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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鎖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1]  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公佈。該《辦法》分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34條,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佈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2] 
中文名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屬    性
管理條例
公    佈
2002年10月8日
最新實施時間
2012年8月1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公佈法令

管理總局第53號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樑
2012年7月1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4]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諮詢電話,並提供24小時應急諮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範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章 內容程序

第十條 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製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製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製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製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説明、防範説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築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衞生條件、温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二)登記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三)登記企業接到登記辦公室通知後,按照有關要求在登記系統中如實填寫登記內容,並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有關紙質登記材料;
(四)登記辦公室在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將登記材料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説明理由;
(五)登記中心在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辦公室、登記企業並説明理由。
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登記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二)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製件1份;
(三)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四)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諮詢服務委託書複製件1份;
(五)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採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準編號)。
第十五條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並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1份;
(二)登記辦公室初步審查登記企業的登記變更申請,符合條件的,通知登記企業提交變更後的登記材料,並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説明理由;
(三)登記中心對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且屬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並收回原證;符合要求但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提供書面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登記證有效期滿後,登記企業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複核換證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複核換證: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複核換證申請表;
(二)登記辦公室審查登記企業的複核換證申請,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不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説明理由;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複核換證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摺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應當載明證書編號、企業名稱、註冊地址、企業性質、登記品種、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企業性質應當註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兼進口)。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四章 企業職責

第十八條 登記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各類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標識信息、危險性分類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籤等內容。
第十九條 登記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如實填報登記內容和提交有關材料,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登記企業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登記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人員應當具備危險化學品登記相關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化學品危險性鑑定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進行危險性鑑定;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針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向用户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諮詢服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準確回答有關諮詢問題。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能提供前款規定應急諮詢服務的,應當委託登記機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
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託進口代理商、登記機構提供符合本條第一款要求的應急諮詢服務,並在其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上標明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從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的登記機構,應當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登記企業不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5]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對登記企業未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數據及時進行彙總、統計、分析,並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中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衞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登記中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情況。
登記中心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情況。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覆,或者泄露登記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令改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條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應急諮詢服務或者應急諮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複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從事危險化學品進口的企業: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三十二條 登記企業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其有效期不變;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活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複核換證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登記範圍問題

(1)關於需辦理登記複核又有信息變更的情況
對於證書即將到期需辦理登記複核且又存在信息變更的企業,一律按照到期複核程序辦理,並按照最新的登記文書要求填寫登記表格、提交有關資料。
(2)分裝單位的登記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分裝單位,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危化[2008]54號)》,以使用和銷售為目的,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稀釋的活動,應視同危險化學品使用或經營活動,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經營許可的範疇,不需進行登記。
(3)登記時對進口化學品量的界定
對需要登記的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無量的規定,即:只要涉及進口危險化學品,無論量多少,都必須登記。
(4)在異地設有車間、分廠的登記問題
在異地設有車間、分廠的登記企業,其車間、分廠按照屬地化登記的原則進行登記。
(5)軍工企業登記問題
軍工企業暫不登記。 [6]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系統操作問題

(1)新系統生產企業的登記複核/變更程序
對於在舊版登記系統已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的企業,如需辦理登記複核/變更,需在新版登記系統中進行操作。
(1)利用原登記系統的用户名和密碼,登陸新版登記系統;
(2)在左側功能條的登記複核變更模塊提出登記複核/變更申請,等待登記辦公室批准;
(3)申請批准後,按照最新要求修改登記材料,並在“信息提交及審核狀態”模塊進行上報,等待資料審核;對於審核不合格的情況及時根據審核意見進行修改;
(4)企業全部信息通過省辦公室、總局登記中心審核通過後,提交有關紙質材料。
(2)關於遺失登記系統用户名、密碼的情況
企業用户遺失登記系統用户名、密碼的,向當地省級登記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登記辦公室進行密碼重置。
(3)登記化學品時無法打開“選擇類別”情況
在新版登記系統中,如在填寫化學品信息的分類與標籤信息,遇到點擊“選擇類別”不能彈出的情況:
(1)確定系統域名(https://register.nrcc.com.cn)是否正確。有些企業可能保存了舊的鏈接域名導致功能打開不正常。
(2)如非上述情況,則使用IE瀏覽器(IE8以上版本),並調低安全級別。必要時可聯繫登記機構解決。
(4)企業信息或化學品信息保存不成功的問題
在新版登記系統中,如填寫完成信息點擊“保存待上報”後,頁面長時間無反應或無“****保存成功”提示,可能原因是有必填項內容未填寫或填寫格式不正確,需要找到帶有紅色邊框的項重新填寫正確。
(5)企業上報信息問題
登記企業在填寫完所有登記內容後,應當在左側功能菜單“信息提交及審核狀態”欄進行“上報”、“複核上報”或“變更上報”。如上報不成功,原因可能有:
(1)企業信息填寫不完整。應當回到企業信息界面,點擊“保存待上報”,查詢帶有紅色框的項是否為空或格式錯誤。
(2)企業數據異常或服務器錯誤。應聯繫登記機構解決。 [7]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其他常見問題

(1)關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解釋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指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完成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具體開始辦理時間由登記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2)關於組分相同濃度不同的危化品登記説明
對於組分相同的危險化學品,如果濃度的變化沒有引起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改變,且化學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類似),則可以作為同一化學品進行登記,但名稱後面括號中或在組分信息中應説明主要有害組分濃度範圍;如果濃度的變化引起了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改變,則作為不同危險化學品分別登記。
(3)登記系統中垃圾信息的刪除問題
由於登記系統中一個登記單位的全部信息涉及系統數據庫中多個子數據庫,在系統中設置刪除功能比較複雜。對於錯報、誤報等垃圾信息,請各登記辦公室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化學品登記中心,由化學品登記中心將這些信息從數據庫中刪除。 [8]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解讀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於7月1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公佈,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並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複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並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範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於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台後,修訂進度明顯加快,於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徵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後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覆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説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範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並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後,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籤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並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籤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温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鑑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複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後,填寫並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諮詢服務委託書,有關產品標準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並上報變更後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複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複核換證申請表並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複核換證手續。
(四)規範了登記企業的應急諮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諮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繫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移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並向事故現場提供準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準確回答有關諮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諮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託登記機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諮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衞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並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辦法》的頒佈實施將進一步規範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可以逐步掌握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信息及其化學品信息,完善全國危險化學品動態數據庫,更好地為化學品安全監管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進一步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登記機構要正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貫徹好、執行好《辦法》的各項規定,進一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細化登記工作程序,強調職責,突出重點,認真開展新一輪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新舊區別

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9]  (國務院591號令)相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44號令)做了如下變動:
一、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新增10項制度或內容:
  1. 新增了對危險化學品的限制制度(使用、運輸和數量等);
  2. 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3. 危化品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4. 化學品危險性鑑定制度;
  5. 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 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
  7. 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制度;
  8. 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9. 重點環境管理危化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
  10. 對鋪設管道的管理內容
二、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做了9項重大調整:
  1. 危險化學品的重新定義(基於GHS);
  2. 下放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層級(下放到縣級安監部門);
  3. 增加了劇毒化學品的購買的管理;
  4. 完善了劇毒化學品的運輸;
  5. 調整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登記(生產和進口企業);
  6. 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
  7. 安評年次的調整:將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評價統一調整為每3年1次;
  8. 調整和完善了生產許可制度(兩個證:安全生產許可和工業許可);
  9. 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
三、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取消3項制度
  1. 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
  2. 取消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環節的管理條款;
  3. 取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制度。
四、其他
  1. 新條例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調整和充實;
  2. 對農藥的安全管理給出了更為科學的限定,即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安全;管理同樣適用本《條例》,從《條例》第三條的內容來看,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將由農業部門確認;
  3. 大量充實了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事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