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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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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中文名
司法拍賣
定    義
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司法拍賣定義

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強制執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進行或委託拍賣公司公開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權人債權的工作。

司法拍賣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11〕21號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協調司法委託評估、拍賣工作。
第二條 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
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託。
第四條 人民法院委託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台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受委託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台發佈拍賣信息,公示評估、拍賣結果。
第六條 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並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轉讓的證券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通過證券交易所實施,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相關工作;其他證券類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由拍賣機構實施,並依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其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託其從事委託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失實;
(2)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瑕疵;
(3)隨機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工作;
(4)其他有關情形。
第九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司法拍賣改革相關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12]487號)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若干規定》(法釋[2011]21號,以下簡稱《規定》)和《關於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1]3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推進司法拍賣改革,規範司法委託拍賣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為配合做好司法拍賣改革工作,引導拍賣企業積極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要求,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司法拍賣改革的認識
深化司法拍賣改革是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強化監督制約、維護司法廉潔、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也是規範交易秩序,最大限度地實現訴訟資產價值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司法拍賣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積極配合司法部門推進司法拍賣改革,主動與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加強溝通,指導拍賣企業規範經營,構建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的司法拍賣機制。
二、指導企業進一步做好司法委託拍賣工作
引導拍賣企業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做好司法委託拍賣資產潛在購買者的組織競拍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創新拍賣組織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現場拍賣與網絡拍賣結合等方式,提高司法委託拍賣成交率,促進涉訴資產保值增值。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以誠信為本,嚴格按照有關程序操作,杜絕假拍、串通等違法行為。
三、積極做好司法拍賣改革的銜接工作
認真做好拍賣信息發佈工作,儘快實現涉訴拍賣信息在指定網站上的發佈。積極研究推進在各級商務部門網站和有關協會網站發佈司法委託拍賣資產的信息,擴大司法委託拍賣資產信息的傳播範圍。加快做好拍賣機構資質等級評估工作,有關行業協會要認真按照《拍賣企業的等級評估與等級劃分》(GB/T 27968-2011)國家標準,為人民法院的司法委託拍賣工作篩選合格的拍賣企業。對評選出的具備資質等級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提高拍賣企業的競爭能力和為司法委託服務的水平。
四、積極開展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建設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適應司法拍賣改革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組織開展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建設,包括公共拍賣交易場所和網絡拍賣平台的各項軟硬件設施建設。研究制定公共資源平台的相關制度、標準及運行規則。在推動公共平台建設過程中,要注意現有平台資源的改造、利用,充分發揮各地拍賣行業協會作用,鼓勵骨幹拍賣企業參與建設,積極爭取當地法院、國資、海關、公安和工商等部門的支持。在做好司法委託拍賣的基礎上,逐步將平台的服務範圍從司法委託拍賣領域向其他公共資源拍賣領域延伸。目前,北京、上海、廣西等地在公共資源拍賣平台建設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應互相學習借鑑並積極探索適合本地特點的建設方式。
五、進一步做好涉國有和上市證券類資產司法委託拍賣工作
根據《通知》第五條規定,司法委託拍賣標的為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及其權益,人民法院委託商務部門批准設立的合格拍賣機構後,拍賣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合適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做好發佈司法拍賣公告、組織競買者參與、收取競買保證金、舉辦拍賣會、出具成交確認書、收取拍賣佣金等拍賣工作,確保司法拍賣活動規範有序開展。涉及上市證券類資產的,相關拍賣企業要認真做好有關工作。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人民法院研究出台關於司法拍賣的具體操作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規範司法委託拍賣一系列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導企業做好司法拍賣業務,特別是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託拍賣工作。
六、建立健全司法委託拍賣監督管理機制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司法委託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的長效機制。各地現行司法委託拍賣做法,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和《通知》不符的,應積極商法院等部門進行糾正。會同工商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拍賣主體的監管,對於不具備拍賣經營資質卻又直接或變相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實體,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依法維護拍賣法規的嚴肅性。會同法院、工商、紀檢、國資等部門,加強對司法委託拍賣活動的現場監督,對司法拍賣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規定嚴厲查處。指導各級拍賣協會認真落實行業自律的有關規定,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行業監管工作。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在開展司法拍賣工作中的問題與建議,請及時與商務部(流通發展司)聯繫。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法明傳〔2017〕455號)
變賣是執行程序財產處置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拍規定》)明確規定通過互聯網平台進行變賣的,參照《網拍規定》執行。司法解釋實施以來,網絡司法拍賣二拍流拍後進行網絡司法變賣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統一,為規範人民法院網絡司法變賣行為,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的銜接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關於網絡司法變賣平台選擇的問題。網絡司法拍賣二拍流拍後,人民法院採取網絡司法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中的平台上實施。原則上沿用網拍程序適用的平台,但申請執行人在網拍二拍流拍後10日內書面要求更換到名單庫中的其他平台上實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准許。
二、關於發佈網絡司法變賣公告期限的問題。網拍二拍流拍後,人民法院應當於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內發佈網絡司法變賣公告。
三、關於網絡司法變賣公告期、變賣期的問題。網絡司法變賣期為60天,人民法院應當在公告中確定變賣期的開始時間。變賣動產的,應當在變賣期開始7日前公告;變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變賣期開始15日前公告。變賣公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變賣財產、變賣價、變賣期、變賣期開始時間、變賣流程、保證金數額、加價幅度等內容,應當特別提示變賣成交後不交納尾款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關於變賣價確定的問題。網絡司法變賣的變賣價為網絡司法拍賣二拍流拍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領會《網拍規定》關於確定一拍、二拍起拍價的精神,在評估價(或市場價)基礎上按《網絡規定》進行降價拍賣。
五、關於競買人資格確定的問題。競買人交齊變賣價全款後,取得競買資格。競買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賬户交納,也可以在變賣平台上在線報名並交納。競買人向法院指定賬户交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過操作系統錄入並推送給確定的變賣平台。
六、關於網絡司法拍賣變賣流程問題。變賣期開始後,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即可以出價。自第一次出價開始進入24小時競價程序,其他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可在競價程序內以遞增出價方式參與競買。競價程序參照《網拍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加價幅度參照我院法明傳(2017)第253號通知要求進行設置。競價程序內無其他人出價的,變賣財產由第一次出價的競買人競得;競價程序內有其他人出價的,變賣財產由競價程序結束時最高出價者競得。變賣成交的,競價程序結束時變賣期結束。
七、關於網絡司法變賣結束後相關事宜處理的問題。變賣成交的,由平台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變賣期內無人出價的,變賣期結束時變賣程序結束,相關財產按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依法處置。
八、關於變賣成交後買受人不交納尾款如何處理的問題。經過競價變賣成交後,買受人反悔不交納尾款的,從所交納變賣價款中扣留變賣公告中所確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扣留的保證金參照《網絡規定》第二十四條處理,買受人反悔不交納尾款導致人民法院重新變賣的, 原買受人不得再次參與競買。
九、關於未經拍賣直接變賣財產如何處置的問題。未經拍賣直接變賣的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進行變賣。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轄區內法院認真學習本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開展好網絡司法變賣工作。我院已根據上述規則要求各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程序改造,同時一併開發內網變賣操作系統,系統具體上線時間及操作手冊將另行下發。請各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中注意收集轄區內法院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及時報告我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16〕18號
為了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行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 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佈結果。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發佈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説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税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説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諮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八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並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台操控功能。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條 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徵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 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蔘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
第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佈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發佈。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台和拍賣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佔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説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户;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税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繫、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別提示:
(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二)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瞭解,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被執行人應當提供拍賣財產品質的有關資料和説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且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財產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並説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蔘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於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户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第十八條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後,取得競買資格。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取得資格的競買人賦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競買人以該代碼參與競買。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人民法院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競買人以及其他能夠確認競買人真實身份的信息、密碼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優先購買權人經人民法院確認後,取得優先競買資格以及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並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未經確認的,不得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代碼。
第二十條 網絡司法拍賣從起拍價開始以遞增出價方式競價,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確定。競買人以低於起拍價出價的無效。
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競買人的出價時間以進入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服務系統的時間為準。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實時顯示,並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第二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人蔘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順序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出價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第二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並公示。
拍賣財產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後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餘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户。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户。
第二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變賣。
第二十七條 起拍價及其降價幅度、競價增價幅度、保證金數額和優先購買權人競買資格及其順序等事項,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中,有依法應當暫緩、中止執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暫緩拍賣,並立即報告人民法院。
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應當及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暫緩拍賣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五日內恢復拍賣。
第二十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數據,應當完整保存不少於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税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税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説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説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説明的除外;
(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蔘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網絡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第三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
(一)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等行為的;
(二)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受到處罰,不適於繼續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的;
(四)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除名的情形。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複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並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平台以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執行程序中委託拍賣機構通過互聯網平台實施網絡拍賣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司法拍賣法律特徵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0936頁
“概念的作用在於特點價值之承認、共識、儲藏。從而使之構成特定文化的一部分,產生減輕後來者為實現該特定價值所必須之思維以及説明的工作負擔。”《拍賣法》將拍賣定義為:“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司法拍賣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財產以公開競爭出價的方式,選擇出價最高者為應買人,將標的物變價取得價金的執行活動。”本規定所指司法拍賣主要指民事執行中的拍賣活動,具有如下特徵:

司法拍賣國家強制性

即執行機關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拍賣依據的是國家賦予的強制執行權,該處分行為不受被執行人個人意志的影響,體現國家意志對被執行人意志的干預,屬強制拍賣。儘管拍賣標的物在依法拍賣前,所有權仍然屬於被執行人,但由於執行機關對該財產採取了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機關取得對該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被執行人對其財產的處分權被剝奪或限制,拍賣程序的啓動、進行、中止、終結均由執行機關決定。而在任意拍賣中,民事主體可以自由、自主決定是否委託拍賣其自有財產或享有處分權的財產,遵循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法人及個人不能非法干預。

司法拍賣拍賣標的非自有性

司法拍賣的標的物並非執行機關所有財產,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正因如此,多數情況下執行債權人處於純粹受益人地位,不關心或不參與執行拍賣程序,執行債務人因其被執行人的地位更是不願積極參與執行,均對執行程序參與度不高。

司法拍賣目的利他性

即指執行機關拍賣執行債務人財產,其目的不在於營利或者實現自身的其他經濟目的,而是在國家剝奪當事人自力救濟之後承擔起的法定職責,依法保障和實現執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司法拍賣法律辨析

司法拍賣關於網絡司法拍賣和傳統司法拍賣的區別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1001頁
網絡司法拍賣和傳統司法拍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一)拍賣主體
傳統司法拍賣的拍賣主體是受法院委託的拍賣機構。網絡司法拍賣的拍賣主體是人民法院自主拍賣,自主拍賣使得環節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為當事人省去了委託拍賣機構的佣金成本,被稱為是“零佣金”的拍賣方式,申請執行人能夠更大程度地實現債權。網絡拍賣創造了擺脱空間和時間束縛的條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賣可行性。本規定重點規範人民法院通過網絡電子競價的方式開展自主拍賣的行為。
(二)拍賣公開程度
傳統司法拍賣在固定場所內進行,受場地限制,公開程度低。網絡司法拍賣無場所要求,在互聯網上進行,拍賣過程全程公開,社會公眾可隨時“圍觀”。這裏強調網絡司法拍賣的公開平台是互聯網,而不是局域網等封閉網絡;公開的階段是從拍賣公告開始到拍賣結束的全過程,而不僅是競價階段;公開的目的是接受社會監督,實現透明拍賣。同時,在網絡拍賣具體程序設計中明確規定了如何公開拍賣信息、競價過程等關鍵信息,力求讓競買人僅通過公示信息便可以全面瞭解拍賣標的物的信息,並作出競買決策。《網拍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拍賣輔助工作承擔機構應負有公開信息的具體職責,同時還以列舉方式規定了應當公開的信息的具體內容、需要特別提示的內容,確保將公開原則落到實處。
(三)拍賣週期
傳統司法拍賣對動產和不動產分別設置了二到三次拍賣程序。部分競買主體在拍賣現場先行觀望,不出價或出價低。希望流拍降價後以更低價位競買。因此,動產可能需經兩次、不動產可能需經三次拍賣才能成交,往往財產處置週期長,成交價值不高。同時傳統司法拍賣的動產拍賣週期是67天,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拍賣週期是135天。網絡司法拍賣具有信息覆蓋範圍廣、潛在競買人海量等優勢,《網拍規定》通過一系列配套規則促成拍賣儘量一次成交,只有無人出價才再次拍賣。網絡司法拍賣的動產拍賣週期縮短為45天,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拍賣週期縮短為60天。
(四)競買人數量
傳統司法拍賣理論認為拍賣應不少於兩人蔘與。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全程、全面、全網絡公開的特徵,從拍賣開始直至競價結束,競買人隨時都可以參與拍賣。因公開不充分、信息不對稱導致不公平競價的可能性已經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競拍的價格高於起拍價被認定無效,一方面有損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後第二次拍賣價格降低,反而不利於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因此,本規定明確即使參與競買人僅為一人,只要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即成交。
(五)相關人員行為禁止
傳統司法拍賣禁止拍賣人及工作人員參與競買。網絡司法拍賣的相關人員,即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該三類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競買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六)拍賣信息受眾範圍
傳統司法拍賣的拍賣信息通過傳統媒介發佈,覆蓋面小,受眾範圍小。網絡司法拍賣的拍賣信息通過傳統媒介和互聯網同時發佈,覆蓋面廣,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能夠隨時打開網頁,“圍觀”整個拍賣過程。
(七)報名
傳統司法拍賣要向拍賣機構報名,報名有截止日期。網絡司法拍賣是在網拍平台上自主報名,自動核驗身份,並對競買人的信息進行保密,競價結束前可隨時報名參拍。
(八)保證金
傳統司法拍賣的保證金非一律交納,要交至拍賣公司,金額不低於評估價或市價的5%,未規定上限,競買結束後三日內退還。網絡司法拍賣一方面改變過去小額財產不交納保證金的做法,明確一律交納保證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保證金金額最低不得低於起拍價的5%;另一方面為防止門檻過高而影響部分潛在競拍人的參與,確定保證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起拍價的20%。保證金自動凍結,競買結束後24小時內自動退還,對於悔拍者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悔拍後的保證金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價款的差價、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客觀上也可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九)參拍方式
傳統司法拍賣需要參拍人親赴現場,在拍賣場所進行拍賣。網絡司法拍賣在網拍平台上進行,參拍人可以足不出户,使用連接互聯網的終端參與拍賣。
(十)保留價
傳統司法拍賣的保留價高於起拍價,是保密的,如果最高出價低於保留價即流拍。網絡司法拍賣的保留價不保密,保留價等於起拍價,最高出價不低於起拍價即成交。
(十一)競價方式
傳統司法拍賣由拍賣師主持,現場競價,落槌成交。網絡司法拍賣由系統自動運行,電子競價,競價時間確定為不少於24小時,24小時可以涵蓋各種人羣參與競價的時段,方便潛在競買人蔘與,有助於提高拍賣的成功率、溢價率。考慮到不同地區網絡通訊情況相差較大,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充分競價,防止技術或者人為因素干擾出價,拍賣採取最後階段延時五分鐘規則,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方為成交價,網絡拍賣的總時長可能因為不斷的出價和時間順延而長於24小時。
(十二)優先購買權人競價規則
傳統司法拍賣現場詢價。網絡司法拍賣中優先購買權人需要經過法院確認。經確認後的優先購買權人可以在競拍時做出與其他一般競買人相同的報價,並自動獲得競買優勢,若無更高出價,即競拍成功;在不同順位的優先購買權人出價相同時,系統會自動對其進行排序,確認拍得人。這充分利用了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優越性,徹底改變了傳統拍賣中對優先購買權人的詢價方式。
(十三)費用承擔
傳統司法拍賣有佣金,根據成交價按比例計算,由買受人承擔。網絡司法拍賣的拍賣主體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主拍賣為當事人省去了委託拍賣機構的佣金成本,同時將製作拍賣財產的説明、展示拍品等輔助工作從司法拍賣工作中分離出來,可委託社會機構或組織來完成,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十四)成交確認書
傳統司法拍賣的成交確認書在拍賣結束後由拍賣公司製作,不公示。網絡司法拍賣的成交確認書在競價結束後由平台自動生成,並公示,接受監督。
相較於傳統的司法拍賣,網絡司法拍賣具有諸多優越性。一是市場超地域化,有條件上網的人都可參與網絡拍賣市場,均可能成為司法拍賣的買家,打破了傳統拍賣中參拍人必須到場的規則;二是拍賣快捷化,計算機程序和網絡技術能夠自動處理網絡拍賣中的信息傳遞,無須人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賣虛擬化,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進行的司法拍賣,參拍人觀察拍品、參與競拍過程、拍賣支付等,均無須當面進行,而可通過互聯網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由於通過網絡進行司法拍賣,大大降低了參拍人的信息獲得成本、參與競拍成本、拍賣中介服務成本,而拍賣人的信息公開成本、拍賣過程中的場地費等實際成本也同時降低;五是拍賣信息透明化,司法拍賣中的拍品展示、競拍過程均通過網絡向社會做最大範圍的公開,參拍人無需通過紙質媒體即可得知完全相同的信息,傳統拍賣下參拍人信息不對稱問題在網絡拍賣中已迎刃而解。總而言之,網絡司法拍賣,特別是人民法院自主進行的網絡拍賣,確實體現出公開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廣泛參與、成交率溢價率高等明顯優勢。
《網拍規定》通過將拍賣規則明確化、體系化,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行為,為財產變現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規則依據;通過對網絡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場準入準則,推動網絡拍賣市場走向標準化的良性發展軌道;通過信息全程公開、明確各主體權責,斬斷利益鏈條,保證司法廉潔;通過競拍規則的創新,保證拍賣財產的一次成交率、溢價率、財產變現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司法拍賣免責事由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0968頁
免責事由,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侵權責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實。《侵權責任法》第三章用了五個條文對免責事由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在各類特殊侵權行為的章節中,也有不少關於各類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受害人故意事由,即“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行為人在先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損害完全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的行為所致。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第三人原因的事由,即“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對第三人行為的一般性規定。在第四十四條、六十八條、七十五條、八十三條分別就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的第三人行為不得免責做了規定。然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也不同於其他免責事由的條款,僅規定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卻沒有説明侵權人是否能減責或者免責。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可抗力是可以適用於絕大多數的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第三十條規定了正當防衞的事由,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緊急避險的事由,指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以及財產上的急迫危險,不得已實施的加害他人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避險人採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避險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除了上述五種事由,我們知道免責事由不止這些,還應包括自助行為、行使權力、受害人同意、執行職務、免責條款,不過《侵權責任法》中並未予以規定。因此在民法典編纂時,應當在侵權責任法編全面、詳細規定免責事由與減責事由。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司法拍賣成本承擔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1004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通過網絡平台進行司法委託拍賣所產生的費用在拍賣佣金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的意見》第五條規定,採取委託拍賣方式的,司法拍賣成本由買受人以拍賣佣金方式承擔。人民法院自主拍賣訴訟資產的,成本由法院承擔。《網拍規定》明確了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主拍賣為當事人省去了委託拍賣機構的佣金成本,申請執行人能夠更大程度地實現債權;同時規定了網絡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着各自的職責,將製作拍賣財產的説明、展示拍品等輔助工作從司法拍賣工作中分離出來,可委託社會機構或組織來完成,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六、司法觀點

司法拍賣責任競合

關於網絡司法拍賣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執行卷2 引用0967頁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兩類最基本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是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的責任。隨着時代的變遷。科技的進步,生活事實愈加複雜,出現了法律邏輯分類的交叉性,正是這種邏輯交叉性演化出了競合問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其中的代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構成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從而在法律上同時產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我們在判斷兩者是否發生競合時一般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兩者發生競合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並且當事人的侵權行為使其發生了違約行為;
(二)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須由同一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三)侵權行為使對方的合同利益遭受損害;
(四)行為人所為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必須達到相互衝突的程度。針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據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司法解釋中主張權利一方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被主張權利一方為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而網絡司法拍賣屬於強制拍賣,本質上不同於任意拍賣。在任意拍賣中,拍品所有人與拍賣公司之間成立委託合同關係,雙方的行為受協議約束。在司法強制拍賣中,人民法院是拍賣的主體,無需經過拍賣標的所有權人的同意直接根據公權力強制將該財產進行拍賣,被執行人與人民法院之間並不成立合同關係。而本條主要規範的責任承擔主體不是人民法院,是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該提供者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之間亦不存在合同關係。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拍賣過程中需要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和承擔輔助工作時,通過委託方式,由服務提供者和輔助工作者完成。服務提供者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之間的協議關係不明確、不具體。因而,噹噹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來自服務提供者行為的侵害時,如果發生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競合時,由當事人選擇其救濟方式,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主張依法進行相應處理。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不宜通過追究違約責任,如果發生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競合時,由當事人選擇其救濟方式,其規定根據當事人主張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司法拍賣相關詞條

網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