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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街商會

鎖定
北京金融街商會是2003年10月,由金融機構和企業共同運作發起的金融組織。
中文名
北京金融街商會
外文名
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CHAMBER OF COMMERCE
成立時間
2003年10月22日
商會會長
陳耀先
地    區
北京
職    能
充分整合區域資源

北京金融街商會基本簡介

為了搭建駐區機構與政府、駐區企業之間的交流平台,更好地向金融機構提供優質的服務,在北京市西城區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了北京金融街商會 [1]  。目前商會的二百餘家會員單位分別來自銀行、證券、保險、電信、電力等不同行業。
商會的主要:一是落實市區兩級政府金融產業優惠政策;二是充分整合區域資源,為會員單位提供務實服務;三是策劃組織系列交流活動,擴大金融街海內外的影響力;四是搭建駐區機構與政府、駐區機構之間的交流溝通平台,發揮商會橋樑與紐帶的作用,促進各會員間的交流合作。
商會自成立以來,先後成功的參與組織了中國迄今為止最高規格的國際金融論壇——2004北京國際金融論壇 [2]  、外國大使走進金融街、首都金融文化節暨金融博覽會、京港金融合作論壇、東亞金融合作論壇、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北京圓桌會、中國銀行業100強排行榜發佈會、系列金融街論壇等大型活動,在國內外金融界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商會為金融機構的管理人員提供多種務實服務,還組織金融街區域乒乓球比賽 [3]  、攝影比賽 [4]  、網球比賽、圍棋比賽、籃球比賽、英語演講大賽等系列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增進了會員單位之間的溝通,豐富了區域從業人員文化生活。商會從2008年開始,成功舉辦了多次金融街青年聯誼活動,為駐區單身青年提供溝通交往平台,已有不少青年男女從這裏開始,成為了朋友和伴侶。此活動也成為最受金融街區域機構歡迎的品牌活動之一。

北京金融街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金融街商會 [1] 
英文譯名: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BFSCC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北京銀行大廈11層(100140)
第二條 北京金融街商會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能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工藝美術(集團)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營業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華棉花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招商銀行北京分行、中國電信集團北京市電信有限公司、北京世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北京平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共同運作發起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架構金融街區域大型業户企/事業單位及、政府相關部門、社會相關行業及團體全方位信息交流融通、聯誼的平台,建立互惠互利的金融街大區域的商務服務模式,整合利用社會和金融街區域各類資源,提供全面服務,達到“共創金融街區域品牌,共建金融街區域環境,共享金融街區域資源”之目的,為促進本區域社會經濟環境綜合效益做出貢獻。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城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及區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為商會會員提供資訊服務。
3.根據商會會員需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和研討活動。
4.為商會會員提供形象推廣服務。
5.協調商會會員與相關產業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關係,加強內外信息的交流與合作。
6.舉辦區域有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
7.組織編寫商會會刊。
8.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9.管理顧問諮訊服務。

北京金融街商會吸收辦法

一、 會費收取
  1. 依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通知》規定,由理事會決定;
  2. 會費收取,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
  3. 會費標準(單位:人民幣)  ●會員單位:3000元/年  ●理事單位:5000元/年
  4. 會費採取年度收取的辦法;
  5. 外籍會員的會費標準:可參照國際慣例確定。
二、贊助吸取辦法
  1.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和資助是籌集經費的重要方式,有利於發揮、調動社會資源從事社會公共事業的積極性,有利於提高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率。
  2. 商會吸取捐助、資助時,不得違背本商會的宗旨,不得超出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3. 接受捐贈、資助活動要規範有序的開展,避免亂拉資金、無序競爭等混亂現象。
  4. 接受捐贈、資助不得附加任何法律和國家政策,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道德風尚,以確保商會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不受損害。
  5. 接受捐贈要反應捐贈人、資助人的意願和要求,不得違背其意願挪作他用。
三、上述資金嚴格執行《商會財務管理辦法》,接受社會、會員大會的監督。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