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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融

鎖定
吳建融,男,漢族,1962年1月出生,浙江吳興人,在職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政工師,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1-2] 
2020年1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吳建融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兩百萬元。 [3] 
中文名
吳建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浙江吳興
出生日期
1962年1月
職    業
高級政工師

吳建融人物履歷

歷任上海郵電工業公司團委書記,上海市郵電管理局團委書記,共青團上海市委青工部代部長、組織部部長、副書記,市金融工作黨委秘書長、副書記,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市物價局局長,市政府副秘書長,上海機場(集團)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4] 

吳建融人物事件

吳建融違紀被查

2018年8月6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吳建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吳建融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1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吳建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審查期間,與他人串供並轉移贓證物品,對抗組織審查並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為配偶的企業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大額禮金、消費卡和禮品;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未按規定申報境外存款,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犯罪。
吳建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長期受黨教育培養,曾經歷多個領導崗位的鍛鍊,本應感恩組織,廉潔奉公,但卻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漠,權力觀異化,政商關係“親清不分”,大搞權錢交易,把公權力變成謀取私利的工具,治家不嚴,“一家兩制”,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建融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海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2] 

吳建融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1日,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建融(正局級)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決定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犯罪嫌疑人吳建融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6] 

吳建融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建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吳建融利用擔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吳建融一審宣判

2020年1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被告人吳建融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吳建融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2050萬餘元;2017年3月,時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的被告人吳建融在申報領導幹部個人財產時,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其妻子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户內存款300.46萬港元,摺合人民幣267.41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建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還未按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吳建融犯兩罪,應數罪併罰。綜合考慮吳建融在受賄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在隱瞞境外存款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後退繳全部贓款等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