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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永傑

(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鎖定
呂永傑,男,漢族,1956年11月生,浙江奉化人,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8月24日,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呂永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呂永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1] 
2018年9月27日,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的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正局級)涉嫌挪用公款、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2018年12月6日,呂永傑挪用公款、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3] 
2019年11月1日,上海二中院對被告人呂永傑(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對呂永傑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呂永傑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4] 
中文名
呂永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6年11月
出生地
浙江奉化

呂永傑人物履歷

1975.3—1979.4在安徽舒城插隊務農;
1979.4—1993.12為上海英雄金筆廠工人、團委副書記、政治部幹事、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
1993.12—1994.8任正廣和汽水廠廠長、黨委副書記;
1994.8—1997.1任正廣和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1997.1—1997.11任正廣和(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1997.11—2000.6任上海梅林正廣和(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00.6—2006.7任上海輕工控股(集團)總裁、董事長;
2006.7—2008.5任市總工會黨組副書記、市總工會副主席(正局級);
2008.5起任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 [8] 
2013年11月——2015年12月,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5] 

呂永傑人物事件

呂永傑違紀被查

2018年5月25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6] 

呂永傑依法雙開

2018年8月24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1] 
經查,呂永傑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業務合作對象、下屬的禮金、消費卡;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1] 
呂永傑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背離入黨初心,理想信念喪失,紀律和道德底線失守,治家不嚴,公器私用,把國有企業變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呂永傑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海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1] 

呂永傑依法逮捕

2018年8月24日,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正局級)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呂永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呂永傑提起公訴

2018年9月27日,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的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正局級)涉嫌挪用公款、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呂永傑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呂永傑在擔任上海輕工控股(集團)公司總裁、董事長,梅林股份董事長,上海正廣和網上購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上購物公司”)董事長,上海正廣和飲用水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等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公款提供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情節嚴重;1997年至2003年間,呂永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2000年4月至2011年,呂永傑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處置達能亞洲有限公司轉、受讓網上購物公司股權收購款,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2] 

呂永傑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6日,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呂永傑(正局級)涉嫌挪用公款、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永傑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呂永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呂永傑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3] 

呂永傑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1日,上海二中院對被告人呂永傑(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對呂永傑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呂永傑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