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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遷移法

鎖定
《印第安人遷移法》(Indian Removal Act),是美國政府的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於1830年5月28日由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簽署為法案,法案授予聯邦政府權力,將印第安人從密西西比河以東遷移至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領地”(Indian Territory),領地位於現今俄克拉何馬州內。 [1] 
中文名
印第安人遷移法
外文名
Indian Removal Act
簽署者
安德魯·傑克遜總統
規    定
授權聯邦政府印第安人從密西西比河以東遷至以西的“印第安領地” [1] 
簡    介
美國政府的印第安人遷移政策的一部分
發佈時間
1830年5月28日

印第安人遷移法事件背景

PresidentAndrewJackson PresidentAndrewJackson
在19世紀早期,美國政府開始有系統地將美洲印第安部落從東南部遷出。美國東南部的契卡索人(Chickasaw),喬克託人(Choctaw),克里克人(Creek),塞米諾爾人(Seminole)和原切羅基人(Cherokee)建立了自治國家。
這種文化適應最初是由喬治·華盛頓提出的,到19世紀初,切羅基人和喬克託人已經很好地適應了這種文化。為了融入美國文化,印第安人被鼓勵 “皈依基督教;學會説英語; 採用歐洲式的經濟做法,例如土地和其他財產的個人所有權 (在某些情況下包括非洲奴隸的所有權)。托馬斯·傑斐遜的政策與華盛頓的主張相呼應。安德魯·傑克遜尋求重新制定一項政治和軍事行動政策,以便將印第安人從這些土地上趕走,並努力制定一項印第安人遷移法案。

印第安人遷移法支持與反對

《遷移法》在南方得到了強烈的支持,特別是在佐治亞州。佐治亞州在1802年是美國最大的州,與切諾基發生了管轄權糾紛。傑克遜總統希望這次搬遷能解決佐治亞州的危機。除了五大文明部落,額外被影響的人包括懷安多特人基卡普人波塔瓦托米人、蕭尼人和特拉華人。 [1] 
遷移法案引起了爭議。在此期間,許多美國人贊成通過該法案,但也有很多人反對。許多基督教傳教士都對此提出抗議,其中最着名的是傳教組織者耶利米·埃瓦特(Jeremiah Evarts)。在國會,新澤西州參議員西奧多·弗雷林胡森(Theodore Frelinghuysen)和田納西州議員戴維·克羅克特(Davy Crockett)反對該法案。只有經過國會激烈的辯論後,移民法才得以通過。 [1] 

印第安人遷移法投票

1830年4月24日,參議院以28票對19票通過了“印第安人遷移法”。1830年5月26日,眾議院以101票對97票通過該法案。1830年5月18,,印第安人遷移法案由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印第安人遷移法法案實行

喬克託人(Choctaw)
1830年9月27日,喬克託人簽署了《舞兔克里克條約》(the 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並通過特許權,成為第一個被移除的美洲原住民部落。該協議是美國政府與土著之間簽署的最大的土地轉讓之一。根據該條約,喬克託簽署放棄他們剩餘的土地為密西西比地區的歐美定居點開放。
切羅基人(Cherokee)
雖然《印第安人驅逐法》允許部落自願遷移,但政府官員經常濫用。最着名的例子是《新埃科塔條約》(the Treaty of New Echota),該條約在1835年12月29日僅由二十個切諾基部落成員而非部落領導人組成的小派別進行談判和簽署。 [2]  大多數切羅基人後來把1838年這個部落的被迫搬遷歸咎於他們和條約。估計有4,000名切羅基人在遷移中死亡。
塞米諾爾人(Seminole)
五大部落畫像 五大部落畫像
1835年,塞米諾爾人拒絕離開他們在佛羅里達的土地,第二次塞米諾爾戰爭爆發。奧西奧拉是塞米諾爾人反對遷移的戰爭領袖。奧西奧拉和一幫人駐紮在佛羅里達州的大沼澤地,在許多戰鬥中,他們突襲擊敗了美國軍隊。1837年,在美國將軍托馬斯·傑蘇普的命令下,奧西奧拉在佩頓堡附近與美軍談判和平協議時被捕。 [3]  奧西奧拉因病在獄中去世。這場戰爭導致1500多名美國人死亡,耗資2000萬美元。一些塞米諾爾人深入大沼澤地,而另一些人則向西遷移,他們繼續向西遷移,並因土地發動了多次戰爭。
馬賽科吉人 (Creek)
在《傑克遜堡條約》和《華盛頓條約》(1826)之後,馬賽科吉人被限制在現今亞拉巴馬州中東部的一小塊土地上。1832年,印第安人遷移法案頒佈後,克里克國家委員會簽署了《庫塞塔條約》(the Treaty of Cusseta),將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剩餘土地割讓給美國,並接受遷往印第安人領土。在1834年的“眼淚之路”中,大多數馬賽科吉人被轉移到了印第安人的領地,儘管有些人還留了下來。
契卡索人(Chickasaw)
五大部落遷移路線 五大部落遷移路線
與其他交換土地的部落不同,契卡索人將從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上獲得300萬美元的經濟補償。 [4]  從先前被移走的喬克托地區購買土地,並支付53萬美元購買喬克託最西部的土地。。 [5]  1837年到1838年,契卡索族的大部分人都搬走了。美國欠契卡索人的300萬美元將近30年未付清。 [6] 

印第安人遷移法結果

結果,五個文明部落被重新安置在現俄克拉何馬州的新印第安領地上 [7]  。切諾基人佔領了該地區的東北角,以及堪薩斯州境內與這兩個地區交界的一塊70英里寬的狹長地帶。一些土著國家更強烈地抵制強迫遷移,那些少數留下來的人最終形成了部落羣體, [8]  包括北卡羅萊納州的切羅基東部部落,喬克託族的密西西比部落,佛羅里達的塞米諾爾部落,和阿拉巴馬的克里克部落。
參考資料
  • 1.    Indian Removal Act  .美國國會圖書館[引用日期2019-05-26]
  • 2.    Laurence French.Legislating Indian Country: Significant Milestones in Transforming Tribalism:Peter Lang,2007:50
  • 3.    Patricia Riles Wickman.Osceola's Legacy.America: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2006:85
  • 4.    Jesse Clifton Burt; Robert B. Ferguson.Indians of the Southeast: Then and Now.America:Abingdon Press,1973:170-173
  • 5.    Arrell M. Gibson.The Chickasaws.America: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2012:217
  • 6.    Blue Clark.Indian Tribes of Oklahoma: A Guide.America: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2012:99
  • 7.    Arrell Morgan Gibson.The History of Oklahoma.America: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84:31
  • 8.    Mikaela M. Adams.Who Belongs?: Race, Resources, and Tribal Citizenship in the Native South.Amer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