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協税護税員

鎖定
協税員並非公務員,沒有執法權,所以協税員顧名思義就是(公務員)協助徵收管理税收等所有工作·
中文名
協税護税員
實    質
非公務員,沒有執法權
原    則
護税與生產相結合
內容和作法
建立企業辦税員制度

目錄

協税護税員設立原因

税收中協税護税,協税護税內税務機關依靠非税人員協助辦税,保護國家税收,加強税收徵管,堵塞税收漏洞,做好税收工作的一項制度和方法。在建國初期,為保證國家税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税務機關組織羣眾監督,協助辦理税收工作,其中較為普遍的是職工的協税護税。在協税過程中,羣眾只起到協助辦理的作用,不得擅自決定或更改税款數額的多少。1952年11月召開的第四屆全國税務會議上,通過總結,進一步明確。

協税護税員原則

(1)護税與生產相結合;
(2)只護税不代替税務機關做具體徵收工作;
(3)護税工作必須在工會的領導下,税務機關、税務人員應與職工建立經常聯繫,並進行業務指導。長期以來,採取協税護税這種方法,有利於税務機關加強徵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堅持羣眾路線,放手發動羣眾,發揮羣眾協助税務機關做好工作,同時也有利於提高羣眾的納税意識。

協税護税員方法

主要有:
(1)建立企業辦税員制度八
(2)建立納税組織;
(3)建立護税網絡;
(4)成立協税組織;
(5)建立代徵制度;
(6)開展部門協作;
(7)發動社會舉報。在徵管改革的過程中,要不斷鞏固和擴大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協税護税網絡,堅持專業管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發展與城鄉羣眾自治組織、基層政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協作關係,逐步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和規範的獎勵制度,開創協税護税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