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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

鎖定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1999]104號文件精神,經批准,於2000年4月11日成立的正廳級單位,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
中文名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
成立時間
2000年4月11日
級    別
正廳級
行政編制
120人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人員編制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吉林省範圍內各類煤礦的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任務,行政定編120人。局機關內設8個處室,行政編制為45名,下設遼源、白山、延邊3個監察分局和吉林煤礦安全監察站,為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派出機構,行政編制75人。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衞生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督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佈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六)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議、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八)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現任領導

李 峯:黨組書記、局長
冀文彬:黨組成員、副局長
黎玉峯: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立坤: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惠宇雷:副巡視員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