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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

(法律名詞)

鎖定
告訴,訴訟術語。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控告揭發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實,並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告訴的意義在於可以直接揭露犯罪人及其罪行,有利於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以後,才能接受和審理。告訴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2種。 [1] 
中文名
告訴
外文名
charge
含    義
特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性    質
法律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七章:“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告訴的才處理是指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時,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有權進行告訴的人不告訴,法院則不能受理。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