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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機構

鎖定
法人分支機構,是指法人的組成部分。在法人主要活動地點以外的一定領域內,實現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職能。分支機構通過它的領導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法人直接產生權利義務,並構成整個法人權利義務的一部分。分支機構的領導人根據法人的委託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負責分支機構的業務工作。關於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是獨立的法人,大多數學者認為,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是獨立的法人;也有學者認為,構成聯合企業法人的每1個成員法人本身就是獨立的法人。一方面它們是聯合企業法人的組成部分,以分支機構的身份執行聯合企業法人的職能,並對聯合企業法人產生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它們有獨立的財產,可以承擔獨立的財產責任。所以法人分支機構有時也可以具有法人資格。 [1] 
中文名
法人分支機構
外文名
Legal person branch
設    立
以法人財產設立
類    型
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
相    關
公司法
釋義
但法人分支機構,仍屬於法人的組成部分,主要表現在其目的事業須在法人範圍之內,其行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擔,不具有獨立責任能力,與有獨立責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機構與法人的機關也不同,法人機關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而法人分支機構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獨立意思,須有法人機關的授權,但對外不得代表法人。
法人的分支機構雖然在法人授權範圍內可以對外從事各種民事活動,但法人的分支機構屬於法人的組成部分,其承擔責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機構進行民事活動所發生的債務和所承擔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計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所屬法人承擔。另外,在涉及分支機構的訴訟中,可以將法人的分支機構與法人一起列為共同被告。比如,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擔保,併發生保證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和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涉訟的,只能列分支機構為被告。 [2] 
參考資料