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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

鎖定
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南菜園街51號 [1] 

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區委依法治區辦職責,負責區委全面依法治區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區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研究提出本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方案或意見。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區政府工作部門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和問題。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區委區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做出的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區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協助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工作。
(四)承擔統籌推進本區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和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辦理工作。承辦區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五)承擔統籌規劃本區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指導、監督全區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和佈局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八)規劃、協調、指導全區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九)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2] 

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領導分工

李程: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
王愛民: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成員、調研員
曹永華: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宋紅: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周兆鵬: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許海龍: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培良: 西城區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3] 

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工作日常運轉、內外聯繫、綜合協調,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外事、聯絡接待、保密、督察、建議議案提案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統計、應急值守、安全生產、車輛管理、政府採購、固定資產等工作。
(二)法治建設科。承擔區委依法治區辦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全面依法治區有關重要文件。負責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承辦全面依法治區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負責開展全面依法治區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區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負責接受全區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負責政府績效管理依法行政專項考評工作。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本系統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規劃、協調、指導全區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
(三)合法性審核科。負責區委區政府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做出的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協調、檢查本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和評估工作。負責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向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工作。承擔區委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對本區行政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組織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重大協議、合同的審查工作。負責區委區政府法律顧問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行政複議科。負責指導、監督全區行政複議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承辦區政府行政複議接待諮詢和案前調解工作。負責違法建設強制執行案件審核。負責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案件審核。負責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賠償案件的辦理和對行政機關賠償案件的審核、指導和監督。
(五)應訴綜合科。負責指導、監督全區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行政應訴綜合研究、制度建設、信息統計分析和人員培訓工作。承擔區政府和區司法局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代理工作。承擔區政府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案件的代理工作。
(六)執法監督科。負責對全區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監督、規範、協調和指導工作,協調各部門的行政執法爭議。承辦全區行政執法主體的審核、公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行政執法職權確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統計、重大行政行為備案、自由裁量權規範的監督以及開展年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承辦行政執法崗位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七)社區矯正科。負責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負責制定本區社區矯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基層單位開展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教育和幫扶工作。
(八)普法指導科。負責制定本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對各單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綜合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估。負責指導、監督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負責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負責指導全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九)基層治理科。負責擬訂本區保障人民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司法所的雙重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工作。負責指導人民團體、羣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建設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會同人民法院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調解工作科。負責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負責制定本區調解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調解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建設。指導區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完善本區調解工作制度,規範調解程序。負責研究部署本區調解工作的總體安排,承擔全區調解工作有關事項的統籌協調、信息交流及監督考核等日常工作。
(十一)法律服務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十二)律師工作科。負責本區律師行業黨建及律師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區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許可事項的初審備案及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指導、監督全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負責指導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
(十三)公證工作科。負責本區公證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監督指導。
(十四)信息科。負責機關調研、信息、新聞宣傳、輿情等工作,承擔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化發展的規劃、建設、運行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信息化相關工作。
(十五)財務科。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十六)政工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司法行政文化建設。指導、協調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十八)離退休幹部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九)北京市國立公證處。依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二十)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依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二十一)北京市精誠公證處。依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提存;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二十二)陽光中途之家。負責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集中教育;為有需求的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提供社會適應指導、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為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幫助;為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生活來源的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進行臨時性安置;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公益勞動項目。
(二十三)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工作;負責指派、協調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負責督促、檢查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負責接待法律援助諮詢;負責“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