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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政局

鎖定
根據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中文名
北海市民政局
地    點
北海市
類    型
政府部門
內設機構
辦公室等
局    長
彭力 [2] 

北海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縣 (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縣(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指導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卹、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標準;管理上級撥給的撫卹事業費並監督使用;審核報批全國、全區、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審核報批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碑園的建設和管理。
(五)承擔北海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七)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和發佈災情,接收、管理發放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北海市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組織並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資助活動,審批全市性救災和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縣(區)開展社會救濟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依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十)指導縣(區)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登記管理;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鄉鎮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編制和審定本市標準行政區劃圖
(十二)承辦鄉鎮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三)負責本市的縣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本市範圍內縣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四)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户等特殊困難羣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貫徹落實各類福利設施標準、指導落實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新辦福利企業。
(十五)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縣(區)管理使用福利資金。
(十六)擬定殯葬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
(十七)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對被救助人員的教育管理。
(十八)貫徹落實《收養法》,指導開展收養登記工作。
(十九)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北海市民政局領導信息

北海市民政局局長:董林軍 [3] 
北海市民政局副局長:王海 [4] 

北海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北海市民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保密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黨務、羣團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法制科。
起草民政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負責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研究社會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受理業務。
(四)優撫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擁軍優屬活動的組織,負責全市軍烈屬優待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卹、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卹的組織實施;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和傷殘輔助器械的配置;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及全國、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碑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定全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市軍休服務機構、軍供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救災救濟科(市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市救災減災工作政策;承辦對救災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市的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佈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市人民政府抗災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會救助科。
擬定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市五保户社會救濟政策的草擬工作;承辦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以及市本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市涉外婚姻登記處)。
擬定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婚俗改革;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九)區劃地名科。
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和指導縣、鄉、兩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
(十)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工作;承擔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報批工作;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的擬定;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牽頭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擬訂殯葬、兒童收養和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組織指導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及收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 貫徹實施《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聯繫和協調工作;督促和指導縣、區開展老齡工作。
(十三)監察室。
為市監察機關的派駐機構,負責監察工作。

北海市民政局人員編制

北海市民政局機關人員編制26名,其中行政編制23名(含紀檢監察單列編制2名),後勤編制3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長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長級領導職數1名。

北海市民政局其他事項

(一)黨組織、紀檢等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和配備領導。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可稱北海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