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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政策
鎖定
- 中文名
- 反托拉斯政策
- 外文名
- Antitrust policy
- 謝爾曼法
- 1890年
- 克萊頓法
- 1914年
- FTC
- 1914年
- 領 域
- 微觀經濟
反托拉斯政策法規框架
謝爾曼法(1890年)
1890年“平民黨運動”及其社會呼聲導致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使之成為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奠基石。《謝爾曼法》的第一條就是限制任何“企圖限制貿易”的合同、聯合和共謀。第二條則禁止“壟斷”和任何意在壟斷的勾結。但法律條文本身和相關解釋都沒有明確壟斷的概念和被禁止的行為,其含義是在後來的案例法中不斷被加以闡述和補充説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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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頓法(1914年)
通過《克萊頓法》是為了澄清和強化《謝爾曼法》,該法禁止捆綁性契約(在這種契約中,如果顧客想要購買A,就要被迫購買B),規定價格歧視和排他性經營法,該法還禁止連鎖董事會(同一產業中的某個人同時是幾個公司的董事),並禁止通過收購競爭對手公司的普通股來經行兼併。這些行動本身並不一定違法,但是當這類行動實際上在減少競爭時,它們就違法了,《克萊頓法》既強調懲罰也強調預防,而它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特別為工會的活動提供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權。
聯邦貿易委員會
1914年成立,簡稱FTC,以禁止“不公平的競爭手段”,並向那些違背競爭的兼併行為發出警告。1938年,FTC還被授權禁止欺騙性的不真實的廣告。為實施權力,FTC可以進行調查、舉行聽證會以及發佈“終止——停止”命令。
[2]
反托拉斯政策基本問題
非法行為:最早的反托拉斯法規中有一些涉及到違法行為的問題。法院宣佈,某些種類的勾結行為在本質上是非法的,不存在為這類行為辯解的理由。違背者不得以某種值得追求的目的或緩解困境的需要等為藉口來為自己辯護。最重要的本質上違法行為是競爭企業之間規定價格、限制產量或瓜分市場的協定。這樣的協定有抬高價格、降低產量的作用。
其他限制的行為包括——
捆綁性契約或協定: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購買者購買B商品,企業才會出售A商品(購買者需要的是A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這些行為是這些行為本身違法,而不是其所在的產業結構違法。
結構:固定定價和其它非法行為雖然嚴重,但最明顯的反托拉斯案件並非與行為相關,而是與結構相關。這些案例或許是為了解散大公司,或是預防性的反兼併舉措,其宗旨都是在於取消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的大企業之間的兼併。遵照《謝爾曼法》所進行的反托拉斯活動的第一次浪潮着力於解散既存的壟斷組織。1911年,最高法院命令美國煙草公司和標準石油公司各自分解為若干個獨立公司。同時最高法院宣佈了重要的“合理準則”:只有對貿易的不合理限制(兼併、協議等)才屬於《謝爾曼法》應加以制裁的範圍,並被視為非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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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爾曼法》的壟斷藴味 .搜狐財經[引用日期2013-04-25]
- 2. 王守傑、樓軍江.《試論和諧社會視野下的收入差距與公平分配——發達國家.》:河北學刊.第27卷第五期,2007.
- 3. 美國壟斷與反壟斷:案例、趨勢和借鑑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引用日期20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