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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生產、合作經營

鎖定
合作生產、合作經營亦稱“合作經濟”。 勞動羣眾為改變生產條件或經營條件而自願建立起來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主要形式有手工業合作社、合作商店、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在資本主義社會,這種合作社是工人或小生產者為了減少資本家的剝削而自願聯合起來的經濟組織,它的特點是參與者共同出資,重大經營決策按出資所享得的股份投票表決,所得利益由出資人共同分享,參與者本人作為社員,有享得該組織提供的服務的優先權。在資本主義經濟佔統治地位的條件下,合作社成為資本主義的附屬經濟。 [1] 
中文名
合作生產、合作經營
類    別
集體經濟組織
社會主義國家,合作社是勞動羣眾通過互助合作的形式,自願聯合組成的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組織。它按照自願聯合,民主管理,以按勞分配為主,提留公共積累的原則組成。合作社的經營利潤,除了用於提留公積金、公益金以外,也按股金進行分配。 合作經營組織所需的資金、設備、場所等,由該組織成員自籌解決。合作經營組織成員入股的資金或其他財產仍屬個人所有,由合作經營組織統一使用和管理。合作的內容是生產勞動上的合作、技術方面的合作,也可以是產品營銷方面的合作、資金融通方面的合作,還可以是綜合經營型的合作。近年來,農村出現的聯產經營以及產前產後的服務體系,是合作經營組織的新發展。在法律上,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組織一般屬於法人,但對於合作商店等也劃為個人合夥性質。合作生產、合作經營組織以組織的名義對外發生一切經濟往來,擁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並按税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税金。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