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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偵組

鎖定
台灣特偵組全稱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是台灣地區依據2006年修正的"法院組織"法新增加第63條之1作為法源設置的。該法律是陳水扁在任時修正通過,並由他公佈實施的新法規,特偵組也是在他任內成立的。2016年民進黨再次上台,台灣地區立法機構決議特偵組於2017年1月1日裁撤。 [1] 
中文名
台灣特偵組
地    區
中國台灣
全    稱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成立時間
2006年
解散時間
2017年1月1日

目錄

台灣特偵組職能

特偵組承辦的案件有以下三種:
一、涉及最高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台灣地區副領導人及台灣行政管理機構、台灣立法機構、台灣司法機構、台灣考試機構、台灣監察機構五個機構“院長”、台灣行政管理機構各"部會首長"與"上將"階級軍職人員所犯的貪瀆案件。也就是偵辦對象:文官需是“部長”以上,武官要上將以上,且所犯需是貪瀆大案。
二、在最高領導人或民意代表選舉時,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有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的案件。也就是隻針對:最重要的二種選舉中,選舉機關、政黨及候選人所作的重大選舉違法行為的案件。
三、其它經“檢察總長”指定交予偵辦的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案件。
特別偵查組設置於台灣地區“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中,配置六名以上,十五名以下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指定其中一名檢察官為主任;還配置有檢察事務官及其它人員;都是由各級檢察署中資深幹練的現任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調派而來。為辦案需要,特別偵查組還可以向調查局、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借調專業人員。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可以執行各審級檢察官的職權,亦即一、二檢察官所能執行的職權他都能執行。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而且特偵組辦案不受轄區的限制,可以在全台灣辦案,對所偵辦的案件直接可以用特偵組的名義提起公訴,且直接由特偵組檢察官到法庭出席辯論。如有較資淺的檢察官調到特偵組協助辦案時,與其同等級檢察官職權上受到的限制都被排除。
因此,特偵組可説是法律特別授權成立:權力大、位置高、配置齊全,專為偵辦最高層級大官及最有權勢者犯罪的檢察官團隊。
為防止特偵組辦案濫權,但又不能在辦案過程中任由政治力量干預它的辦案。法律又特別規定:在偵辦高層大官貪污案及重大選舉弊案第一、第二種案件時,於偵查終結後,台灣立法機構可以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到台灣立法機構報告並接受質詢。也就是隻有在偵查終結已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或對該案件特偵組認為應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才能由最高民意代表作事後的監督質詢。在偵辦過程中,只要特偵組檢察官脊樑骨夠硬,依法是可以不受任何政治力量干預的。

台灣特偵組前身

特偵組的前身是“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是2000年陳水扁上台後成立的,顧名思義其目的當然是以查緝黑與金掛勾等特權的犯罪為主。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當時只是一個任務編組,並沒有經過立法取得法源依據。當時是設在二審高等法院檢察署中,由調派的幾名檢察官在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負責,另外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中亦指定檢察官負責此項業務。但是運作幾年下來發現弊端還是很多,尤其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屬於二審,沒有向法院提起公訴及在一審法庭辯論的權限,造成很多必須實施的強制處分,必須交由一審檢察官去執行;當案件偵查終結後,亦必須交由各地方一審檢察提起公訴,及由公訴檢察官代為辯論。如此設置指揮運作上很不方便,而且也曾發生過與一審檢察官在案件處理上發生意見不一致的情形,當然更重要的是:很容易在辦案時留有上級技術干擾的空間。這一點據稱:在起訴吳淑珍涉嫌“國務機要費”案件時就曾發生極大困難。
針對查緝黑金行動中心運作幾年中發現的一些弊端,再參考其它國家和地區的規定運作後的情況,經過檢察官利用各種管道、方式表示意見,集思廣益後,終於以特別立法程序設置了這個特偵組。

台灣特偵組解散

特偵組成立以來,辦過幾件轟動的大案,但也引起很大的爭議。台灣社會政黨尖鋭對立,特偵組偵辦的又是高層政治人物,無論偵辦誰,都會被對方陣營認為是政治打手。2016年民進黨再次上台後,在台灣立法機構佔據人數優勢,通過決議解散特偵組,特偵組於2017年1月1日正式被裁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