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合作社法

(關於合作社設立和組織、活動原則的法律規範)

鎖定
關於合作社設立和組織、活動原則的法律規範。國民黨政府於1934年3月1日公佈,後曾多次修正。1950年5月23日台灣國民黨當局再次修正部分條文,同年6月3日公佈施行,成為現行法規。全文分為9章,共77條。本法規定: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建立的,以共同經營方法為社員謀取經濟利益和生活改善的團體,具有法人地位,適用於法人的一般法律原則;由於合作社宗旨的特殊性,又不同於一般經濟法人,而免徵所得税和營業税;設立合作社至少7人,並對社員資格有明確規定。此外,還規定了合作社的業務種類和責任範圍,設立合作社的程序,合作社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合作社資本的使用、分配以及解散和清算的辦法等項內容。 [1] 
中文名
合作社法
類    型
關於合作社設立和組織、活動原則的法律規範
參考資料
  • 1.    佟建寅 主編.台灣歷史辭典.北京:羣眾出版社.1990.第202-2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