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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生產、合作經營
鎖定
- 中文名
- 合作生產、合作經營
- 類 別
- 集體經濟組織
在社會主義國家,合作社是勞動羣眾通過互助合作的形式,自願聯合組成的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它按照自願聯合,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提留公共積累的原則組成。合作社的經營利潤,除了用於提留公積金、公益金以外,也按股金進行分配。 合作經營組織所需的資金、設備、場所等,由該組織成員自籌解決。合作經營組織成員入股的資金或其他財產仍屬個人所有,由合作經營組織統一使用和管理。合作的內容是生產勞動上的合作、技術方面的合作,也可以是產品營銷方面的合作、資金融通方面的合作,還可以是綜合經營型的合作。近年來,農村出現的聯產經營以及產前產後的服務體系,是合作經營組織的新發展。在法律上,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組織一般屬於法人,但對於合作商店等也劃為個人合夥性質。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組織以組織的名義對外發生一切經濟往來,擁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並按税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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