011年第1期,CSSCI,獨著。
33.“法律之道:在確定性與靈活性之間”,《法律科學》2011年第4期,CSSCI,獨著。(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2011年第11期全文轉載。)
34.“立法技術與刑法之適應性”,《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1年第3期。中文核心期刊,獨著。
35.“刑法思維的理論分野及其思想資源”,《環球法律評論》2012年第4期,CSSCI,獨著。(《新華文摘》2012年第22期全文轉載;人大複印資料《刑事法學》2012年第12期全文轉載。)
36.“法律理性與法律的技術化”,《法學論壇》2012年第3期,CSSCI,獨著。
37.“刑罰目的觀之理論清理”,《東方法學》2012年第1期,獨著。
38.“法學論文的寫作與投稿”,《東南法學》第四輯,東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5月版。
39.“中國刑法學的文化際遇和理論前景”,《法學研究》2013年第1期,CSSCI,獨著。
40.“社會治理視野下的刑事政策”,《法學論壇》2013年第6期,CSSCI,獨著。。
41.“同案同判:一個虛構的法治神話”,《法學》2015年第11期,CSSCI,獨著。
42.“刑法規範的語言表達及其法治意義”,《法律科學》2016年第4期,CSSCI,獨著。
43.“從刑訴角色分工看法律的客觀性”,載《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4月24日,“法學”版,獨著。
44.“自主性的法學需要保持知識的反思性傳統”,《法學》2019年第4期,CSSCI,獨著。
45.“刑事案件的差異化判決及其合理性”,《中國法學》2019年第4期,CSSCI,獨著。
46.“刑法的變更及其實踐意義”,《法治研究》2019年第6期,CSSCI擴展板,獨著。
47.“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理性審視”,《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CSSCI,獨著。 [1] 

周少華獲獎記錄

1.《立法的缺陷與解釋的尷尬》,2000年獲司法部“九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優秀論文獎(評獎按教材、專著、論文分類,其中優秀論文獎未分等級)。
2.《侵佔埋藏物犯罪若干問題探析》,2003年獲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
3.《現行刑法中的轉化犯之立法檢討》,2004年獲陝西省第七屆優秀社科成果二等獎。
4.《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運》,2005年獲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
5.《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運》,2006年獲司法部第二屆優秀法學教材及科研成果二等獎。
6.《“類推”與刑法之“禁止類推”原則》,2006年獲首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三等獎。
7.《刑法理性與規範技術——刑法功能的發生機理》(專著),2009年獲司法部第三屆全國法學教材及科研成果三等獎。
8.《刑法之適應性:刑事法治的實踐邏輯》,2015年獲教育部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專著類三等獎。
[1] 

周少華學術觀點

周少華教授的學術觀點,主要反映在他個人的專著《刑法理性與規範技術———刑法功能的發生機理》一書中。該書認為:法律作為人類實現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既包含着鮮明的意志內容,同時又表現為一種實踐的技藝。可以説,價值與技術是法律理性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律的理性精神最終被抽象為“法治”觀念,法律的合理性則相應地表現在,如何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將法治的一系列原則轉變為國家的行動邏輯。作為行為評價標準和行為指引規範,法律只有通過語言、概念、邏輯等技術要素的支持才能成為可行的制度規範。法律的種種目的,以及內含於目的之中的法律的正當性,都必須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才能實現。而包括刑法規範在內的法律規範,其實就是立法者將統治階級的道德原則和政治理想在制度上加以體現的一種技術。如果我們把法律看成是人類自我控制的技術,那麼刑法就是關於懲罰的制度技術。刑法作為一種制度,它具有制度的可設計性;刑法作為一種技術,它具有技術的可操控性。這意味着,在受制於規律性的同時,刑法制度也充滿了建構的可能。周少華教授認為,刑法制度既是一個價值系統,又是一個技術系統,同時還是一個功能系統。作為價值系統,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説,在刑法的每一個建構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實現的目的。而技術是服務於目的的,是價值的支持系統。在刑法的實踐中,無論是立法者的技術手段(體系形成、規範表達、概念設立)還是司法者的技術手段(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法律推理),都必須受制於刑法的規範目的,這不僅是人類理性的要求,也是對“法治”的一種表達。刑法的目的承載着刑法的基本價值,而刑法目的的實現,又有賴於刑法功能的發揮:刑法功能發揮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實現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勢必影響刑法目的的實現。由於技術與價值、目的與功能之間的這種關係,當刑法技術滿足於刑法目的的需要時,一個良好的功能系統也就存在了。
在新近發表的“作為目的的一般預防”(《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一文中,周少華教授對一般預防的理論地位問題提出了新的見解,認為應當把一般預防作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刑罰的目的”,以避免傳統一般預防理論(包括積極的一般預防理論)的“基因缺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