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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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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包裝標誌》是2009年發佈的國家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包裝圖示標誌的分類圖形、尺寸、顏色及使用方法等。
中文名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外文名
Packing symbol of dangerous goods
標準號
GB 190-2009
發佈時間
2009年
包含內容
危險貨物包裝圖示標誌的分類圖形、尺寸、顏色及使用方法等
適用範圍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基本信息

發佈日期 IssuanceDate: 2009-6-21
實施日期 ExecuteDate: 2010-5-1
首次發佈日期 FirstIssuance Date: 1963-10-31
標準狀態 StandardState: 現行
複審確認日期 ReviewAffirmance Date:
計劃編號 Plan No: 20063184-Q-469
代替國標號 ReplacedStandard: GB 190-1990
被代替國標號 ReplacedStandard:
廢止時間 RevocatoryDate:
採用國際標準號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 UN
採標名稱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採用程度 ApplicationDegree: MOD
採用國際標準 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國外先進標準
中國標準分類號(CCS): A80
標準類別 StandardSort: 安全
標準頁碼 Number ofPages:
標準價格(元) Price(¥):
主管部門 Governor: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歸口單位 TechnicalCommittees: 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起草單位 DraftingCommittee: 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 [1]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監督管理法規

危險貨物包裝標誌
GB 190-90
1 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包裝圖示標誌(以下科稱標誌)的種類、名稱、尺寸及顏色等。
本標準適用於危險貨物運輸包裝
3 標誌的圖形和名稱
標誌的圖形共21種,19個名稱,其圖形分別標示了9類危險貨物的主要特性(見表)。
標誌圖形須符合標誌1~21的規定(見表)。
標誌號
標誌名稱
標誌圖形
對應的危險
貨物類項號
標誌1
(符號:黑色,底色:橙紅色)
1.1
1.2
1.3
標誌2
爆炸品
(符號:黑色,底色:橙紅色)
1.4
標誌3
爆炸品
(符號:黑色,底色:橙紅色)
1.5
標誌4
(符號: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紅色)
2.1
標誌5
不燃氣體
(符號:黑色或白色,底色:綠色)
2.2
標誌6
有毒氣體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2.3
標誌7
易燃液體
(符號: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紅色)
3
標誌8
易燃固體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紅條)
4.1
標誌9
自燃物品
(符號:黑色,底色:上白下紅)
4.2
標誌10
遇濕易燃物品
(符號:黑色或白色,底色:藍色)
4.3
標誌11
氧化劑
(符號:黑色,底色:檸檬黃色)
5.1
標誌12
(符號:黑色,底色:檸檬黃色)
5.2
標誌13
劇毒品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6.1
標誌14
有毒品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6.1
標誌15
有害品
(遠離食品)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6.1
標誌16
感染性物品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6.2
標誌17
一級
放射性物品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附一條紅豎條)
7
標誌18
二級
放射性物品
(符號:黑色,
底色:上黃下白,附二條紅豎條)
7
標誌19
三級
(符號:黑色,
底色:上黃下白,附三條紅豎條)
7
標誌20
(符號:上黑下白,底色:上白黑下)
8
標誌21
雜類
(符號:黑色,底色:白色)
9
注:表中對應的危險貨物類項號及各標誌角號是按GB 6944的規定編寫的。
4 標誌的尺寸、顏色
4.1 標誌的尺寸
標誌的尺寸一般分為4種,見表。
尺寸
號別
1
50
50
2
100
100
3
150
150
4
250
250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誌的尺寸可按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4.2 標誌的顏色
標誌的顏色按標誌1~21規定。
5 標誌的使用方法
5.標誌的標打,可採用粘貼、釘附及噴塗等方法。
5.2標誌的位置規定如下:
箱狀包裝:位於包裝端面或側面的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桶形包裝:位於桶身或桶蓋;
集裝箱、成組貨物:粘貼四個側面。
5.3 每種危險品包裝件應按其類別貼相應的標誌。但如果某種物質或物品還有屬於其他類別的危險性質,包裝上除了粘貼該類標誌作為主標誌以外,還應粘貼表明其他危險性的標誌作為副標誌,副標誌圖形的下角不應標有危險貨物的類項號。
5.4 儲運的各種危險貨物性質的區分及其應標打的標誌,應按GB 6944、GB 12268及有關國家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管理的具體辦法執行,出口貨物的標誌應按我國執行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則)辦理。
5.5標誌應清晰,並保證在貨物儲運期內不脱落。
5.6 標誌應由生產單位在貨物出廠前標打,出廠後如改換包裝,其標誌由改換包裝單位標打。
附加説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提出。
本標準由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歸口和負責起草。
本標準1963年10月首次發佈,1973年9月第一次修訂,1985年6月第二次修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錦、王巨鋼。
本標準委託鐵道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解釋。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