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贖回優先股
鎖定
可贖回優先股亦稱“可回購優先股”。“不可贖回優先股” 的對稱。公司可按約定條件在股票發行一段時間後以一定價格購回的優先股。主要在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流行。其主要特點是,發行公司有權按預先約定的條件在優先股發行後的一段時間後以一定的價格將股票購回。優先股的大多數種類都是可贖回的; 它們通常附有股票贖回條款,規定股票從發行到贖回的最短期限、贖回價格、贖回方式等等; 公司贖回優先股的目的,一般是為了減少股息負擔,通常在能以股息較低的股票取代已發行優先股時贖回。贖回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①溢價贖回。即根據事先規定的價格,按優先股面值價格再加一筆“溢價” (補償金)予以贖回。②基金補償。即公司在發行優先股後,從所得到的股金或公司盈利中,拿出一部分資金,設立補償基金,用作贖回優先股的補償資金。③轉換贖回。即公司以轉換為普通股的方式,贖回優先股。
[1]
- 中文名
- 可贖回優先股
- 外文名
- Redeemable Preference Stock
- 類 型
- 股票
可贖回優先股名詞解釋
可贖回優先股(Redeemable Preference Stock)
一般的股票從某種意義上説是永久的,因為它的有效期限是與股份公司相聯繫的;而可贖回優先股票卻不具有這種性質,它可以依照該股票發行時所附的贖回條款,由公司出價贖回。股份公司一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註銷
可贖回優先股優先股的類型
可贖回優先股票有兩種類型:強制贖回和任意贖回。
1、強制贖回
強制贖回,即這種股票在發行時就規定,股份公司享有贖回與否的選擇權。一旦發行該股票的公司決定按規定條件贖回,股東就別無選擇而只能繳回股票。而股票持有者沒有任何主動權。
2、任意贖回
任意贖回,即股東享有是否要求股份公司贖回的選擇權。若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願繼續持有該股票,股份公司不得拒絕按贖回條款購回。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0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木子方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