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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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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是法學通用術語。在伊斯蘭教法中,指有資格接受贈與者。
中文名
受贈人
適用領域
法律
所屬學科
法學

目錄

受贈人簡介

受贈人,法學通用術語。在伊斯蘭教法中,指有資格接受贈與者。原則上任何人均有權接受贈與。但如系未成年者或精神病患者,應由法定監護人(如父親)代為接受和保管贈與之財物,否則無效。清真寺、學校、醫院、慈善機關等亦有權接受贈與,這類贈與在法律上被視為自願施捨財物,以瓦剋夫法為依據。亡人臨終前的遺贈視為遺囑轉讓財產,法定繼承人無權承受。 [1] 

受贈人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