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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鎖定
審理,指審訊處理;審查和處理案件。語出《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
中文名
審理
外文名
try
解    釋
審訊處理。
出    處
金史·章宗紀三》

審理基本資料

拼音:shěn lǐ
詞性:動詞
英文:try;bring to trial
解釋:審查和處理案件。審理案件 [1] 

審理引證解釋

1. 審訊處理。
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
《元典章·聖政一·肅台綱》:“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以致軍民困苦,或寃滯不為審理。”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裘文達公行述》:“甲申塗次,命往 福建 審理,復署倉場侍郎。”
郭沫若 《初出夔門》三:“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
2. 明 親王府的理刑官。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葛端肅公家訓》:“﹝予﹞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親王乃有審理, 弋陽王 雖理府事,爵實郡王,據稱添有審理,已為非分,今又卑薄教授,欲以審理輔導,理刑之官,非可兼輔導,若如所請,將來 隴 蜀 之請,又不知其如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