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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

鎖定
2009年3月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此次會議共有6項議程: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計劃報告、審議和批准預算報告;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1] 
中文名
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
地    點
北京人民大會堂
人    物
李克強、賀國強
會議時間
2009年3月5日

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堅持法律

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已被莊嚴載人憲法。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是憲法和法律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我國近290萬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許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參與者,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中堅力量,責無旁貸地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帶頭宣傳和執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人大代表這方面的表率作用對於在全豐+會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識,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深遠意義。 [1] 

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保守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內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主要是:(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由於這些國家秘密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人大代表來自社會的各個方面,一是相當多的人分別接觸上述各種國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中,也會了解和掌握某些國家秘密。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應當嚴格地保守國家秘密,模範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等。 [1] 

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聯繫羣眾

人民把意願和要求委託給代表,再由代表將這些意願和要求反映到國家權力機關中去。代表必須密切聯繫羣眾,才能真正瞭解社情民意,瞭解人民的意願所在,為人民行使好權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聯繫羣眾,才會把自己置於羣眾的監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動力,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為此,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人民羣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1] 

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意義

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權力機關的使者,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是代表的神聖權利,也是代表的法定義務,不能無故出缺。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代表的職權。”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同樣的,代表如果對人大審議的議案漠不關心,在選舉和表決議案時不投票,也屬於失職行為。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