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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認知

鎖定
司法認知又稱為審判上的認知,由西方訴訟程序中眾所周知的事實無需證明的古老格言演變發展而來,指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對於應當適用的法律或某種待認定的事實存在與否或其真實性,無須憑藉任何證據,不待當事人舉證即可予以認知,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文名
司法認知
又    稱
審判上的認知
來    源
古老格言演變發展而來
簡    介
裁判者的職權行為

目錄

司法認知案件的審理

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內容可概括為兩方面,一是確定案件事實,二是確定法律適用。這也就是所謂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與此相對應,審理過程劃分為法庭調查——確定案件事實,以及法庭辯論——主要解決在事實確定基礎上的法律適用即法律評價問題。確定案件事實和確定法律適用可概括為確定訴訟事項。訴訟事項確定了裁判依據也就確定了,裁判自然就產生了。上述內容是界定和理解司法認知的前提基礎。
就案件事實確定而言,不明或有爭議的通過證明方式確定,明確、無爭議、顯而易見的確定事實(主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沒必要證明而由法官直接認知;就法律適用而言,不明或有爭議的通過辯論解決,明白、無爭議或顯而易見的法律適用問題,沒有辯論的必要而由法官直接認知。不需要證明、不需要辯論的訴訟事項可概括為具有顯著性的訴訟事項,顯著性即司法認知的標準,凡具有顯著性而達到司法認知標準的訴訟事項均應當予以司法認知。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認知概念的基本界定應為:裁判者依職權對因具有顯著性而無證明與辯論必要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訴訟事項直接確定為裁判依據的司法制度。

司法認知簡介

司法認知制度的確立意味着裁判依據確定除證明與辯論方式外,還包括省去證明與辯論的裁判者的直接認知方式。司法認知是裁判者的職權行為,表現為裁判者對裁判依據確定的必要干預,其基本目的在於提高訴訟效率。在實際效果上,司法認知可以減輕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證明與辯論負擔,也可合理劃分訴訟中裁判者職權與當事人證明與辯論權利、義務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