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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市農林局

鎖定
負責指導農林信息體系建設,收集和發佈農林和農機各業的最新發展動態;參與協調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市場體系建設。
中文名
吳江市農林局
地    區
吳江市
性    質
政府機構
屬    性
非盈利

吳江市農林局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吳江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1]263號)的規定和《中共吳江市委、吳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吳江市市鎮兩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吳發[2001]30號)的規定,吳江市農林局為市政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糧油、蠶桑、林果、畜牧、蔬菜、農機(以下簡稱農林和農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和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農林和農機的行政執法工作。
4、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林和農機各業的技術標準;組織指導農副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名特優農副產品原產地保護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蠶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包括農機主機、配件質量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的及進口的種子、肥料、農藥、獸藥、蠶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產品的申報工作。
5、負責制定農林和農機各業的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管理農林和農機各業服務體系的建設;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申報及實施;負責農林、農機各業培訓教育和農林、農機職業技能開發和鑑定工作。
6、負責生態農業建設;保護和提高耕地的質量和綜合生產能力;指導和實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7、負責農業系統外經外貿工作,指導有關農業項目對外招商引資等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8、負責指導吳江市建城區以外的綠化工作;負責林業資源和林地、林權的管理,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指導苗圃的生產和管理、負責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各類經濟林、生態防護林的培育;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木材加工業管理工作。
9、負責動植物種子、種苗和種畜禽的管理;組織獸醫行政、獸藥行政藥檢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蠶種的徵訂,搞好蠶種的催青和發放工作。
10、負責市屬蔬菜基地的規劃、開發、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蔬菜的無公害生產。
11、負責農機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機系統技術監督管理;負責農機維修行業管理及網絡建設;負責農機安全技術檢驗、核發牌證和農機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防災抗災農機用油計劃申報、分配、監督和抗災救災機具的調度;負責農用柴油市場的協調和監督。
12、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監督、審計、人事、勞動、羣團、老幹部等工作。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吳江市農林局局內設機構

根據農林局的職責,吳江市農林局內設六個職能科室,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務工作;組織、承辦和協調綜合性會議和重要活動;負責新聞、宣傳、文秘、保密、機要、統計、檔案、信訪、督辦和政務信息的收集及綜合分析;負責全市農林和農機各業的調查研究、分析總結和統計彙總,起草綜合性報告和調查研究報告,總結和宣傳各類典型;指導農林和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法制宣傳;承辦農林和農機行政複議;擬訂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接待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畢業生接收分配、機構編制、職工勞動工資及統計工作;參與並承辦全市農林牧園藝(蠶桑)農機等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技術工作等級考核、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工作;保管人事檔案;負責本系統評優和勞模評選工作。
三、信息科
負責指導全市農林信息體系建設,收集、預測併發布農林和農機各業的最新技術動態、各類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引導農民搞好產業結構的調整。負責指導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負責指導全市農業項目對外招商引資等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以及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上報工作。
四、財務科
研究制訂市農林局預算管理指導意見;負責編報局行政綜合預算和決算,承辦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協調和聯絡;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協作,發展項目、基本建設投入等工作;承擔全市農林系統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
研究擬訂科技、教育、技術推廣發展規劃;承辦科教興農戰略及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及技術專利;負責管理技術推廣體系;組織科技項目的攻關、技術開發和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市農科教結合協調及三項更新工程的日常事務;負責綠色證書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管理農林系統的學會和協會。
六、行政服務科(掛法規科)
承擔農林局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許可審批工作;承擔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文件中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條款提出修改審核意見;指導農林和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法制宣傳;負責協調農林和農機綜合執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監督指導農林和農機各業行政執法;承辦農林和農機案件的聽證工作等。
另外,按規定設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
另設工會、團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