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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氣協會

鎖定
北京市燃氣協會(Beijing Gas Association)成立於1997年12月,協會是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北京市燃氣企業為主體及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現有團體會員90多個。
中文名
北京市燃氣協會
外文名
Beijing Gas Association
成立於
1997年12月
團體會員
90多個
英文名縮寫
BGA

北京市燃氣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下設一處四部:即秘書處、培訓部、信息工作部、企業服務部、科學技術推广部。
北京市燃氣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橫向聯繫,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市政府的有關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推進行業管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聯繫的橋樑紐帶作用,加速燃氣事業的發展。
北京市燃氣協會成立以來為北京市的燃氣事業發展做出了許多努力,組織了許多專業性、技術性會議,為燃氣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貢獻,並在加強與世界各國、各地燃氣協會、各燃氣企業的往來、合作上起到了良好地溝通和聯繫的作用。北京市燃氣協會的工作,得到了北京市市政管委的大力支持和會員單位的肯定。
凡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分支機構專門從事燃氣生產供應、施工、器具製造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生產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燃氣生產供應單位還必須同時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在京註冊的外資燃氣企業事業單位,及從事與燃氣有關的科研、設計和教學等單位,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由理事會討論批准,均可接納為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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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氣協會協會章程

北京市燃氣協會章程
(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 北京市燃氣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GAS ASSOCIATION”,縮寫為“BGA”。
第二條 協會由北京市燃氣企業為主體及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 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橫向聯繫。貫徹執行市政府的有關政策,推進行業管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聯繫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協會工作 ,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行業安全、規範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和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政府有關發展燃氣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反映情況,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
(二)開展對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 統計和經營管理的調查研究,為制定發展燃氣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等提供依據;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燃氣行業經營管理、科研、設計、 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
(四)開展諮詢服務,收集、提供和組織交流國內外有關燃氣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燃氣器具產品的評比、展銷和技術交流 ,推薦優秀節能燃器具;
(五)推動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和學術研究,組織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鑑定、交流和應用,促進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
(六)發展與國內外燃氣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與兄弟省(市) 協會間的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七)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八)編輯出版協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十)聘請燃氣界的專家顧問,對燃氣方面和重大問題進行評審論證;
(十一)其他依法律、法規應當辦理的有益於本行業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分支機構專門從事燃氣生產供應、施工、器具製造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生產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燃氣生產供應單位還必須同時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在京註冊的外資燃氣企事業單位,從事與燃氣有關的管理、科研、設計和教學等單位,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 由理事會討論批准,均可接納為團體會員。
熱愛燃氣事業,德高望重的專家、 學者和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以及為發展燃氣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員,經理事會批准, 可聘為顧問、名譽理事或特邀會員、特邀理事。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6月30日之前;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要求退會, 應書面向協會提出聲明,並交回會員證,經備案即可停止會籍。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
(一)自行停業或轉產;
(二)破產;
(三)依法撤銷;
(四)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成員的產生須經民主選舉或充分醖釀,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查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
(三)決定協會工作方針、計劃和有關重大問題;
(四)選舉理事,決定理事的罷免或解職;
(五)其他依章程規定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至三年召開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協會權力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名額經民主協商確定,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當選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組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若有人事變動,理事單位可提出更新的理事人選,報秘書處備案。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增加或撤銷工作機構的設置;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協會各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各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租賃會員房屋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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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