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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長

(基層司法所的負責人)

鎖定
司法所長,司法所長是基層司法所的負責人,司法所在司法所長的主持下開展司法行政工作。
中文名
司法所長
自定義
負責人

目錄

司法所長負責範圍

司法所長主要負責法制宣傳、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法律援助、協助鄉鎮(街道)調處糾紛、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維護穩定、預防和減少犯罪等工作。

司法所長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全所人員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決執行上級的指示和決議。
(二)自覺接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雙重領導,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司法所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溝通協調,領導全所人員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積極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促進基層社區依法治理,當好基層黨委政府的法律顧問。參與對轄區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羣體性事件的調處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四)負責全所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作風紀律建設,抓好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全所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樹立司法所的良好形象。
(五)負責制定司法所各項工作計劃,精心抓好落實。
(六)負責制定和完善司法所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使所內的各項工作達到規範化、制度化。
(七)負責本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及時做好各項業務的審核、審批及上報工作。遵守財務制度,嚴格經費管理。
(八)廉潔自律,秉公辦事,自覺接受上級和羣眾的監督。

司法所長職級

據統計,截止2012年,全國有將近一半的司法所長為科級(含副科級),其餘為股級。全國無統一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相同,主要看黨政領導的認識和重視程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