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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鎖定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原為法學院下之法律學系,經1996年6月15日舉行之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通過升格為院,並經台當局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將原法學院分設為「社會科學院」及「法律學院」。但因院址未確定的關係,至1999年8月兩院始正式分立
中文名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別    名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歷史沿革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前身

(1928~1945)
在甲午中日戰爭(1895年)結束以後,日本長期佔據我國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島)、澎湖列島(以下統稱台灣地區)。在日本佔領台灣地區的初期,日本雖在台灣地區設立法院系統,但並未設立法律學院,蓋因日本政府害怕台灣人民反抗殖民統治的結果 [1]  。1920年代,日本開始在台灣推行殖民教育,在1928年設立台北帝國大學,並開設文政學部政學科,此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的前身。台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政學科設有憲法講座、行政法講座、經濟學講座、政治學政治史講座等。
日本在設立台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院之初,並非以養成律師之類的法律專業人員為目的,而是偏重培育殖民地的行政人才,以達到其統治需要。有史料記載,儘管有些日本人認為不應設置足以引發台灣人自覺意識的文理學部,但傾向「內地延長」殖民政策的伊澤總督仍説服日本政府,在新大學中加入傳授人文社會科學的部門。該部門原擬稱「文法學部」,但終以「文政學部」為名。 [1]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台大文政學院時期

(1945~1946)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接收台北帝國大學,台灣大學建校。建校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沿用文政學院之名。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台大法律學系時期

(1946~1999.06)
1946年4月,台灣大學文政學院改分設為“台灣大學法學院”與“文學院”。其中,台灣大學法學院下設政治、經濟、法律三學系。
1947年,台大法學院接收於日治時期原稱為台灣總督府高等商業學校的“台灣省立法商學院”,並將其改製為“台灣大學法學院商學系”;台大法學院且遷至徐州路校區(徐州路21號)。
1987年,時任台大校長孫震將商學四系所從法學院獨立,成立“管理學院”。
1995年,經台大19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第一次延會決議通過法律系升格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原法學院則更名為“社會科學院”,待台灣當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1998年11月,台灣當局“教育部”同意校方所提之升格案,惟時值學期中可能造成不便,故兩院於1999年7月正式分離 [2]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台大法律學院時期

(1999.07~至今)
2004年8月,台大法學院新設“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學術研究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學科中心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建有5個常設學科中心(公法學中心、基礎法學中心、民事法學中心、刑事法學中心、商事法學中心),負責各組課程協調等行政事項 [3] 
1、公法學中心,成立於2000年11月1日,以提升公法學之研究及促進學界與實務界之交流作為設立目的。中心每年均不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發表學術報告,促進學術交流。此外,本中心每年12月主辦「行政法實務理論學術研討會」,以大法官解釋及行政法院判決為討論對象,廣邀實務界人士參加,促進行政法實務界與學術界之思辯與交流。自2012年6月起,每兩年舉行翁嶽生教授公法學研討會;自2014年6月起,預定每4年舉行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研討會 [3] 
2、基礎法學研究中心,成立於2006年9月,負責基礎法學相關的研討會事務以及負責聯絡組內事務。每年度舉辦基法復活節和基法論壇等研討會以提供對基礎法學有興趣之同學發表平台,並和相關性質組織合作各項活動,以建立一個良好的研究環境與學術社羣為首要目標。其中基法復活節歷史悠久,透過研究生們的公開發表論文以及研討會上師生共同的批判,提升基礎法學研究之水平 [3] 
3、民事法學中心,自2000年11月1日開始正式運作,後於2006年4月11日改製為「民商事法學中心」,再自2010學年起,分為民事法學中心與商事法學中心。本中心成立之使命與目的,係為營造更為優良的學術環境與質量更好的學術活動,提升整體學術風氣並帶動民事法學之發展與進步。為達成此一使命與目的,本中心除定期舉辦裁判研究會外,並不定期舉辦各種研討會,從事民事法學交流,以提高民事法教學質量、學術研究水平及發揮法學研究對實務發展之影響力;此外,更調整大學部民事法課程,以提升大學部學習效果 [3] 
4、刑事法中心,旨在促進「刑事法學」之發展與提倡本院刑事法之研究。基於以上之理念,本中心持續戮力之方向包括:(1)學術交流平台:專門負責本院刑事法相關學術活動之籌備與規劃,除固定舉辦由在學研究生髮表論文之「刑事法學研究論壇」外,不定期與國內外各學術、實務或研究單位共同舉辦各類大型研討會,並廣邀國內外知名刑事法學者蒞臨本院演講。(2)多元對話下的刑事法學:因應科際整合法學之蓬髮,適時調整大學部及碩博士班之課程規劃,渠引其他學門的思維,以期拓闊學生的法學視野,並有效提升學習效果。(3)院內師生情誼聯繫:舉辦刑事法學組師生間交流活動,促進師生互動關係 [3] 
5、商事法學中心,前身為民商事法學中心之一部分,2010學年度第1學期,有鑑於商事法不僅早已成為獨立學門,且領域日漸廣闊,經民商事法學中心開會決議並經院務會議決議通過,將商事法自民商事法學中心獨立出來,並吸收既有之財經法學中心,而成立商事法學中心。商事法學中心延續原先民商事法學中心有關商法之研究與教學任務,並持續推動商法之國際學術交流及法律與實務之研究。關注當前國際商事法學最新趨勢並充實商事法學的教學內容,以提升學生對於商事法學之學習熱忱。商事法學中心近年來努力推動台灣地區的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修法建議,並提供完整修正建議予行政機關參考。未來將持續參與各種商事法規之研擬、制定及修法 [3]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中心

為促進多元學術發展,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成立後,陸續設立功能性研究中心,範圍涵蓋諸多法領域。本院透過研究中心的力量,致力於發展各項學術活動。不但經常舉辦各類法律議題的研討會,各研究中心更常邀請全球著名學者來院演講,以增廣師生的國際視野。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共有9個研究中心,分別是:亞洲WTO暨國際衞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數位法律研究中心、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財税法學研究中心、比較法研究中心 [4] 
1、亞洲WTO暨國際衞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Asian Center for WTO &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簡稱ACWH)。由本院兼任教授羅昌發教授(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創設於2003年。ACWH旨在於建立國際經濟法(例如WTO、國際投資、國際仲裁等)及國際衞生法(例如WHO國際衞生條例與WHO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研究者互動的學術平台。並且,藉由各項研究活動,訓練學生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本中心出版兩份英文期刊Asian Journal of WTO and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簡稱AJWH)以及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簡稱CAA Journal)。兩者均為半年刊,且均在國際上獲得相當肯定(前者於2008年已經納入SSCI名單)。本中心於2010年開始出版英文系列叢書及中文系列叢書,領域涵蓋國際貿易、衞生、仲裁、金融等議題。本中心亦積極訓練學生參與國際事務,例如,由學生負責英文期刊編輯、協助辦理國際研討會、實際參與觀察WHO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參與WTO模擬法庭辯論賽、國際仲裁模擬法庭辯論賽等。本院學生曾於2008年及2011年兩次獲得WTO模擬法庭辯論賽世界賽的第二名,並多次獲得亞洲賽第一名等佳績 [4] 
2、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Center for Law and Society)。法的理念存在於具體的社會生活之中,基於此觀點,提出以「法律與社會」作為籌設此一研究中心的基本構想。本中心之籌設目的,除了致力提升各種基礎法學研究的水平外,更重要的是希望促成法釋義學研究與其他各種法學研究途徑,乃至於其他學科之系統性合作對話 [4] 
3、數位法律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Digital Law)。原名為「生物醫學法律研究室」,1999年7月1日起,改組為「科技與法律研究中心」,於2004年3月更名為「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2021年7月1日,為因應數字化時代到來而衍生的各種法律爭議,將原有之科技、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整併為『數位法律中心』。數字化時代的到來讓信息科技的應用不斷擴大,在創造無限可能的同時,卻也使得原有的法律規範受到數字化、科技化的洗禮與衝擊,以至於許多新興科技領域缺乏法律規範的指引。數位法律研究中心便於此背景下而設立。本中心希望透過集結民、刑、公、商事與基礎法學五大領域之成員,聚焦於「金融、商務」與「醫療、防疫」的數位轉型,望將此二領域所可能面臨之新興挑戰,進行整合與跨域研究,企盼數位轉型時代到來時,本中心得以提供法律規範之研究意見,或具體提供法案建議 [4] 
4、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Center for Human Rights and Jurisprudence)。在當今社會益發自由、開放之際,社會對於人權的認知仍十分薄弱,在學術研究的領域中,對於人權議題的探索也相對貧乏,即便是與人權議題有着高度相關的法學領域,在其研究與教學上,對於人權議題的關注也相當不足,有鑑於此,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於2004年9月時成立「人權研究中心」,後更名為「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 [4] 
5、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Center for Corporate and Financial Law)。金融法專題研究案研究目標在於提升金融法之研究水平,並就如何健全金融市場與制度等提出具體可行的建議。為實現此目標,本研究藉着加強國際學術交流、進行跨領域研究、從事比較法制研究、提升金融法律水平等方式,奠定研究基礎。本中心的研究從數個面向加以思考法制的新方向:(1)從金融產業區分,劃分為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四個橫切面加以分析。(2)從市場管制面向及交易面向加以分析。(3)從國際宏觀角度出發,並加入討論因應新興市場發展及變化 [4] 
6、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Policy and Law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環境永續的概念自1980年提出後,已成為各國發展的重要政策指標,國際間也有越來越多的公約與跨國合作是直接針對環境永續的理念來努力。這意味着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不再僅是科技問題,而必須從政策與發展面來着手。全球各國的法學院也正視此一趨勢,紛紛於法學院內設置專門的環境法研究中心,針對各國國內、區域性以及全球性的環境政策與法律進行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基於國際趨勢與對台灣的關心,在2009年的世界環境日(6月5日)正式成立「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我們的主要任務有四大項: (1)建立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信息平台;(2)研議與推動環境立法;(3)國際參與以及國際合作;(4)環境法學教育與NGO結盟 [4] 
7、歐洲聯盟法律中心(European Union Law Research Center)。歐洲聯盟(EU)迄今已有二十八個正式會員國,涵蓋歐洲重要國家,在國際活動與組織展現積極的行動力,已是世界上最具巨大影響力的組織體之一。台大法律學院聘用留歐歸國之法律人才,在質量與數量上皆名列前矛。因此本院對於歐洲法律的研究基礎完整且全面,容易掌握其發展方向,不論是持續性的法學基礎研究,抑或對於當前法律的應用研究,皆具有優勢地位。本中心期望作為台大法律學院對於歐洲法律研究平台,更可藉以合作促進台歐間學術與各項實質交流。本中心繫針對歐盟法律的基礎與應用之論述平台,期能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成為重要的研究基地 [4] 
8、財税法學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Taxation and Public Finance Law)。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有鑑於時代危機風起雲湧,有必要結合法律與相關科際研究者,共同從財政收支兩方面,建構一套適合國情、符合民眾需求之現代財税法制。具體而言,須在市場經濟機能下藉由民生福利國家之財税手段,與社會福利給付,例如社會政策之租税特別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等,相互結合作用,追求人性尊嚴、人格發展與個人實質自由之實現。並營造團結互助之社會羣體意識,與自然和諧生存環境 [4] 
9、比較法研究中心(Comparative Law Center)。本中心主任擔任「國際比較法學會」(IACL)台灣分會召集人,首要任務為協調台灣地區學者參與該會之年會,包括2014年奧地利維也納年會與2016年烏拉圭年會。並於本院舉辦有關比較法的學術活動。 本中心曾於2013年5月份舉辦「國際比較法學會」(IACL)台灣分會,來台參加之境外學者即達150位之多,有助於提升台大法律學院之國際形象。因此乃有成立本中心之舉,期望能累積學術能量,進一步拓展比較法之跨國研究 [4]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學術交流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積極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與德國漢堡大學、日本早稻田大學、日本東京大學、日本明治大學日本名古屋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日本大阪經濟法科大學、韓國首爾國立大學、泰國朱拉隆功大學、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法學院、新加坡管理大學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美國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美國賓州州立大學等校簽有學術交流協議,每年固定提供交換生名額。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希望藉此將台灣地區及中國大陸法治經驗,帶入國際學術界,使台大法律學院成為國際級法學研究重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