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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資產

鎖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對原收入準則做了重大修訂,其中新增了“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概念。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合同資產
學    科
會計
基本概念
合同資產 [1]  ,是指企業已向客户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户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於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於時間流逝)向客户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