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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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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文物博發〔2016〕15號)於2016年7月發佈,2020年1月再次修訂。
中文名
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
發佈時間
2016年7月
修訂日期
2020年1月

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辦法全文

(2016年7月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博物館行業管理,提高博物館質量,充分發揮博物館的社會服務功能,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1]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登記、經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具有文物和標本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陳列展覽功能,向社會開放、正常運行三年以上的各類博物館,均可申請參加博物館評估。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制定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博物館定級評估標準等,並對標準、規則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博物館定級評估工作具體由中國博物館協會組織開展,遵循自願申報、行業評估、動態管理、分級指導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自評、申報、評定、公佈的程序進行。地方省級博物館行業組織協助中國博物館協會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國博物館協會組織設立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負責全國博物館評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1] 
地方省級博物館行業組織設立本轄區博物館評估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在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等級博物館的評估工作。
第五條 博物館經定級評估確定相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家一級博物館國家二級博物館國家三級博物館。一、二、三級博物館佔全國博物館數量的比例分別控制在3%、6%、9%以內。
第六條 申請評估的博物館應依照博物館評估標準開展自評,填寫《博物館評估申請書》,並向屬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對申請評估的博物館進行考察和評估,對一級博物館提出推薦意見,經地方省級博物館行業組織審核後,報送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評定;對二級、三級博物館提出評定意見,經地方省級博物館行業組織審核同意後,報送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複核。
第八條 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推薦的一級博物館的材料進行審核,可組織專家小組進行現場評估。
專家小組在核實材料、實地考察、諮詢評議的基礎上,提出現場評估報告。
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根據申請單位的《博物館評估申請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的推薦意見和現場評估報告,進行綜合評議,並以打分方式產生一級博物館的評定意見。
第九條 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將一級博物館的評定意見和二、三級博物館的複核結果,報中國博物館協會審定。中國博物館協會將相應結果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後向社會公佈。
一個博物館機構只能獲得一個質量等級。博物館如因機構改革出現合併重組,與現有國家一二三級博物館存在隸屬、包含關係的,合併重組前的博物館等級一致的,合併重組後等級維持不變;合併重組前的博物館等級不一致的,合併重組後,在下一次運行評估前,等級可暫維持在原先較高的等級。已獲得等級的博物館如因機構改革出現拆分的,相應的等級名額不予增加;拆分後的博物館再次參加下一輪定級評估後,方可分別重新獲得新的等級。 [1] 
第十條 博物館的等級標牌、證書由中國博物館協會統一製作、頒發。
第十一條 被評定為相應等級的博物館,須將等級標牌置於其主入口處的最明顯位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博物館定級工作每三年開展一次。初次申請定級評估的博物館,可申請不高於二級的博物館等級。
第十三條 各級博物館評估機構對所評博物館要進行監督檢查和複核。複核以運行評估等方式,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運行評估的規則等文件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1] 
第十四條 等級複核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組織和實施。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一級博物館複核。
第十五條 經複核達不到要求的博物館,按以下方法作出處理:
(一)三級、二級博物館達不到標準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由地方省級博物館行業組織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
一級博物館達不到標準規定,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經中國博物館協會核准後,作出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處理。
對於取消或降低等級的博物館,需由相應的評定機構對外公告。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須報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和中國博物館協會核准,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1] 
(二)博物館接到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等級的通知後,須認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上報相應的等級評定機構。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級的博物館,自降低或取消等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資質等級。
第十六條 全國博物館評估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評估委員會及其現場評估小組須嚴格遵循相關評估工作程序、規則和紀律,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博物館行業、社會各界和公證機構的監督。
第十七條 申請評估的博物館,一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被取消其評估資格。
參與博物館評估工作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如有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依法由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1] 

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再次修訂

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修訂説明

2020年1月,國家文物局發佈了最新修訂的《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博物館定級評估標準》,新的評估體系更加重視公眾使用博物館的體驗,既關注作為藏品的“物”,更關照作為博物館建設、發展和受益主體的“人”,增加了對“博物館主動融入城鄉人民文化生活”“結合中華傳統節日、重要紀念日開展專題活動”“博物館資源進校園”、以及免費服務等方面的考察,強化了博物館觀眾調查、開放服務、講解導覽、志願者服務等直面公眾的指標設計。 [2] 
新版的《評估辦法》共21條,對博物館定級評估的對象範圍、組織架構、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共設有綜合管理與基礎設施、藏品管理與科學研究、影響力與社會服務3個一級評估指標,其下分設13個二級指標、78個三級指標,以及15個加分項。進一步優化程序,減少層級,互通信息,規範管理,使得評估制度的設計更加科學合理,切合實際。 [2] 

博物館定級評估辦法內容變化

新版的《評估辦法》主要有四個變化:
一是降低“硬件”限制,同時提高“軟件”要求。考慮到廣大市縣級基層博物館,以及數量眾多的行業博物館、革命紀念館、考古遺址和古建類博物館的客觀實際及其在我國博物館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適當降低藏品總量、開放時長和年觀眾量等硬性指標要求,取消不符合實際的“一票否決”設計,不以藏品多寡等作為衡量博物館質量高低的核心標準,把更多的博物館納入定級評估體系,引導促進全國博物館同步發展。同時完善了學術研究、青少年教育、志願者服務、社區活動等“軟件”指標要求,推動博物館更好的實現為社會及社會發展服務的職能。
二是鼓勵互相幫扶,推動協同融合發展。增加對中小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提供長效化、機制化對口幫扶的要求。支持博物館積極參與各類博物館行業組織、區域博物館聯盟、館際交流平台的聯展、巡展、互換展覽、人員互派等長效協同發展機制,鼓勵藏品、展覽、教育、人才資源交流合作。 [2] 
三是支持創新,激發特色發展。着力避免“千館一面”,增設學術研究、高清資源開放共享、博物館資源進校園、館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加分項目,鼓勵優秀博物館發揮各自的特點和優勢,通過改革創新,實現高品質、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針對行業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在建立理事會制度、落實法人財產權、推動信息資源公開、規範徵藏活動、完善展覽服務等內容中,量身定製考察指標。 [2] 
四是與時俱進,體現國家政策導向。增加對新頒行相關政策和標準規範的援引,如《新時代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等,更加強調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細化了信息化基礎設施、智慧博物館建設,以及通過信息化手段支撐博物館業務的內容,推動提高智慧管理、智慧保護、智慧服務水平。增加實施互聯網售票、二維碼驗票、設置文創產品銷售服務設施的要求,多層次滿足觀眾需求。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