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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廳

鎖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106號), 吉林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是吉林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1] 
中文名
吉林省水利廳
性    質
吉林省省政府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廳級
隸    屬
吉林省省政府

吉林省水利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戰略規劃、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江河、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節約用水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負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監測。發佈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 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 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市(州)水事糾紛,經省政府授權仲裁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承擔水利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省水利廳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1] 

吉林省水利廳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楊少清 [8] 
黨組成員、副廳長:劉志新
黨組成員、副廳長:許斌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勝孝
黨組成員、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局長:賀立成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高月
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偉平
省水文水資源局局長:楊義 [6-7] 

吉林省水利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策調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佈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水行政和漁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水行政和漁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水行政和漁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
(三)規劃計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組織實施;審核全省水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建議,負責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和管理;負責國際河流防護工程項目管理;承擔水利資金、省級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省級水利部門預算和財務管理;承擔協調水利價格工作;監督水利規費收繳並負責使用管理;負責廳機關財務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處。
擬訂全省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水利(漁業)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負責指導水政、漁政、水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省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和依法仲裁市(州)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教育;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和保護;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指導跨地區的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計劃取水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與管理;指導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指導全省水文工作。
(五)建設與管理處。
指導全省水利(漁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監督省級重點工程及江河堤防、城市防洪、水庫、水力發電工程等防洪工程(不含應急度汛、地方水電項目)的建設管理;負責水庫日常運行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水庫、湖庫有關建設與管理相關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省水利建設市場;負責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業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運行管理的執法監督。
(六)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處。
組織協調全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省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七)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省水利水產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水利、水產科研和推廣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辦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指導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
(八)吉林省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漁政局)。
擬訂全省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和病害防控工作;負責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指導水產技術推廣和水產品加工流通;承辦重大涉外漁事糾紛處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承擔水產綜合統計,發佈水產信息。承擔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以及代表國家處理漁業涉外事務的職能。
(九)審計與稽察處。
組織實施水利內部審計監督制度;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水利投資使用和管理情況的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監督水利建設和經濟活動違紀違規問題的整改;組織實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制度;負責對國家和省投資及參與投資的全省水利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稽察;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十)安全監督管理處。
指導全省水利(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庫、水電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調查處理並協調解決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
(十一)節水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用水定額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年度用水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指導節水器具的推廣,監督節水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承擔吉林省節約用水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長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吉林省水利廳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7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副總指揮1名(副廳長級);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

吉林省水利廳直屬單位

吉林省水庫移民管理局
吉林省水文水資源局(吉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吉林省中小河流水文監測系統建設管理中心)
吉林省農村水利建設管理局(吉林省水利規費中心、吉林省大安灌區管理局、吉林省節水灌溉工程項目信息系統建設管理中心)
吉林省水土保持局(吉林省水土保持監測總站)
吉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吉林省水利建設與管理站)
吉林省地方水電局(吉林省地方水電培訓中心)
吉林省水旱災害防禦中心
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電規劃院)
吉林省水利科學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吉林省灌溉試驗中心站)
吉林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院(吉林省水土保持技術推廣站)
吉林省沙河水庫管理局
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審查總站(吉林省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管理中心)
吉林省水資源服務中心
吉林省水利廳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局、吉林省西部地區河湖連通供水工程建設局)
吉林省水利宣傳中心(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吉林省河務局(吉林省松花江幹流治理工程建設管理局)
吉林省水利廳機關服務中心
吉林省老龍口水庫管理局
吉林水利電力職業學院 [5] 

吉林省水利廳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吉林省水利廳農村水利水電處獲得“全國水利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 
2020年1月7日,榮獲2019年水利行業節水機關。 [3] 
2020年12月,入選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