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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聲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鎖定
吳聲,男,漢族,1960年8月生,山東莘縣人,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博士研究生學歷。曾任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1]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聲受賄案。對被告人吳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吳聲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吳聲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0年8月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出生地
山東莘縣
性    別

吳聲人物履歷

1977.08——1978.09,莘縣單廟鄉下鄉知青;
1978.09——1982.07,泰山醫學院醫學專業學習;
1982.07——1989.05,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法醫;
1989.05——1990.05,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助審員;
1990.05——1992.06,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副主任、助審員、副科級審判員;
1992.06——1998.09,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正科級審判員;
1998.09——2000.01,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副縣級審判員;
2000.01——2003.12,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其間:2001.09——2003.07,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3.12——2006.06,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縣級)、黨組成員;
2006.06——2011.12,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正縣級)、黨組副書記(其間:2003.09——2006.07,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11.12——2012.02,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代理院長、黨組書記;
2012.02——2014.01,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14.01——2019.04,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3] 
原第十三屆萊蕪市委委員,原第十三次萊蕪市黨代會代表,原第十七屆萊蕪市人大代表,第九屆濱州市委委員,濱州市第九次黨代會代表。 [4-5] 

吳聲人物事件

吳聲違紀被查

2019年2月2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吳聲免去職務

2019年4月,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接受吳聲辭去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請求。 [6] 

吳聲依法雙開

2019年5月1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山東省監委對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聲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以案謀私,損害司法機關形象,破壞社會公平正義,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免去吳聲第九屆濱州市委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濱州市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吳聲提起公訴

2019年7月,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聲(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聲,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聲利用擔任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司法技術處處長,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吳聲一審開庭

2019年9月12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聲受賄一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吳聲利用擔任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司法技術處處長、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訴訟、協調貸款、就業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39萬餘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吳聲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共計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8] 

吳聲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吳聲受賄案。對被告人吳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查封、扣押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吳聲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吳聲利用擔任原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司法技術處處長,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主任、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原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案件訴訟、協調貸款、就業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39.089396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