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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聯邦議會

鎖定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南斯拉夫最高權力機構和社會自治機關。設聯 邦院、共和國和自治省院兩個機構。聯邦院主要處理國內外重大的政治問 題,其職權按憲法第285條規定有:在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同意後決定修 改憲法;確定國內外政策;制定聯邦法律、條例和一般文件;審議預算和決 算;決定國家邊界的變更;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批准關於政治合作與軍 事合作的國際條約;確定聯邦機關的組織原則和權限;審議各聯邦機關的 工作報告;實行大赦;處理聯邦職權範圍內非共和國和自治省院所轄其它 事務。
中文名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
代    表
220名
下設機構
聯邦院、共和國和自治省院
工作範圍
處理聯邦職權範圍內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人員構成

聯邦院共有代表220名,每共和國選派30名,每自治省選派20名。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代表產生程序

各基層自治組織、自治共同體和社會政治組織先後舉行全體會議推薦候選人名單,經交共和國或自治省的選舉委員會審查協調後,由共和國或自治省的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召開提名大會確定。候選人中至少一半必須是聯合勞動基層組織代表團推薦的。候選人確定後,由各共和國或自治省內區議會各議院代表聯席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代表。聯邦院會議有過半數代表出席即達法定人數。議案除憲法要求以特定多數通過者外,由出席代表過半數通過即生效。共和國和自治省院主要處理經濟領域問題,其職權按憲法第286條規定有:審議聯邦的社會計劃和科技發展戰略;審議有關經濟問題的聯邦法律和政策,並作解釋;制定關於財政、金融、信貸、貿易、對外經濟關係、對不發達地區的援助等制度;確定聯邦預算支出總額、設立聯邦基金和決定聯邦義務的分攤;批准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通過關於臨時措施的法律;在職權範圍內審議聯邦執行和管理機關的工作報告等等。該院代表88名,每個共和國選派12名,自治省選派8名。代表由各共和國議會或各自治省議會的各院聯席會議在本議會代表中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當選的代表仍保留其原共和國或自治省議會代表資格。其中半數以上應是聯合勞動的代表。代表按所屬的共和國或自治省組成8個代表團,討論問題和作決定時要反映本共和國或自治省議會的立場和態度。該院會議必須有所有的代表團和全院多數代表出席方有效。各項法律或決議由8個代表團協商一致通過。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問題的拖延將危及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聯邦執行委員會可提出臨時措施,經聯邦主席團2/3多數同意後提交本院表決(由代表個人表決),達到2/3多數通過,臨時措施付諸實施,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同時繼續進行協商。如果未達2/3而只達半數通過,也暫按該文本實施。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代表任期

聯邦院和共和國和自治省院代表任期均為4年,可連任1次。聯邦議會主席、副主席和兩院主席的任期為4年,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代表輪流擔任,但不得連任。除了各自職權外,兩院還能平等地行使下列職權:選舉和罷免聯邦機關的領導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國或自治省通過新的法律或修改現行法律的國際條約;通過關於延長聯邦議會代表任期的決定;宣佈聯邦主席團選舉的結果;對人民銀行的工作實行政治監督並撤銷其違法的決定。南斯拉夫的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由聯合勞動院、區院和社會政治院3院組成。聯合勞動院處理生產事務,區院處理生活、消費和福利事務,社會政治院主要維護、實現和發展社會主義自治制度。代表任期4年,可連任1次。在區一級,區議會由聯合勞動院、地方共同體院和社會政治院組成。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歷史發展

前身
全國解放後
1945年11月選舉產生了制憲議會。1946年 1月第一部憲法通過後,制憲議會改組為聯邦議會。聯邦議會的結構曾發生過多次變化。1946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設兩院:聯邦院和民族院。1953年憲法性法律把民族院併入聯邦院,另設生產者院。1963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設五院:聯邦院、經濟院、教育文化院、社會衞生院、組織政治院。民族院仍附設於聯邦院內。1967年憲法修正案提高了民族院的地位,民族院與聯邦院平等地行使原來屬於聯邦院的職權。1968年憲法修正案撤銷了聯邦院,其職權由民族院行使。1974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改設兩院:聯邦院、共和國和自治省院。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組成

聯邦院
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聯邦院有代表 220名,每個共和國選派30名,每個自治省選派20名。代表按選舉單位(選區)由勞動人民和公民以直接、普遍、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的方式選出,其中半數以上應是聯合勞動組織的代表。
共和國和自治省院
共和國和自治省院有代表88名,每個共和國選派12名,每個自治省選派 8名。代表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選出,其中半數以上應是聯合勞動組織的代表,當選代表仍保留原議會代表的資格。聯邦議會兩院代表的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1次。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從1990年 5月15日起,聯邦議會主席、副主席和兩院主席的任期為4年,不得連任。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職權

聯邦議會兩院在職權上的分工是:聯邦院主要處理國內外重大的政治問題,共和國和自治省院主要處理經濟問題。
聯邦院的職權
確定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制定職權範圍內的聯邦法律並進行解釋;徵得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同意後修改聯邦憲法;批准聯邦預算和決算;決定國界的變更;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批准關於政治合作和軍事合作的國際條約;實行大赦;確定聯邦機關的組織原則和權限;審議聯邦機關的工作報告等。
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職權
通過聯邦社會計劃和南斯拉夫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有關財政、金融、信貸、貿易、對外經濟關係、援助不發達地區以及其他經濟問題的聯邦法律和政策並進行解釋;確定每年聯邦預算的收入總額和中期計劃中的軍費總額;確定設立聯邦基金和決定聯邦義務的分攤;批准有關的國際條約;通過關於臨時措施的法律;在職權範圍內審議聯邦執行和管理機關的工作報告等。此外,兩院平等地選舉和罷免聯邦議會主席和副主席、聯邦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委員、聯邦法院院長和法官、南斯拉夫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聯邦檢察長、聯邦社會自治維護人;批准需要由共和國和自治省通過新的或修改現行的法律的國際條約;通過延長聯邦議會代表任期的決定;宣佈聯邦主席團選舉的結果;對南斯拉夫人民銀行的工作實行政治監督並撤銷其違法的決定。
議案的通過
聯邦議會兩院經常開會。聯邦院的會議有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即達到法定人數,議案(除憲法要求以特定多數通過者外)由出席代表以過半數通過。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代表按所屬共和國和自治省組成 8個代表團,在討論問題和作出決定時各代表團要反映本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的立場。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的會議必須所有的代表團和全院多數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各項法律和決議由8 個代表團協商一致通過。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問題的拖延又將危及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聯邦執行委員會可以提出臨時措施,在得到聯邦主席團 2/3多數同意後,提交共和國和自治省院由代表個人表決。如果得到該院全體代表的 2/3多數的同意,臨時措施就付諸實施,有效期最長為 1年,同時繼續進行協商;如果只得到過半數而不到 2/3多數的同意,聯邦主席團可以宣佈在該項法律最終通過前暫按過半數票同意的文本實施。
聯邦議會設有若干常設委員會、社會委員會、辦公機構和服務機構。兩院分別設有各種專門委員會。
1991年 6月以後,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和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等共和國分別宣告獨立。1992年 4月27日,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至此,南斯拉夫聯邦解體。

南斯拉夫聯邦議會歷任議會主席

伊萬·裏巴爾(1942年11月——1945年11月)
制憲議會主席
拉扎爾·索科洛夫(1945年11月)
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國民議會主席
弗拉迪米爾·西米奇(1945年11月——1953年12月)
聯邦國民議會主席
米洛萬·吉拉斯(1953年12月25日——1954年1月7日)
莫薩·皮雅傑(1954年1月7日——1957年3月15日)
佩塔爾·斯坦鮑利奇(1957年3月15日——1963年1月29日)
聯邦議會主席
愛德華·卡德爾(1963年1月——1967年5月16日)
米倫蒂耶·波波維奇(1967年5月16日——1971年5月8日)
米亞爾科·普拉維·託多羅維奇(1971年5月8日——1974年5月15日)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聯邦議會主席
基羅·格利戈羅夫(1974年5月15日——1978年5月15日)
德拉戈斯拉夫·馬爾科維奇(1978年5月15日——1982年5月15日)
拉伊夫·迪茲達雷維奇(1982年5月15日——1984年5月15日)
杜尚·阿利姆皮奇(1984年5月15日——1986年5月15日)
馬裏安·羅茲(1986年5月15日——1988年5月15日)
斯洛博丹·格利戈羅耶維奇(1988年5月15日——199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