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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鎖定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該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歸於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一百五十二條確認了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類型: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受脅迫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1] 
中文名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外文名
Revocable civil conduct
特    點
使該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歸於無效
行    為
行為人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民事
類    型
重大誤解、欺詐實施、受脅迫而實施、顯失公平
概    念
法律民事行為
法律後果
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特點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徵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2] 
(1)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系可撤銷的;
(2)行為人被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欺詐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系可撤銷的;
(3)行為人被脅迫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4)相對人乘人之危,對行為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類型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下: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重大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8] 
這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於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願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於可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於過失,如果是基於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二)趁人之危、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 [7]  。概括法律的規定,顯失公平行為的要件是:
1.須屬有償行為。顯失公平行為只能發生在有償行為之中,無償行為因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對價,談不上公平與否的問題。
2.須行為內容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指根據該行為已經實施或者約定實施的財產上的給付,明顯背離公平原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
3.須受害人出於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顯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實施行為時,表面上也是自願的,然而在這種自願的背後,卻有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的背景。假如不是這樣,那麼他是不會實施的。因此這種自願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給予行為人一個補正的機會。這是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主要適用於契約的撤銷原因。通常一項交易是否公平是由當事人自己決斷的,法律不予干預。但在交易中總會有人“欺生”,使對方當事人無從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與內心意思不一致。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三)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四)脅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6]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2]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