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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税一

鎖定
漢朝賦税制度之一。《漢書·食貨志》中記載:“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税一”。這就是説,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税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税”。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税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税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税制度,除桓帝、靈帝增加畝税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實物地租。
中文名
十五税一
屬    性
賦税制度
朝    代
漢朝
國    別
中國

目錄

十五税一具體含義

關於“十五税一”的具體含義,有以下兩種説法:

十五税一説法一

國家徵收土地產量的十五分之一作為田税,西漢前期徵收實物地租,土地產量以當年核定為準,時有變化,一般為畝納六升,三什税一則減半,東漢始有定額。

十五税一説法二

所謂的“十五税一”是指地主向佃農收取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五、即產量一半的地租後,地主再向國家交納土地產量的十分之一的税賦。也就是土地產量為十份,地主與佃農五五開後,地主再向國家交一份的税。即地租率為百分之五十,税率為十分之一。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十五税一”。佃農是不向國家交税和交租的。同樣,所謂的“三十税一”,也並不是指地主向國家交土地產量的三十分之一的税賦,而應該理解為,土地產量為十份,然後三七開,佃農得七份,向地主交三份為田租,地主再向國家上交一份税賦。即地租率為百分之三十,税率仍為十分之一。“什五税一”、三什税一”並不是税率為“十五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意義。

十五税一評價

第一種解釋較為常見。其含義並不涉及土地佔有者與土地租種者之間的產品比例分成問題,只規定國家與土地佔有者之間的產品分成問題。這個説法也為《漢書·食貨志》所支持:“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顯然十一之税,為繳納10%的產出。同樣地,高祖時期,“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税一”,意味着十五税一的税率應低於10%,為1/15。“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1/30的税率是1/15的一半,也可以佐證前文對於十五税一的解讀。
第二種説法則探討到了佃農和地主之間如何分成的問題,認為該詞有更深層次的含義,即不同時期地主應該收取多大比例的地租並如何向國家納税兩個方面的內容,如果這一説法成立,則需要探討兩漢究竟有無國家政策明確規定民間地租以法定或成文定額收取的問題,即國家干涉與否地主與佃農私下的產品分成問題。此外,第二種説法不能解釋國家如何向自耕農、國家佃農收取田税的情形,因此解釋具有狹隘性。
綜上所述,可以確證漢朝的十五税一就是指繳納1/15的產出。但是,這個税率屬於自有土地的農民才能享受,無地的貧農只能給地主打工,除了納皇糧,還要給地主分成。王莽後來下令“ 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實什税五也。” 顏師古 注:“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