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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鎖定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1月11日,註冊資金2000萬元,是在中國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的慈善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工業和信息化部,2014年獲評民政部4A級社會組織。 [1] 
中文名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外文名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Education Foundation
登記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北京理工大學內
基金會類型
非公募
基金範圍
全國性
登記證號
1070
成立時間
2010年1月11日
主管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    質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
地    域
北京市海淀區
原始基金數額
20000000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會簡介

目標 本基金會致力於加強北京理工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凝聚社會各方辦學力量,籌集社會各類助學捐款,秉承北京理工大學“徳以明理、學以精工”的辦學理念,通過我們的努力,將捐贈者的善舉轉化為北京理工大學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領域為社會進步、人類幸福作出更大貢獻的源源動力。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目標

本基金會接受國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接受大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承諾 本基金會承諾: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承諾

捐贈者的每一筆捐款都將按照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北京理工大學的公益活動;
捐贈金額累計在1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捐贈者,北京理工大學將頒發捐贈證書:
捐贈金額累計在50萬元及以上者,可聘為北京理工大學名譽董事;
凡為北京理工大學捐資,無論金額大小,教育基金會均開具正式財務收據或捐贈發票,並可簽定書面協議,寫明捐資金額、捐資意向以及基金會的承諾,並將捐資者名單列入名冊存檔;
對於部分捐贈項目,如基礎設施建設、教席、實驗室、獎助學金等,如捐贈達到一定額度,可以用捐贈者或捐贈者指定的名稱命名;
對提供捐贈的海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個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准許的範圍內,可優先使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服務 捐贈款將主要用於支持北京理工大學教育事業,用於改善教學設施,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資助學生科技創新、學科競賽;資助基礎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對特定捐贈項目,可以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願定向使用。我們將按照“規範、安全、高效”的原則,認真做好各類捐贈款的管理工作,保證各類捐贈款的使用符合捐贈者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宗旨,並及時發佈和通告捐贈款的使用情況。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服務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熱忱希望得到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廣泛支持和大力協助。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andTelecommunicationsEducationFoundation,縮寫為BITEF。
第一章總 則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北京理工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致力於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與學術水平。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00萬元,來源於北京理工大學校友和社會好有人士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管單位是工業信息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北京理工大學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一)資助該校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項目配套及設施建設;
(二)設立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優秀教師、科研人員獎勵基金;
(三)資助該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出版學術著作以及國內外知名學者來校講學及任教;
(四)資助該校改善辦學條件以及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五)加強該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資助該校與國內外大學、企業、其他組織、政府間的公益性合作項目和學術交流;
(六)資助該校其他與辦學有關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載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至2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載人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積極支持基金會的知名校友、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科學家;
(二)對基金會捐贈、資助和有貢獻的各界人士;
(三)基金會發起人代表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有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五)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六)執行理事會會議;
(七)積極為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八)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九)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利益;
(十)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十一)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要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決定本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滿期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派選;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和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重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者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決定;
(三)決定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源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地原則實現基金會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者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議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展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機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子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用途的剩餘資金,捐贈給北京理工大學專項用於教育事業;其他剩餘實物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捐贈給北京理工大學專項用於教育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六章修改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基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效。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會成員

理事長: 郭大成北京理工大學黨委書記
副理事長: 胡海巖北京理工大學校長,楊賓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趙顯利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許質武兵器工業集團公司財務公司總經理
理事(按姓氏筆畫為序):
匡鏡明原北京理工大學校長
楊賓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
楊樹興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
郭大成北京理工大學黨委書記
胡海巖北京理工大學校長
趙顯利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
歐亞平香港百仕達集團董事局主席
袁志敏廣州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唐南軍新宇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焦文俊原北京理工大學黨委書記
監事: 楊蜀康北京理工大學紀委書記
監事:
秘書長: 楊賓北京理工大學副校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段麗萍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辦公室主任
副秘書長:
任世宏北京理工大學財務處副處長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籌款項目

徐特立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做好徐特立獎學金評選工作,根據徐特立獎學金基金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徐特立獎學金用於獎勵北京理工大學及徐特立獎學金基金會認定的某些徐特立同志任教過的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成人教育中各類學生以及部分學校的優異生。
第三條獲獎者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心於改革開放,努力學習馬列主義,遵紀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立志為振興中華,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刻苦學習,成績優秀;具有較強創造力,在學習或科研中具有突出表現和貢獻。
第四條本科生獎勵條件
符合第二、第三條規定的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有發明創造,成果經審查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和較高的水平;
2.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經審查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3.在學術上有創見,在國內外正式出版的二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論文、在全國性或國家部(委)級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經審查優秀;
4.在全國性高水平的數學、物理、外語等單科競賽中獲得前三名,或在省、市級高水平的數學、物理、外語等單科競賽中獲得第一名;
5.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在實驗技術和實驗設備的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6.學習態度端正,成績優異,並在學習中表現出突出的能力;
7.錄取為該校新生高考成績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屬前十名者。
8.有其它的突出貢獻。
第五條研究生獎勵條件
符合第二、第三條規定的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有發明創造,成果通過部、省(市)級以上鑑定並獲獎。或在導師負責的通過國家鑑定並獲獎的科研項目中起重要作用;
2.在國內外出版的一級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或在國際、國內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經審查具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
3.學位論文經審查具有較大的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
4.在全國性研究生競賽中獲前三名;
5.在實驗技術和實驗的設備研究方面取得優異的成績;
6.從事技術開發,取得較大經濟效益;
7.有其它的重要貢獻。
第六條中學生獎勵條件
1.徐特立同志創辦或任教過的中等學校、中學和其他學校的畢業班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一貫優秀,在該校名列前茅者;
2.各省、市、自治區或地、縣一級的部分重點中學,高二、高三學生中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一貫優秀,在該校名列前茅,並立志報考或保送到北京理工大學學習者。
第七條評審程序和要求
1.徐特立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一般在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頒發;
2.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本科生、研究生,由本人申請,所在系(院)、校推薦,填寫“徐特立獎學金申請推薦表”,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將該表及附件報送徐特立獎學金基金會辦公室(北京理工大學學生工作處);
3.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中學生由本人申請,由所在中學考核、推薦、填寫“徐特立獎學金申請推薦表”,於九月二十日前報送徐特立獎學金基金會辦公室;
4.由徐特立獎學金基金會評選委員會評審、確定獲獎人,並經徐特立獎學金基金會批准後生效。
第八條專科生、成人教育的學生參照上述相應的獎勵條件及評審程序辦理。

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所獲榮譽

2021年3月3日,民政部公佈2019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北京理工大學教育基金會評估等級為4A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