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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法律術語)

鎖定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受理,一般是指接受訴狀,進行審理。一般多指機構或代理人,接受申請人的申請,為其解決所交辦事務。
中文名
受理
外文名
acceptance
基本解釋
接受辦理
拼    音
shòu lǐ
釋    義
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

受理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的訴訟行為。起訴和受理是兩種不同性質卻又密切聯繫的訴訟行為,前者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是受理的前提;後者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行為,是起訴的結果。任何一個訴訟程序的開始,都是這兩個訴訟行為的結合。沒有原告的起訴行為,也就沒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為。但是,受理並不是起訴的惟一結果,是否決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而單方面得出的結論。

受理對起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狀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對起訴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過對起訴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及時發現和制止濫用訴權的情況,從而保證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 因此,審查起訴是受理的重要一環。

受理法律後果

1、受訴人民法院對該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和承擔審判職責
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對該案的管轄權
3、雙方當事人取得相應的訴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