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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梅州商會

鎖定
北京梅州商會的前身是北京梅州人海外聯誼會企業家分會,經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同意、由廣東省梅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於2006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成立後以團體會員加入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2008年初北京廣東企業商會正式成立後,北京梅州商會作為北京廣東企業商會區域性分支機構,並得到北京市民政局的正式批准。
公司名稱
北京梅州商會
成立時間
2006年11月18日
總部地點
廣東省梅州市
經營範圍
海外聯誼

北京梅州商會商會簡介

商會成立後得到了北京市工商聯、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僑聯、廣東省政府駐京辦事處、中共梅州市委政府,梅州市統戰部、梅州市工商聯、梅州市政府駐京聯絡處、北京廣東企業商會以及北京梅州人海外聯誼會等相關單位的大力支持。
北京梅州商會會員由梅州籍人士在京開辦的企業、梅州市企業在京辦事機構和在北京從事商貿活動的經營者、投資者、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組成。
商會的宗旨是敦睦相宜、團結互助、自治自律、共謀發展,加強北京和梅州友好交流,繁榮兩地經濟。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商會的執行機構;商會監事會是對商會各組織機構、領導人員及會員行為履行監督職能的機構;並聘請海內外知名梅州籍人士和北京徳高望重的梅州籍老領導擔任商會的榮譽職務;商會的辦事機構設有:辦公室、信息諮詢部、宣傳部和法務部等。
商會成立三年多來,共吸收會員將近150家,遍佈金融、裝修裝飾、餐飲酒店、IT電子商務、綠化工程、科技及商貿等領域;獨立或共同發行了《北京梅州商會特刊》《北京粵商》《北京梅州人》雜誌;商會還開設了自己的網站作為交流平台。
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持開展各種公益事業,並鼓勵企業家參與到商會開展的各項公益事業中來;堅持與梅州人海外聯誼會共同開展扶貧助學,幫助寒門學子。到現在開展的扶貧助學項目,已成功組織發放了6個批次,共110多人次得到了資助或獎勵。還有一部分同學得到了勤工儉學機會,減輕了這些學生的經濟負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學業上,增強了他們克服困難的勇氣和信心。
梅州是足球之鄉,商會充分利用梅州的優良傳統和在會員中眾多足球愛好者的優勢,通過精心籌劃,組建了梅州商會足球隊,同時還以區縣為單位建立了足球分隊,梅州商會足球聯賽已成功舉辦兩屆,梅州商會足球隊與包括國家保密局、國資委在內的十幾個單位和足球俱樂部進行了友誼賽。
組織商務考察、培訓學習、經貿洽談、專題沙龍以及休閒度假等形式多樣的各種活動,積極為會員搭建和提供交流平台;商會努力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努力尋求與各社團組織、兄弟商會和社會各界的交流合作,營造良好的溝通和發展環境。

北京梅州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梅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北京梅州商會,北京廣東企業商會北京梅州分會(簡稱北京梅州商會)。
英文譯名為:Me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MCCB)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北京梅州商會是由在北京市從業的梅州籍工商界人士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廣泛團結在京的梅州籍工商界人士,敦睦鄉誼,團結互助,自治自律,共謀發展,加強北京和梅州兩地友好交流,繁榮兩地經濟。
第四條 本會的上級單位是廣東省梅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北京廣東企業商會,是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北京梅州人海外聯誼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他們的指導和監督。本會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東直門外大街乙36號海晟茗苑9號樓102室,郵政編碼100027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與任務:
(一)引領會員立足北京,關心梅州,面向全國及海外。積極支持國家的改革開放政策及各項措施,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為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應有的貢獻;
(二)提倡會員守法、誠信、敬業經營,組織會員培訓教育,積極提高會員素質;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負責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四)加強會員之間聯繫,促進信息互通,增進友誼,加強合作,共謀發展;
(五)建立專門的諮詢服務機構,為會員提供科技、經濟、管理、法律、審計、融資等方面諮詢指導服務。積極為北京和梅州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六)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和研討會;協助會員辦理出國、出境考察活動手續,積極支持會員拓展國內、國際市場;
(七)不定期組織各種專題的報告會、座談會,幫助會員瞭解國家政策法規,進行市場形勢分析和市場信息分析,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能力,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水平;
(八)積極和海內外商會、社團開展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各種商業信息和商機;
(九)執行北京市和梅州市政府、工商聯或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下達的指示或交辦的工作;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調解彼此的矛盾和糾紛;
(十一)關心會員生活,盡力協助會員及其家屬解決實際困難;
(十二)積極關注社會公益事業;
(十三)弘揚梅州客家文化,組織富有家鄉特色、積極向上的文化交流活動;
(十四)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 梅州籍人士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各類在京企業、梅州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
(二)個人會員 在北京各類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或管理工作的梅州籍鄉親或者在北京從事正當商貿活動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員、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它相關人員。
(三)會員須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無犯罪紀錄或者嚴重違法紀錄。
第八條 會員資格取消
出現以下情形的,商會有權取消行為人會員資格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法人資格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法人資格的企業會員;
(二)停止在京經營活動的個人會員;
(三)無正當理由三次以上拒不參加本會活動者;
(四)被判處刑罰的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在會員間惡意挑撥,挑起會員糾紛,破壞會員團結,情節惡劣的;
(六)言論、行為嚴重損害商會聲譽、破壞商會形象的;
(七)冒用商會或其他會員的名義從事經營或其他活動的;
(八)個人、企業會員行為不檢,或有欺詐、不誠信等不良商業行為引起社會或公眾對其評價低下的;
(九)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及商會相關規章制度的;
(十)有其他情形經商會決議除名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申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商會監事會審核通過後登記註冊後,發給會員證。會員入會時所填寫的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全體活動和行業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幫助的優先權;
(四)會員數據庫共享;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檢舉揭發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違反本章程,不服從本會協調、決定和損害其他會員利益行為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會的章程及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資料;
(六)關心本會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七)共同發展會員;
(八)熱心、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或聲明,並交回會員證。退會後,不得利用商會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抵毀本會聲譽,違反本會章程情節惡劣者,經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本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人員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各組織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和審批章程的修正案提案;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根據會長提名選舉秘書長、理事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決議須半數以上會員到會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商會領導機構設置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通過民主協商方式推選,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確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通過民主協商方式推選,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確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應召開1至2次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提名推薦領導機構人選及榮譽職稱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五)罷免和補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六)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七)決定各種組織機構的設立或取消;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1/2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如不能親自到會,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審議會務工作。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討論、審議會務工作;
(二)決定對會員的處理,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 決定商會重大事項,提出任免會長,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建議,並提請理事會審議;
(四)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 審議通過商會的各項規範、規定、管理制度;
(六) 代表本會聘任工作人員;
(七) 代表商會誠聘海內外知名梅州籍人士和北京的梅州籍離退休老同志或在職幹部分別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榮譽職務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召集理事會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議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是對商會各組織機構、領導人員及會員行為履行監督職能的機構,履行會員資格審查職能;有權對商會各組織機構、領導人員及會員的不當行為提出批評建議直至作出處分的權利;有權對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會領導機構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取得較大成績;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如遇情況特殊,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同意。;
(七)社會評價良好。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確認。
第二十五條 商會聘請永遠榮譽會長若干人、榮譽會長若干人、名譽會長若干人、榮譽顧問若干人、顧問若干人,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會長可以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部分職權和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會各有關會議;
(二)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本會大額費用的預算和開支;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請任免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提名推薦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人員的人選;
(四)審批預算內會務活動的小額費用開支;
(五)決定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得收入;
(二)會內、會外的捐贈;
(三)其它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
(三)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人員的工資;
(四)與本會活動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應具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需在上級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8日首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廣東省梅州市工商聯合會(總商會)北京梅州商會
北京廣東企業商會北京梅州分會
注:本章程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