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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

鎖定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是根據《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為進一步提高博士後國際化水平,拓寬博士後國際視野,加強博士後國際交流,吸引外籍和有留學經歷的博士畢業生來華(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 [1] 
中文名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
來源出處
《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一、目的意義
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設立派出項目、引進項目和學術交流項目。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主要是資助部分優秀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到國外一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優勢學科領域,在合作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引進項目,主要是資助部分優秀外籍(境外)和留學博士到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在合作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學術交流項目,主要是資助部分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赴國外(境外)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國家通過實施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不斷提升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科技創新能力和國際交流能力,逐步加大外籍(境外)和有留學經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科研團隊中的比例,不斷拓展博士後國際視野,提高博士後國際化水平,提高博士後培養質量,以培養造就一批傑出博士後人才。
二、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
資助優秀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到國外(境外)一流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優勢學科領域,合作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
(一)基本條件
資助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含擬進站的博士畢業生,下同)。主要從國內“985”高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全國優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中產生。根據計劃進展情況,逐步擴大選拔範圍。
2.年齡一般不超過35週歲。
3.在站期間或在讀博士期間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具有良好的英語(或接收國語言)聽、説、讀、寫能力。
5.國外擬接收單位一般應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國際知名研究機構或企業。
6.專業領域。前期主要集中在基礎研究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中的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重大專項、前沿技術領域,逐步擴大到人文和社會科學領域。
(二)選拔程序
選拔方式分為兩種:
1.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原則,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選拔,每年一次。
(1)組織申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印發開展“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組織申報。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經所在單位和合作導師同意,自主聯繫國外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申請赴國外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並取得正式邀請的人員可申請“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資助。
(3)單位推薦。單位根據其學術技術水平、在站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限額推薦。
(4)擇優資助。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確定資助人選。
2.國內“985”高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全國優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或省市、部門)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研究機構或企業)簽訂博士後交流協議,符合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條件和要求的,可按照協議每年自主選拔產生一批資助人選,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後,國家給予一定經費資助。以後視實施情況逐步擴大交流範圍。
(三)數量與期限
交流期限為兩年,國家提供第一年的資助經費,第二年的資助經費由接收單位承擔。如需延期,延長期的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初期資助人員規模在每年200人左右,以後視情況和效果逐步擴大。
(四)資助額度
國家資助派出人員第一年每人30萬元人民幣,其中包括工資、基本保險、住房費用和往返差旅費等。第二年及延長期的資助標準參照該標準執行。
(五)考核管理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為該計劃主管機構,負責該計劃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委託資助人員的派出單位負責資助人員的具體管理。
(六)退出
對資助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如因故中途退出“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派出項目”資助項目,需承擔資助經費一定比例的違約賠償金。
三、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引進項目
資助一批外籍(境外)和留學博士來華(回國)從事博士後工作。
(一)基本條件
資助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一般不超過35週歲。
2.近一年內在國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獲得博士學位。
3.在讀博士期間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能夠保證在華連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不少於20個月。
5.非英語國家的人員應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聽、説、讀、寫能力。
(二)選拔程序
選拔方式分為兩種:
1.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原則,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選拔,每年一次。
(1)組織申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發佈開展“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引進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組織申報。
(2)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自主聯繫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經設站單位批准後可申請“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引進項目”資助。
(3)單位推薦。引進單位根據其學術技術水平、在讀博士期間取得的成果限額推薦。
(4)擇優資助。全國博士管委會辦公室組織評議,擬定資助人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
2.國內“985”高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全國優秀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或省市、部門)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研究機構或企業)簽訂博士後交流協議,符合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引進項目條件和要求的,可按照協議每年自主選拔產生一批資助人選,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後,國家給予一定經費資助。以後視實施情況逐步擴大交流範圍。
(三)數量與期限
資助期限為兩年,如需延期,延長期的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初期資助人員規模在每年200人左右,以後視情況和效果逐步擴大。
(四)資助額度
資助引進人員每人每年30萬元人民幣,其中國家資助每人每年20萬元人民幣,接收單位資助每人每年10萬元人民幣,包括工資、基本保險、住房費用和往返差旅費等。延長期的資助標準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五)考核管理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為該計劃主管機構,負責該計劃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具體資助人員的管理參照國內博士後研究人員執行。在站期間公開發布的成果須註明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資助人員。
四、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學術交流項目
資助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赴國外(境外)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一)基本條件
資助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
2.具有良好的外語水平,或已經在重要國際會議、國際刊物上用外語發表論文。
3.擬參加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需為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和一定規模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召集人為專業的行業協會,或者由專門的高校、科研院所發起的多邊國際學術會議。
4.已經向該次國際會議投稿、為論文的第一作者(或以其博士後合作導師為第一作者、博士後本人為第二作者),並已經收到會議的正式書面錄用通知將在會議上宣讀論文。
5.擬參加的國際會議在其會議通知中註明將以帶有國際書號的學術期刊或會議論文集形式發表申請者的論文全文。
(二)人員數量
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擇優資助”的原則,每年資助兩批博士後研究人員參加國際高水平學術交流活動,初期每年資助200-300人。
(三)資助標準
國家資助每個學術交流活動3萬元,含交通費、住宿費、會議費等。
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將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效果的跟蹤和評估工作,並將項目實施成效納入博士後工作綜合評估指標,對項目實施成效突出的單位在評優時予以傾斜。
(二)鼓勵地方(部門、設站單位)根據條件設立地方(部門、設站單位)博士後國際交流項目。
(三)自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實施起,原人事部、國家教委《關於爭取優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通知》(人專發[1989]5號)、《關於進一步爭取優秀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通知》(人專發[1992]16號)同時廢止。
六、組織實施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博士後國際交流工作,加大對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各設站單位的指導與幫助,組織做好申報和推薦工作,要加強對推薦人選的考察和跟蹤服務,注重選拔品德優秀、學風端正、創新意識強、發展潛力大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申報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為培養更多具有國際視野、洞察學科前沿的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做出貢獻。各設站單位要以此為契機,鼓勵支持優秀博士後申請參與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大對優秀外籍和留學博士的吸引力度,加強對博士後國際交流計劃資助人選的管理、考核、跟蹤、服務工作,密切與海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聯繫,在合作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方面創新體制機制,力爭取得成效,為提升博士後創新能力、推進博士後國際化貢獻力量。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