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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教案

鎖定
古田教案是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發生於福建省古田縣的一場教案。古田教案是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發生於福建省古田縣的一場教案。1895年(清光緒二十一年)福建古田齋教首領劉祥興發動羣眾抗税,準備武裝起義,被英、美傳教士偵知,通過駐福州領事密告閩浙總督邊寶泉,邊寶泉調兵到古田鎮壓。劉祥興憤恨英、美傳教士勾結清朝官吏與中國人民為敵,動員齋教羣眾焚燬教堂及教士住宅。英艦開到福建威脅,邊寶泉將地方官14人撤職,逮捕民眾200餘人,由英、美領事觀審,將劉祥興等20餘人殺害。 [2] 
中文名
古田教案
發生地點
福建省古田縣
人    物
古田齋教教徒
發生時間
1895年8月1日

古田教案歷史背景

古田教案傳教活動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朝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清政府代表在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亦譯作皋華麗號)上與英國簽署《中英南京條約》。此後數十年內,大量英國傳教士進入福建進行傳教活動,宗教衝突時有發生。
古田地處福建省偏僻山區,有外國教堂幾十處,教徒數千人。當時並不屬於當時中英已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允許英國傳教士傳教的區域,英國聖公會差會 (CMS)等在閩基督教會內部也有人反對在古田縣進行非法的傳教活動,並也注意到了傳教士參與鴉片貿易、強租地界和包庇教民違法行為等非法行動。 [1] 
早在1871年,古田就曾發生過拆毀外國教堂和驅逐外國傳教士的鬥爭。甲午戰爭期間,隨着民族矛盾的尖鋭化,福建人民的反洋教鬥爭出現了新高潮。1894年至1895年,全省反洋教鬥爭達100餘次,其中以1895年的古田教案規模最大,影響也最為深遠。 [3] 

古田教案古田齋會

古田教案是在齋會的領導下掀起的一次有組織有計劃的反洋教鬥爭。齋會是民間秘密會社白蓮教的一個支派,流傳於江西、福建、湖南等省,以滅洋人誅貪官為鬥爭綱領,有秘密的聯絡暗號,組織也比較嚴密,其基本羣眾為貧苦農民和小手工業者。因入會者必須吃素和戒食鴉片煙,又名吃素會、吃菜會。
古田齋會的創始人叫劉泳,又名劉祥興,原籍江西贛州府,父母俱在,有兄弟二人,娶妻已故。10餘年前, 劉泳來到古田,以釘秤為生。近5、6年來,劉泳借説戒煙為名,供奉普陀佛,引人吃素入會。古田人杜朱衣、張濤(又名張七七、張赤)於三年前入會,為古田齋會最早之會眾。按該會習俗,初入會時每人出記名錢33文、公項錢120文,園關念經時每人出錢1680文,備買香燭並素菜八碗,合成八卦式。貧苦百姓以吃菜戒煙為善行,紛紛加入齋會,有的求保平安,有的另求別事。為擴大組織,先入會者在鄰里親朋間廣為宣傳,輾轉引人入會,於是齋會成員“愈集愈眾”,至起事時已有三千餘人。從地域來看,入會者以古田、屏南、閩清諸縣人居多。較早加入齋會而又引人入會較多者,便被劉泳封為“大引進”。杜朱衣和張濤各引進五六十人入會,都被封為大引進。張濤負責管理會內帳目。
齋會人多勢眾,入會者遇有被富户欺侮或無錢無糧難以為生之時,該會便聚眾進行報復,或抗租抗税,或劫富濟貧,以維持生計。當地教民“依恃洋敞士幫他迴護”,常與齋會作對,説耶穌大、普陀佛小。齋會會眾“常受教民譏誚”,與教會“素有積怨”。
1894年冬,古田縣知縣汪育陽在任時,曾抓獲四名齋會成員。齋會100餘會眾齊赴縣署抗議,要求放人。該縣屬員李企曾與齋會素有往來,且與齋會首領交情頗深,於是出面調停,結果重責拿人縣役,用彩轎將4名齋會成員送回。1895年4月,英國領事據傳教士史犖伯及教民所稟,曾將齋會活動情況照知閩浙總督譚鍾麟。譚未採取措施,不久離任。 [3] 

古田教案事件經過

1895年6月,侯官縣人鄭準(又名鄭九九、長指甲)來到古田。鄭準靠算命和看風水為生。劉泳與鄭準相識後,見其“讀書能文”,便“邀他入會參謀一切事情”,“充為軍師” 。6、7月間,劉泳和鄭準商議對洋人進行報復。劉泳主張拿英教士史犖伯開刀,滅他全家,燒他洋房,搶其財物充作齋會糧草。並立即在古田縣崑山髻召集眾菜友準備起事。
7月22、 23兩日,劉泳與鄭準等齋會首領置備刀械旗幟,給會眾陸續分發號條,令其各帶米糧器械,到崑山髻牛廠聚會,由古田人姚八章掌管記名。劉泳還叫鄭準寫信給張濤,告之有要事相商。26日,張濤來到崑山髻,劉泳等與其商量行動計劃,但意見出現分歧。張濤主張“先搶縣城內富户”,劉泳、鄭準、林祥興(又名張七、閩清七, 閩縣人)等人則主張“先搶華山洋房。”因意見不合,張濤説如此情形哪能做得大事,在崑山髻住了一夜便回家去了。
31日晚,劉泳同鄭準、林祥興、戴奴堂(又名戴奴郎,古田人)。姚八章、杜朱衣6人拜旗誓師,決定鄭準“專為主謀”,留在崑山馨坐守,然後集合眾人連夜直奔華山英教士住處。古田人湯春因其妻在華山洋房傭工,熟悉去華山的路徑,便手執木棍走在隊伍前面帶路。劉泳叫杜朱衣執三角小紅旗,與林祥興等5人走在前面,其餘齋會會眾或執刀械或徒手緊隨其後,總共約有200來人。後因途中走散,至8月1日晨6時許到達華山時,僅剩100餘人。
當時天剛亮,正是洋人起牀梳洗之際。古田人黃嫩弟吹響竹筒,林難民(又名林楠民,古田人)點響號炮, 齋會會眾大部蜂擁攻入洋房,留下二三十人在外面接應,附和助威者也有一二十人。餘多畏懼,避入附近山林中等候。劉泳在門外監督,杜朱衣執旗主令,姚八章在門外指揮調度。會眾衝進華山洋房後,將廳內自鳴鐘等物打壞,搶取衣物多件。當時英教士史犖伯剛起牀,正站在牀邊,黃嫩弟持刀向其猛刺,被其按住拉奪,陳番仔急忙用刀剌其腹部,林難民也上前用刀亂砍,史犖伯當即倒牀氣絕。柳久速(又名柳九述,屏南人)、葉蝴蚨(古田人)將房中桌椅堆在一起,澆上洋油點燃,又到下房把字紙簍潑上洋油放火,頃刻之間大火燃起。只聽號炮一響,眾人立即撤出,共殺斃洋人5人,燒斃4人,傷7人(其中有2人後因傷重而斃命)。鄭準下令將所搶物品挑回崑山髻充作公用,並要會眾發誓不許私藏。回到崑山髻後,會眾不敢久留,立即化整為零,各自散去。 [3] 

古田教案事件處理

古田教案發生後,福州將軍慶裕、閩浙總督邊寶泉立即派代理福州知府秦炳直前往查辦。另派總兵徐萬福、參將餘宏亮帶兵往緝,飛飭附近營縣 “認真兜拿”。與此同時,還將疏於防範之古田縣知縣王汝霖和副將唐有德“革職留緝”,並將案情電告朝廷。8月5日,清廷發佈上諭:“ 此案情節較重,該將軍等務當派兵將兇犯嚴拿,務獲按律懲辦,其餘各處教堂寓所,並著嚴飭地方營縣各官妥為保護,毋再生事為要。 ”
英、美兩國派出“林納”號、和“底特律”號等五艘軍艦駛抵福州,英國政府還打算佔領中國各口岸,派出10艘兵艦竄至長江流域。英國駐華公使歐格納提出由駐福州領事滿思禮“自便查辦此案”,享有“觀審”之權。並由福建督撫“委-道員或一品級較大之員會同該領事官查辦一切。”此案本與美國無關,但美國駐華公使田貝除脅迫清政府“務須即用嚴法”外,還公然提出派駐福州領事賀格森“前往查辦”,並要清政府“派員弁保護” 。13日,英、美調查團一行9人,由清兵護送,乘小輪船離開福州前往古田,於16日到達該縣。
與此同時,福建督撫又特派候補道尹許景翼前往會辦。許景翼、秦炳直等人到古田後,立即“懸立重賞,購覓眼線”,到處搜捕齋會會眾。到8月中旬,齋會會眾已有近百人被捕,“古田縣監牢已無立足之地。”
英國領事猶嫌太少,照會福建督撫:“華山案內之匪, 本領事等已單開二百四十名,然不特華山案內之匪必要懲辦,即為將來地方必安謐起見,所有菜黨頭目,均須拿辦,以殳除餘孽,免致遺害。”還向中國官方建議,在古田“另覓合宜房屋,充作囹圄,派足獄卒,並添置鎖鏈、口糧各物,以資續拿多犯應用”。
福建督撫照復英領事:“ 查華山一案,匠徒本不過百人。此時急須拿辦者,惟在場行兇及 匪黨頭目並主使滋事之人。....現在拿到雖近百名,不皆真犯。.....此等人犯須逐一訊明,凡實系株連,並無為匪證據者,即應取具地方切實保狀,隨時開釋,免其禁押。一面嚴究現獲真犯,令其按名供指,購線認真緝究。如此辦法,既免波及無辜,且人數不致擁擠,自無須添覓囹囝。若徒羅織多人,並非滋事之犯,拘禁日久,難免疫癘傳染,且展轉板扯,承審反覆,勢必曠日持久,結案無期。”
福建巡撫邊寶泉和許景翼、秦炳直等人,於辦案之初,“以拿犯為第一要義”。經過兩個多月,將參加華山反洋教鬥爭的齋會成員“陸續緝獲,無一漏網。”華山一案殺斃洋人較多,清政府地方當局惟恐處置太輕洋人不會善罷甘休,最終以“匪徒聚眾焚殺,傷斃多命,非尋常命案可比,若只按命抵償,未免輕縱”為藉口,作了如下判決:劉泳、鄭準、張濤、杜朱衣、柳久速、陳番仔、林難民、戴奴堂、林祥興、姚八章、湯春、林先、葉明日、陳侵贖、葉蝴蚨、許增輝、杜嫩弟、顏青明仔、李高雪、黃嫩弟、謝開汰、葉名容、江進傳、顏棕鏡、鄭華、陳開亮等26人,“或為首主謀,或放火殺人,或搶掠情兇”,被就地正法;陳棕澤等17人,或攫取贓物,或在場附和助勢,情節稍輕”,發配極邊4, 000裏充軍,先監禁5年,“以免逃回滋事”;周良田等3人,‘均系在外接贓”,發配閩省各縣永遠監禁。另有葉阿囊一人,“系臨時畏懼躲避”,監禁10年。 對此處置,“英美領事均無異詞”。此案於11月間辦結後,福建督撫發出曉諭,勒令齋會會眾“開葷從善”,並飭地方官隨時稽察,毋得再有菜會名目。清軍各營員弁,除留總兵徐萬福率- -營駐紮古田“ 以資鎮懾”外,餘皆撤回。12月8日,總理衙 門將結案情形照知英國公使完案。
後來,福建人民以齋會為榜樣,“ 學着古田案”,反洋教鬥爭仍在繼續發展。 [3] 
參考資料
  • 1.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教務教案檔》第5輯(四)。.台北: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至1981年陸續發行(共 7輯):第2026頁
  • 2.    古田教案  .辭海官方網站[引用日期2022-06-10]
  • 3.    戚其章,王如繪編著. 晚清教案紀事[M]. 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0.06. 第25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